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企业管理的需要,明确企业责任事项的追究原则、程 序、方法与措施,特制定本办法。损失额2万元以下,且负面影响未 超出部门范围,不构成责任事项的日常经营行为的奖惩适用《企业奖 惩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及其属下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发生的违规违纪等损害企业利益的 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行政及经济责任。 (一)、故意责任行为是指员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 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行为; (二)、过失责任行为是指员工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
2、发生损 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结果的行为;员工在业务操作中不 尽职、不尽责,以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员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 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构成严重过失责任行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原则及权限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依据,除以 企业及各单位内部所有制度流程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各单位责任制 (如年度经济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等)、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 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 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 第五条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 (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制度流程、或应尽未尽
3、职责、或违反常规常 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过程)进行责任追究; (二)、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 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 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责任事故是由带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 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手传递 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 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手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 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挽救损失的影响进一步 扩大,责
4、任由其上手全部承担; (五)、对故意实施或造成外部的、明显的、直接经济利益损失的行 为,从重、加重,直至加倍对当事人实施责任追究; (六)、对责任范围内事项推卸责任,造成整体工作延迟,使公司利 益直接或间接受损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七)、对需团队合作的工作,不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的单位或个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对当事人采取“先退缴非法所得,再按比例赔偿公司利益损 失,并接受行政处分”的连续性处理措施; (九)、责任追究以对责任人个人追缴非法所得、实施经济赔偿和行 政处罚为主,但对于有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 单位和部门为责任追究主体。 第六条责任界定的
5、证据原则: (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 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 (二)、对不按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位 未进行有效分离,业务操作不尽责、不尽职,致使企业利益造成实际 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违规违纪 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三)、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含所属单位)实际损失或依据管 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 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四)、项目进展中出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 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 如新责任人对原
6、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 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办法中各条款免责举证责任归属于被调查(处罚)的当事人。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一般流程: (一)、责任追究总体流程如图 (二)、审计监察责任事项具体责任追究流程 (三)、涉及审计监察委员会人员的处理事项,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八条责任追究处理权限: (一)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对涉及企业高层成员的责任事项行使处理 决议权; (二)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对企业内部各单位(部门)情节严重或性 质恶劣的、损失金额较大的或涉及单位高层的责任事项行使处理决议 权; (三)企业审计部对审计(调查)发现
7、的责任事项或属下各单位处理 明显不当的责任事项,单独或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调查、取证,有权 向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提交责任事项处理议案; (四)企业内部各单位(部门)对属于自身处理范畴内的责任事项, 参照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原则、程序与措施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相应 的上级部门报送处理决定,同时报企业审计部备案。 第九条责任追究处理程序: (一)根据审计调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公司会议中反映的有 关情况等,立项或要求有关部门立项调查; (二)调查取证,初步确认责任事故产生原因、初步责任定性以及估 算利益损失额,并向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 (三)提交《责任追究处理议案》,包含经济赔偿与行政处分
8、 (四)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发布责任追究的相关处理决议; (五)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协助处理决议的执行;涉及对外 索赔的,由责任事故所属部门会同企业法务等部门进行执行; (六)企业审计部门跟踪处理决议的执行情况,执行完毕后项目结束。 第十条对责任事故应负责任有重大嫌疑的当事人,在处理机构介入 调查后,尚未获得足够证据或尚难完全推定其行为责任前,为防止责 任确定后难以执行,人力资源、财务部门应根据审计部有关指令暂时 冻结当事人在企业内各项利益的发放。 第十一条责任事故涉及的外部合作单位(供应商、承建商、施工单 位、设计单位、广告制作商等外部业务关系单位,以下全文统称合作 单位),根
