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街道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街道、社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街道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各部门、各社区。
第二条:街道办公室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和检查。
2、明确专人负责固定资产信息录入、数据上报以及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处置等日常工作。
3、监督管理街道各部门和各社区固定资产的合理配备,节约、有效使用,杜绝闲置及浪费。
4、对每一项固定资产按统一格式进行编号,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5、每年组织街道各部门和各社区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
2、查,填写《固定资产清查表》,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账、卡、物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帐务处理,由街道财务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登记入帐。
第五条:固定资产购置
1、街道各部门、各社区新增固定资产时,需根据《XX区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X政办秘
〔 2020〕X号)文件精神、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常用办公资产配置定额的通知》X财〔2016〕X号文件精神,按规定流程进行固定资产采购。
2、申请部门先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并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复核并由街道主任审批后交由XX区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3、如原有固定资产报废,需要重新购置时需填写《XX街道固定资产报废(丢失)审批表》经复核审批同意后,再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申请购买。
3、采购的固定资产运抵街道后,由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负责验收,确认无误后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最后签字确认再交财务入帐。
第六条:固定资产范围
1、凡价值在10元以上(含10),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均为本单位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土地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音像资料,家具、用具、装具等,其中:房屋、土地及构筑物,指本单位拥有《产权证》或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及构筑物。房屋包
4、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储用房等。
3、车辆及专用设备,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防盗报警设备等。
4、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电脑、
摄像机(照相机)、打印机、碎纸机、空调、电风扇、传真机、电话机等。
5、文物和成列品等。
6、图书和音像资料等。
7、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
街道固定资产的使用,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产发生的损坏、遗失、维修等情况负责。
1、领用:固定资产领用由资产管理人员统一发放,街道各部门、各社区需填报《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凭《登记表》领用资产。
2、借用:
5、街道各部门、各社区内部相互间借用资产,不超过1个月的,由借入与借出部门间办理借用手续;超过1个月的,借出部门应于借出与归还时书面告知街道党政办。
街道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借,如因特殊原因需出借的,
使用者需经街道分管和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的固定资产要保证完好无损,否则按价赔偿。
3、调拨:固定资产在街道各部门、各社区内部转移调拨,必须在确保不影响相互部门间开展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内部调拨:(1)本部门闲置、不需要使用;
(2)部门因开展工作需要长期使用的。填报《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调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街道党政办存档。调用后的固定资产由调用
6、人负责保管,调用期间出现无故损坏丢失的情况,由调用人负责赔偿。
4、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街道各部门、各社区接受外单位捐赠或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统一由街道党政办办理接收手续,统筹安排到各部门和各社区使用。
5、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由党政办负责监督管理。
6、公务用车由街道党政办统一管理,采取“三定”制度。
按XX区每年提供的目录库,确定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单位,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公务用车离市需办理审批
手续后再使用。
第八条:固定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对没有明确使用年限的资产,有行业使用年限标准的,从其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本着节约、
7、经济的原则确定资产处置事项。
1、固定资产达到以下使用年限后可作处置:依据X政办〔2011〕X号、X财〔2016〕X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和要求,⑴交通工具:车辆购置超过10年或行使里程超过30万公里数的;(2)电脑、复印机、网络等办公设备达到6年以上;(3)空调、冰箱、冰柜等制冷设备达到8年以上;(4)办公桌椅、档案柜、家具等设备达到10年以上;⑸专用设备:根据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以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部门鉴定为准,如无具体行业标准或技术鉴定的,按照不低于5年的标准确定;(6)房屋建筑物或其他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年限确定。以上有新文件按新的规定执行。
1、固定资产处置范围:(1)闲置不用
8、的资产;(2)报废、淘
汰、超使用年限的资产;(3)盘亏、非正常损坏的资产;(4)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使用权转移的资产;(5)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
2、车辆和专用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报废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废处理;未到报废期而需要报废的,必须经专业技术部门出具报废鉴定书。
3、房屋及建筑物的处置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对需要处置的资产,各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符合处置条件的,由街道党政办报区有关部门审批,并对审批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注销处理及帐务核销。
5、报废后的固定资产残体,各部门、各社区不得私自处理,应交党政办统一安排处理。
第九条: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条: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处置固定资产。违反者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责任,情节严
重的,报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使用期间固定资产被盗、遗失的,按其原因及固定资产的价值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