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8 ,大小:27.54KB ,
资源ID:10198243      下载积分:6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019824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9-655-100;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劳动合同纠纷.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劳动合同纠纷.doc

1、劳作合同纠纷 【劳作合同纠纷概念】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据这个协议,劳作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当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作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选用的劳作者工作,按照劳作者提供劳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作报酬,并且依据劳作法律、法规规定和劳作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作条件,确保劳作者享有劳作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作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一、发生劳作合同纠纷解决步骤 发生劳作争议: 1、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

2、同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3、当事人向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仲裁为终局裁决的情形外)。 上述步骤并非每个步骤都要经过,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提起劳作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其他步骤可选择适用。 二、解决劳作合同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劳作争议范围 有些因劳作合同发生的纠纷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作争议的范围,不能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应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维

3、权。 1、属于劳作争议的事项: (1)因确认劳作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作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作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作争议。 2、不属于劳作争议的事项: (1)劳作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作者对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乡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注意时效的经过 为避免时效经过,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及时的行使权利,以达到时效中断的效果。当事人能够证实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注意证据的收集 虽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

5、辞退、解除劳作合同、减少劳作报酬、计算劳作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作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想要证实自己的观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如证实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存在劳作关系的,如果没有劳作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记录、工资条、为公司代发快递的快递单等等作为证据。 【劳作合同判决书范本】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国,重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山矿泉水饮料。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宁,重*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碧与重庆市万州区*华山矿泉水饮料劳作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

6、17日作出(2014)万法民初字第05128号民事判决,吴*碧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2001年12月到被告处从事炊事员工作时,系乡村户口。2014年6月5日,原告向万州区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万州区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原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作合同,又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只规定了全民所有

7、制企业等单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未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是劳作和社会确保部关于制止和改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和劳作和社会确保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无论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作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作合同终止,但是劳作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即劳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作合同亦应终止。因此,原告吴*碧于2004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以后与被告不存在劳作关系。 一

8、在劳作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告吴*碧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对其工龄有异议,因工龄应由被告举证,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入职时间,故对原告主张工伤起算时间自2001年12月计算该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自入职以来的加班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作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责任。原告没有举证证实其存在加班状况,对劳作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补发工资的问题。原告既没有证据证实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没有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就增加工作量应增发工资有过约定,原告主张补发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年休

9、假工资。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告主张自2002年起计算年休假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因劳作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作合同法实施以前并没有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原告主张2002年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2004年2月9日以后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2004年2月9日以后,原告与被告没有劳作关系,原告基于劳作法的有关规定主张的所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其中,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原告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请求是经济补偿,理由为原告提出辞职。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请求为违法解除劳作合同赔偿金,理由为被告违法解除劳作合同。这一请求没有经过

10、仲裁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在程序上,该请求没有经过劳作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从实体上,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也没有事实依据。 三、关于养老保险赔偿的问题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7号)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2007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不归责于被告。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

11、养老保险关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时足额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也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客观上不存在养老保险金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养老保险金赔偿养老保险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参照劳作和社会确保部关于制止和改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

12、一条、劳作和社会确保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碧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吴*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各项费用共计1750332.70元。事实和理由:1、吴*碧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提供劳作,不应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亦应适用。 被上诉人

13、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作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均规定,劳作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作合同终止。本案中,上诉人吴*碧于2004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之后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华山矿泉水饮料不再具有劳作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吴*碧所主张的在劳作合同终止前或后的各项费用,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