9、据审计监察项目调查的需要,为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审 计部有权提出“资产保全”议案,暂时冻结合作单位往来款项,相关 单位财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执行,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决议效力,不因做出处理 决议的机构内部行政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当事人可于收到处罚决议 之日起7天内向审计监察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除经审计监察委 员会主任批准可暂停决议的执行外,不停止决议的执行。企业审计监 察委员会所做决议为终审决议。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处理分则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主要有追缴非法所得、实施经济赔偿 与行政处罚三大类,其中行政处罚分为: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降 职、开除
10、辞退等。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损失的严重、当事人对责 任事故的认识态度,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及免除责任追究,或者 通过并使用处理方式达到从重、加重追究的目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处 罚: (一)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或消除影响,积极配合处理 机构追索损失且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二)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 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三)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积极主动协助 审计部门及其他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四)其他有必要从轻处
11、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 (一)采取诸如拒绝接受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 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处理机构与人员正常调查工作的; (二)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恐吓、利诱、 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三)拒不接受处理,放任损失及影响扩大的; (四)对一年内受二次以上处分的(第三次开始从重处罚); (五)其他有必要从重处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责任事故分类及追究标准: (一)责任事故按照损失金额大小分为“一般损失”(2-50万元[含]); 较大损失50~2万元[含]);重大损失(2~5万元[含]);特 大
12、损失(5万元以上)。经济赔偿标准按照损失情况分档,采用超 额累进比率的计提原理予以确定,具体标准见第十七条。 (二)对于损失无法准确测算的责任事故,比照“一般损失”、“较 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大损失”等相对应的赔偿标准对有关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三)对虽未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但存在 过失、执行不力、不尽责、失职、违规违纪等事实的责任人,主要给 予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降职、开除、辞退等行政处罚;同时,可 依据责任事故的成因、责任事故影响程度以及责任人管理职位、个人 年薪水平、审计调查的配合度,可对责任人实施3—3元的经 济赔偿追责。其他日常经营行为的奖惩,适用《企业奖惩管理制度》
13、 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最低标准: 责任事故拘失额 宜接责任人员 领导责任人员 2-5万元部分 通报批评处分 3- 20万元部分 降皱或调南姓分 遍报批评烛分 20—50万元部分 降职或撤职处分 降堀或调岗处分 50万元以J部分 薛坦或开险出分 降职或撤职姓分 1)、对故意实施且已经或可能从中获取利益的,可以直接予辞退或 开除处分; 2)、对影响极坏的不受损失额限制,可以直接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责任事故经济赔偿基本承担比例表如下: 责任事故损失总额 贻怯基数(A) 承担比例 料粒果进比率 次要责任 七夔责任 瓠导责任
14、2-50万元以卜部分 A的1骊以卜 A的40%—洒 A 的 20%—50% 50—2万元的部公 1满 A的L伽以F A 的 Amg A 的 20%—aO% 3-5万元的陆介 10% A的1低以下 A的40L冷务 A 的 20^o0% 5万元以上的部分 6% A的LOft以F A的40%—洒 A 的 20%—50% 例如某责任事故损失额达13万元,涉及直接操作人员甲、业务负 责人乙、部门负责人丙、项目负责人丁,经济赔偿比例测算如下: 1、按照超额累进比例计算赔偿基数A=110.5万元 50万元损失额适用20%赔偿比率,50*20%=10万元 150
15、万元损失额适用15%赔偿比率,150*15%=22.5万元 3万元损失额适用10%赔偿比率,3*10%=30万元 8万元损失额适用6%赔偿比率,8*6%=48万元 2、本案属特大责任事故,根据责任人员角色承担赔偿比例 甲负直接操作责任,虽无决策权但并未预见和提出关键损失风险,承 担10万元经济赔偿; 乙负业务督导及决策责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承担50万 元经济赔偿; 丙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领导责任,承担30万元经 济赔偿; 丁负有监管领导责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连带管理责任,承担21.5万 元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赔偿基数”为企业范围内最低经济赔偿标准。在责
16、任承 担时,酌情考虑责任事故中各个当事人的管理职位、个人收入以及对 事故的影响权重等情况适当调整承担比例。企业属下项目公司、经营 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及责任追究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赔偿 额度与承担比例。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此赔偿标准。 第十九条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仅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损失由处 理机构确认。其中,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实际挽 回的损失额可以从确认的额度中扣除,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通过其 它途径挽回的除外。 第二十条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 谋)导致的责任事故,通过法律诉讼程
17、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 且违法所得应全额追缴,不受上述赔偿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经济赔偿款及外部索赔所得,实行“谁受损、谁受偿” 的原则,用于补偿已受损利益,并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表彰举报人员、 审计人员、调查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人员,原则上单项奖励总 额为单项责任事故经济赔偿及收缴非法所得总额的20%,在受奖人员 间依照贡献大小按比例分配(有关规定具体参见《投诉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经济赔偿的执行来源:当事人及连带责任人拒绝履行赔 偿,其应承担经济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 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 第四章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节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事项的
