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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docx

1、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实施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三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含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规范只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规范中,西部地区

2、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XX、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XX、XX、河南、XX、湖南、海南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二章代偿范围 第五条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

3、以下的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所属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

4、送。 第三章代偿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本科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或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

5、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或12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或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在校期间享受到学费部分减免政策的学生,按学生本人实际缴纳的学费代偿。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为完成“最后学历”应缴纳的学费总额,由计划财务处按学费标准核定。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包含利用银行贷款缴纳学费的部分,但不包括书本费、住宿费等杂费及补考、留级等产生的额外费用。实际缴纳金额通常等于应缴纳金额,但学生已享受相关减免学费政策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总额,不区分贷款具体用途。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规定的相应学制

6、计算。 第八条本规范确定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学校根据财政代偿资金安排,分年度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生,第一年、第二年各代偿学费或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代偿剩余34%, 三年代偿完毕。 第四章申请流程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一)申请时间 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可分两批申请,第一批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30日,第二批申请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学生须在申请时间前将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提交学院。 (二)申请材料 1. 《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两份; 2. 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

7、方签署的服务三年以上的就业合同书两份。若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需填写“二次就业证明”两份; 3.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程序 1. 学院初审:学院按照相关文件要求,6月10日(第一批)或12月10日(第二批)(遇节假日提前)前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完整档案; 2. 学校复审:学校6月20日(第一批)或12月20日(第二批)前根据学院初审意见以及学生申请材料,确定拟获代偿学生名单,并在学校范围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 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公示期结束后,学校于6月30日(第一批)或12月31日(第二批)前将拟

8、代偿学生名单上报教育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4. 公布审批名单:学校应当在《教育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基层就业代偿学生名单批复》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批名单,并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以及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5. 资金拨付:学校应当在代偿资金拨付到学校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划拨代偿学生银行账户。 第五章代偿管理 第十条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管理 (一)建立XX大学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系统。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的建立、维护与管理。 (二)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学院,学院汇总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学生工作

9、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违约处理 (一)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当及时联系学院,申请取消其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剩余的助学贷款本息。 (二)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归还助学贷款、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有关部门应当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金融业统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三)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范中的学院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单位(含中心、书院、实验室等)。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XX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实施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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