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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docx

1、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有效护照在本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学校遵循外交方针和法律法规,维护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循“深化改,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来华留学生工作方针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2、国际交流合作处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归主管部门,负责外国留学生工作的政策把关、上下协调和宏观管理,其下设国际交流合作处留学生科。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实施规范,组织实施本校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与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外国留学生的出入境和在华居留的各项手续。教学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统安排,相关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招生和录取 第五条国际交流合作处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公布招生章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代表学校统对外进行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六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来本校学习的外国公民进行入学资

3、格审查、确定录取标准,与接收留学生的院(系)协调入学考试或考核。 第七条经审查符合我校入学条件的外国留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为其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来华签证手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的学号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并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列入本校学生名册,一并下发相关院(系)。 第八条留学生入学报到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安排入学说明会、办理在华居留的各项手续。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九条学历生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原则上执行我校的各专业教学计划,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具体办法按国际交流合作

4、处制定的《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执行。组织来华留学生进行教学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实习计划应事先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 (二)教学方式:以汉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原则上与学生混合编班一起上课,考虑到其语言障碍和入学水平,可采取课下单独辅导的方式,以保证教学质量;若所选专业的此类留学生达到一定数量,也可单独编班。以英语或其他语言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单独编班上课。 (三)教材:以汉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与学生使用的教材相同,可另外提供适当的辅导材料。以英语或其他语言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由接收留学生的院(系)选择英语或其

5、他语言教材,其难易程度与同类学生的汉语教材基本相同。 (四)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和学校规定执行,与学生考试相同。 (五)日常教学管理由接收留学生的院(系)负责。 (六)为来华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进修生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由接收留学生的院(系)拟定(校际交流生可依协议或与合作校协商拟定),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计划内容应包括:学习期限、专业设置、课程、教材、实践环节和主讲教师。 (二)教学方式:可以单独编班上课,用外语讲授;也可根据留学生的愿望,视其汉语水平插入学生相应的班级学习。 (三)教材:根据学生情况,可采用中文版、外文版和外文讲义等。

6、 (四)考核方式:每学期和学年末,依计划规定进行考试或检查,任课教师应给出成绩和评语。考试成绩或评语应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五)日常教学管理由接收留学生的院(系)负责。 第十一条汉语言进修生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制定。 (二)教学方式:单独编班授课。 (三)教材、考核:按教学计划执行。 (四)教学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任课教师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聘请。 第五章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学历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成绩合格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领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或写实性证明。

7、凡中途退学者,发给写实性证明,证明上应注明学习期限。根据需要,学校可提供证书(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十三条进修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通过考试、考察的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发给成绩单和进修证书。根据需要,学校可提供证书的翻译文本。 第十四条访问学者在完成研究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给出写实性证明,由指导教授给出信。根据需要,学校可提供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十五条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归负责。留学生所在院(系)应按照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管理留学生的学习成绩等。凡符合发给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条件的学历生,由所在院(系)将留学生的相关材料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毕业

8、生资格审查,并办理发放证书事宜。汉语言进修生及汉语言专业学历生的学业成绩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直接负责。 第六章费用 第十六条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并参考其他XX其他高校接受留学生的收费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章生活及其他管理 第十七条留学生在校内住宿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安排入住留学生公寓,并向公安办理户登记手续。留学生也可按规定申请校外住宿,但应当到居住地公安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学历生、进修生和访问学者的日常生活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同时接收院(系)应指派专职或兼职班主任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日常学习、

9、管理和沟通。指派的班主任名单应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十九条外学生混合编班的,由院(系)一名学生干部负责与同班来华留学生的联系,并将该学生名单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一般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其自愿参加的公益性活动。 第二^一条学校允许和鼓励来华留学生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来华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信,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集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须事先报请学校批准,并在学校的地点和范围内进行活动

10、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四条来华留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由接收院(系)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情节严重的,应先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校保护处,然后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理,同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来华留学生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由学校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教学人员编制 (一)一名来华留学生(学历生)按3名学生计算编制;单独辅导可计算工作量,并可做为申报职称的教学工作量。 (二)对进修生和访问学者实行单独教学的可由各院 (系)计算教师工作量,并可做申报职称的工作量,但不单独计算编制。 (三)承担汉语言专业留学生

11、教学工作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结合聘任制。专职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办法参照学历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来华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它设备和获取其它资料,应当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校给予来华留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计划内招收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应当书面通知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港澳台学生来我校学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招收台湾学生的计划在向对方承诺前,须先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XX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但本《规定》有特殊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XX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作为本《规定》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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