18、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造成公司损失或存在潜在损失风险的行为,对直 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另行追究法律责 任: (一)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或基本常规常识操作 业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违反回避与申报制度、或因存在不正当关系、或其他不可告人 的目的、或利用职权干预(或直接操作)业务,影响业务公证性,导 致公司利益受损; (三)有业务处理权的、重要敏感的职能部门或个人利用职权,收受 或主动索取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回扣、好处费,或以其它方 式接受不正当利益,而影响业务处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造成公司 利益受损; (四)以不公开、头授意或
19、直接干预等方式引入有关联关系的合作 单位,业务水平明显低于一般竞争者的;或不正当地运用公司的政策, 给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设立的公司占有、占用公司资产、资金提供便利 的; (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亲身采购和消费时的操作便利,以虚 开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等多种违规操作方式从中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私利的;知情不报且从中接受利益的,与经办人等同处理; (六)各单位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各类责任事项和诉讼事件,隐 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拖延调查处理或消极补救或擅自越权处理的, 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 (七)向上级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导致经营决 策延误、失误或骗取
20、各种奖励的; (八)违反相关规定私自拆卸电脑、设备等实物资产,给公司的资产 管理带来风险的; (九)结算审核出现重大错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不能提供 充分免责理由的; (十)财务审核出现重大错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不能提供 充分免责理由的; (十一)责任人员或部门故意或过失拖延业务办理,造成公司利益受 损或存在损失风险的。 第二节对无直接经济损失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 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触犯法 律的另行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在供应商引入环节主动或被动收受好处影响业 务公开、公正、公平的,除追缴不合
21、理所得并处50元以上经济赔 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外泄露公司商业信息或秘密,以谋取私利的,除追缴不合理 所得并处40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遵守公司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威逼利诱合作单位以满足个人 不合理要求,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30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 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在采购验收环节和材料进场验收环节,未恰当履行岗位职责, 随意提高或降低验收标准以谋取私利,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2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五)员工个人婚丧、嫁娶、生日等活动不准许邀请合作单位参加, 否则除给予10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
22、同时视情节加倍给予行政处 罚; (六)不准许员工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合作单位借款,否则处以10元 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七)不准许员工与合作单位打业务牌或进行其它赌博性质的活动, 否则处以20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八)工程验收环节故意降低标准或放松监管谋取私利尚未造成公司 直接经济损失的,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30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 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九)不准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帮助他人招揽(生意)业务获利, 否则处以40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十)对下列员工行为可以直接作辞退或开除处理,对应的相关领导 及监
23、管人员可以做降级或调岗、降职、辞退处理: 1)、打击报复提意见、投诉的人员和合作单位; 2)、兼职于公司的合作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3)、对公司客户、合作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 4)、存在利用本身职务为其亲属开展与公司相关联的业务提供便利 的机会,或不主动回避的; 5)、借职务之便向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6)、假借他人名义对公司的客户、合作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 接投资的; 7)、借职务之便向假借他人名义实际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投资行为; 8)、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不按常理操作 业务,影响业务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给公司带来损
24、失风险的; 9)、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发出合同 要约的;未经律师审核擅自对外签订合同,且合同显失公平的;或不 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 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 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违反印章管理规定, 以虚假合同、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 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导致公司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 1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挪用、侵吞、盗窃、虚假、诈骗等手 段侵占公司资产,或为他人提供非法侵占、占用公司资源等便利; 11)、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
25、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 计科目或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会计记账信息、报表不能真实、 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影响正常经营决策的;或者连续三个月(含) 以上不处理往来账等会计业务,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 情况,在与业务往来单位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 12)、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将商品的销售价格、成本资料、物资招 投标报价、机密技术资料、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外泄的。违反公 司文件、档案以及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致使合同、财务凭证、票据、 重要机密文件、重要经营数据、企划和技术资料等企业内部经营档案 资料出现遗失、错乱、被泄露等情形的; 13)、选择合作单位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
