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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显失公平案.doc

1、特许经营显失公平案 原告天津开发区*园房地产营销(以下简称家园*司)因与被告天津森得*房地产经营(以下简称森得*公司)发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家园*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森得*公司于2004年3月9日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合同开始履行后,双方又于2005年5月16日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五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家园*司还必需遵守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但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该条款显失公平,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该条款。 被告森得*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家园*司签订

2、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和《解除合同协议书》,均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其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及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不违反公平原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森得*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埃*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于2003年5月25日签订《CENTURY21区域特许经营合同》,森得*公司取得在中国天津地区及廊坊地区(以下简称特许区域)的CENTURY21系统使用和独占分许可权,并有权再次分许可第三方使用CENTURY21系统。2004年3月9日,原告家园*司与森得*公司签订了一份《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第7.3.4条竞业

3、禁止条款约定:“未通过甲方(森得*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家园*司)以及任何一个乙方关系人或关联企业(定义见本合同释义)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和期满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高级主管、董事、股东及其他任何身份或名义投资、经营或管理任何位于‘核准地点’四周75公里范围内(如超出本特许区域地理范围,以本特许区域的范围为准)的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或相关企业(但不包括另一个CENTURY21加盟店)或拥有或持有该中介机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权。〞第7.4.8条商业秘密条款约定:“乙方承诺,由甲方依据本合同透露给乙方的有关CENTURY21系统、CENTU-RY21特许权和CENTURY21材料以及甲方服

4、务和产品的经营和业务知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会议、研讨会、培训课程、会谈或地区营业规范手册或其他材料和/或单店营业规范手册中随时透露的信息和资料,是甲方独家的保密的商业秘密。乙方同意其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之后对所有这些资料保守绝对秘密,并同意不在甲方没有特别授权和批准的任何其他业务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这些资料。〞第14.13条约定:“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的2年内,不在核准地点或任何CENTU-RY21世纪加盟店所在地点四周75公里内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办公室,经营本合同中所定义的特许业务。〞2005年5月16日,家园*司和森得*公司就解除《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签订了

5、《解除合同协议书》,其中第四条约定家园*司须交回《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及其附件的原件,第五条约定《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家园*司还必需遵守《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中有关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确定的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家园*司与被告森得*公司签订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及《解除合同协议书》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家园*司和被告森得*公司2004年3月9日签订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和2005年5月16日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和解除合

6、同的权利。家园*司与森得*公司是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及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并不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家园*司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2005年5月16日《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第五条的约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家

7、园*司的诉讼请求。 家园*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于2005年5月16日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是错误的。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非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森得*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与家园*司签订合同,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不违反公平原则错误,因为家园*司仅经营房地产中介这一单一的经营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对家园*司是苛刻的,显然背离了公平原则。其次,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是错误的,因为该合同违反了《商业特

8、许经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关于“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把持、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双方签订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以及《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恰恰背离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假设干问题的看法》(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假设干看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以及《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显失公平。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民法通则假设干看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应予以撤销。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撤销家园*司与森得*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的第五条。 被上诉人森得*公司辩称:上诉人家园*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家园*司与被上诉人森得*公司之间签订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中设定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对家园*司是否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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