26、使不符合要求的单 位成为合格合作单位的; 14)、其他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的。 (十一)对下列员工行为可以直接作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降职处 理,对应的相关领导及监管人员可以做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处理: 1)、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常 规处理业务事项;或在处理同类业务事项时,对不同外部单位给予超 正常范畴的差别待遇; 2)、对业务操作中发现或应当发现的违规、违纪危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或现象不及时予以制止,或未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的; 3)敏感岗位的员工在离职或调动时,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 整,导致资料遗失,相关工作
27、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 监交人、移交人的直接上级领导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接交人不 积极接收相关资料导致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的责 任可以减少或免除,但监交人、接交人、接收人的直接上级领导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岗位前任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不积极 处理;但是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领导汇报过的,责任可以降低或免 除,该责任由接受汇报的领导承担; 4)、不按规则操作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OA、明源系统、ERP等), 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未经批准,将信息系统的权限告诉其他人员,或不合法授权由其使用; 5)、违反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制度,连续三个月(含)以上不按
28、照规 定要求装订、保管和处理财 务凭证、单据、票据,或遗失财务凭证、票据。在会计记账业务中, 资金收支管理混乱;未能对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及时履行跟踪及催收 义务而导致出现呆账、坏账;对企业内资源投入部门监控不力而造成 企业资产非正常受损或超指标积压,加大企业经营风险; 6)、违反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实物资产长期(连续三个月)账实不 符的,对存货不合理积压时间较长,并未及时如实上报上一级财务部 门反映情况的;因管理不善导致毁损;不按规定进行入、出仓及退货 操作; 7)、违反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不与往来单位对账或对于不符帐项 敷衍了事,导致无法真实核实与往来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增大 经营
29、风险,或造成遗留问题的; 8)、违反工资、提成、奖励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违反营销部业务 提成发放管理的规定,将业务人员提成实行“发放后索回再分配”的 二次分配操作,或者隐瞒发放标准的。或利用职权假借销控等手段内 部抢掠客户资源、抢夺销售提成等。 第三节对投资及采购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相 应处罚: (一)为达到逃避审批、招标等不正常目的,人为地将项目化整为 零的,或编制虚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违反招标管理制度流程,人为操控招标过程,使招标工作丧 失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 (三)在尚未进行全面的市场询价的情况
30、下,盲目发标、评标的; 或出现其它明显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操作行为的,如因与某投标人有不 正当利害关系,而向其透露标底、质量标准等信息的; (四)违反招标管理相关制度及流程,引入选择合作单位时隐瞒重 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合作单位,在后续 合作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存在损失风险的; (五)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招标管理制度,将项目化整为零或 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招标,或者泄漏标底、质量标准等信息影响招标工 作公正、公开、公平进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存在损失风险的; (六)公司员工在投资项目或采购项目的经办过程中缺乏责任心, 未能严格认真履行多方询价、有效竞价等必要的采购程序
31、采购竞价 不充分、不尽责、不尽职,采购价格高出同期市场审计询价平均价格 水平达6%-10%,予以通报警示,一旦高出10%以上,即认定为给公司 造成采购价差损失,对无正当理由免责的,实施责任追究; (七)公司员工在投资项目或采购项目的经办过程中未尽职尽责, 导致重复投资或重复采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八)承担和参与项目建设、验收等一系列业务的人员、职能部门 (含经营单位),违反项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故意或 未足够地履行职责,致使供应商在实施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公司利 益受损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 (九)在采购合同谈判、签订、实施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放松对项 目的过程监控,以
32、及对供应商的不合理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 止,造成利益损失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 (十)在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放松对项目的过程监 控,出现合同条款要求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规范内容,明显损 害公司利益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 (十一)在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放松对项目的过程监 控,超出招标文件约定在合同条款中增加专项优惠补偿性规定,加大 公司投资或采购成本,或造成公司利益损失风险的; (十二)公司鼓励员工推荐目标合作单位,但是严禁借推荐单位谋取 个人利益。对借给公司推荐合作单位为名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实施责 任追究; (十三)投资项目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土地、预
33、售等业务的保 证金退回手续,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可按保证金贷款利息计算 损失); (十四)投资项目经办人员工作不作为严重影响投资项目进度(建议 7天以上),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可按土地贷款利息计算损失); (十五)投资项目经办人员违规侵占公司资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四节对营销推广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策划推广人员、营 销负责人等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于营销资源、广告资源、公关资源等投放不按规定报批或采 取化整为零等手段逃避审批或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 (二)对市场策划、销售代理、广告代理、制作及投放采取各种形式 规避招标,或者虽然实施了
34、招标,但价格高出当期市场审计询价平均 价格的10%以上且无足够理由证明的; (三)在合同谈判、签订、实施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放松对项目的过 程监控与评估,使业务办理显失公开、公平、公正性; (四)违反营销管理制度的规定,擅自挪用、侵占、私分销售物料; 以虚报申报,以次充好等手段侵占公司资源的; (五)违反业务提成发放管理的规定,将业务人员提成施行“发放后 索回再分配”的二次分配操作。 (六)违反公司规定,授意或暗示相关业务合作单位赠送财物、礼品 等,获取个人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 (七)营销推广活动缺乏计划性、擅自更改,导致销售物料浪费或其 他营销资产闲置、浪费的; (八)营销
35、物品物资(包含但不限于销售折页、赠品、样板房家具 饰品等)管理不善,发生帐实不清、实物资产丢失、毁损的; (九)销售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向客户做出不切实际的书面或头承 诺,给销售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五节对房地产项目开发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据第 十六条规定,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等进行相应处罚: (一)前期市场调查、项目策划、市场定位出现明显的失误导致项目 开发不利,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 (二)方案评审、规划设计论证不充分的,致使后期业务产生直接经 济损失或严重影响效率的; (三)未规范实施图纸审查,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而
36、未发现或未提出, 致使在后期施工过程中不得不变更设计的; (四)施工过程中出现随意性变更,或同一事项出现三次及以上重复 变更,且无特别充足理由的; (五)未按照设计变更规范流程处理设计变更事项,先实施后补办变 更审批手续,无充分合理理由的,依照工程变更金额作为经济赔偿基 数实施责任追究; (六)工程管理人员故意或未能足够履行职责,使工地工程实物资产 非正常毁损、丢失,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 (七)工程管理人员故意或未能足够履行职责,放松材料进场检验控 制,对施工单位未按图纸、工序或质量、技术、工艺标准施工、擅自 更换材料品牌、偷工减料等行为未能发现或未予以制止的; (八
37、工程管理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在现场管理、进度款(工程量) 申报、现场签证、验收等环节,利用自身地位放松监管,以各种手段 向施工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或存在利益损失风 险的; (九)工程管理人员违反相关制度流程操作和监管业务,发生结算 资料缺失、错漏、矛盾、模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含索赔)的; (十)工程管理人员违反相关制度流程操作和监管业务,发生竣工图 与现场不符、且单项造价与实际相比超过50元,造成公司利益损 失或存在利益损失风险的; (十一)工程管理人员违反相关制度流程操作和监管业务,发生重 大安全事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十二)工程管理人员违反相关制度流程操作
38、和监管业务,发生重大 质量事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十三)工程管理人员违反相关制度流程操作和监管业务,对工程变 更和签证(含反签证)未及时办理相关记录,且无充足理由的,依照 工程变更金额作为经济赔偿基数实施责任追究; (十四)造价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在参考价制定、进度款审核、工 程结算等环节利用自身岗位资源以各种手段向施工单位牟取不正当 利益,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 (十五)造价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将公司相关业务信息外泄,造成 公司利益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 (十六)造价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未尽职、未尽 责,编制的预算参考价严重偏离市场价而造成公司利益
39、损失或产生利 益损失风险的; (十七)设计人员违反职业操守或违反相关制度流程操作业务,影 响房地产开发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存在 损失风险的; (十八)在房地产开发价值链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影响房地产开 发质量、进度、成本、安全、资料及时完整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 存在损失风险的。 第六节高层责任追究特别条款 第二十八条 企业高层是指企业管理中心副总监及以上人员以及经营 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副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高层责任追究一般原则: (一)企业高层干部责任追究严格按本《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相 关制度的标准执行,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高层干部
40、对属下员工的重大渎职、失职、违规、违法等行为 承担管理责任,对属下员工故意造成的重大责任事件承担从重管理责 任,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的责任事件承担连带责任; (三)高层干部对自己的渎职、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承担直接责 任,高层干部承担直接责任的从重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界定的依据是有关事实证明高层干部的行为属失职、渎 职、违规、违法行为;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但责任事项确实给公司 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特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制度破坏。 第三十条从严追究的责任事项 (一)以下行为不但按本《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追究经济责任,还 将予以免职: 1)、高层向合作单位索要或收受贿赂;高层向合作
41、单位借钱,或借 钱给合作单位; 2)、高层开设公司,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开设公司,或关联挂靠公 司,将产品或劳务供应给企业及所属单位; 3)、所负责的单位产生了 2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以下行为不但追究经济责任,还将降职或轮换岗位: 1)、高层要求合作单位进行指定交易或采购,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 2)、高层属下的管理或技术干部任职期间成立公司、或成立合资公 司,并向企业提供产品或劳务的; 3)、高层要求属下引进不符合规定的合作单位,或要求属下向不符 合规定的合作单位倾斜或给予政策优惠等; 4)、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妥导致产生严重责任事件,一次性责任事件 对公司造成了 2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或下属员 工严重违法,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责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所列举事项。对新发生及 未明确列举的责任事项,比照相关内容及基本原则执行,不可比照事 项由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临时做出裁决,但相关责任追究应符合本办 法所制订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不构成责任追究事故的日常运营事项,由各专业部门制 定相应奖惩细则和管理制度,但是与本法条款冲突的必须以本办法为 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企业审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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