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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食堂餐饮服务管理办法.docx

1、学生食堂餐饮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食堂(以下简称食堂)餐饮服务工作是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是学校〃三服务、两育人”的重要场所;食堂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学校的稳定。加强食堂餐饮月服务管理,进一步提高食堂餐饮月服务质量,是办好我校高水平后勤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条加强食堂餐饮月服务管理必须有利于餐饮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公平、公正、有序的餐饮月服务竞争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保障食堂饭菜营养卫生、价格合壬理公道;有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花津、赭山校区专为学生提供〃基本大伙”的食堂。 第四条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对

2、食堂日常餐饮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管 第五条保卫处负责对食堂防火、防盗、防投毒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引导学生代表积极参与食堂餐饮服务民主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医院、爱卫会负责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的防控等公共卫生工作情况予以检查、指导。 第二章食堂设施(设备)建设管理 第八条 食堂设备更新、添置,设施的扩建、大型维修,由经营食堂的餐饮服务企业(以下简称餐饮企业)申报,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审核、报批;餐饮企业自筹资金项目,须报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学校用于食堂的设施、设备,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通过合同委托餐饮企业

3、维护和管理,餐饮企业应确保资产保值。 第三章餐饮质量与成本核算 第十条 餐饮企业供给的食品须营养卫生、品种丰富、价格合理、档次分明、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应坚持微利经营、公益性明显、全成本核算原则。 第十二条 餐饮成本核算坚持日清、周结、月公布制度。餐饮企业应保持食品价格相对平稳,未经主管部门审核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 第四章餐饮企业准入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照程序,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意向选定的方式确认具有一定资信、实力的餐饮企业经营食堂餐饮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餐饮企业的准入条件: (-)餐饮企业应当熟悉、了解高校的教学、科研及学生生活规律和要求,具有

4、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认识高校餐饮所具有的明显公益性特点。 (二)餐饮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卫生许可证、银行资信等级证书、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三)餐饮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四)餐饮企业配备的食堂从业员工数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达到规定要求。 (五)餐饮企业具有从事社会餐饮五年以上经历,并社会信誉良好;或有从事高校餐饮二年以上经历,且取得良好业绩。 (六)食堂经理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厨师以上等级资质,具有与其餐饮经营

5、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并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我校所属后勤管理处获学校授权后,应视为具有准入资格。 第十六条餐饮企业必须与学校授权部门签订合同并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后方可进入。 第五章餐饮企业职责 第十七条 餐饮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条例进行生产操作o 第十八条 餐饮企业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财务管理、用工管理、操作规 范、安全防范、卫生保障、物资采购、质量监控、价格管理和文明月服务等制度。 第二十条 餐饮企业经营范围以经营

6、学生“基本大伙”为主,具体内容由合同约定。餐饮企业的食品(包括免费汤)售卖活动必须在售卖窗进行,就餐大厅内严禁擅自设置任何加工、售卖场所(店中店)。未经学校批准,餐饮企业不得擅自将经营场所私自转让、出租或分包给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餐饮企业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餐饮企业应无条件做好餐饮供给保障工作,任何情况下非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伙。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餐饮习俗,保障少数民族学生供给。 第六章餐饮卫生安全 第二十三条餐饮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业卫生管理人员,把好食

7、品卫生安全关,确保就餐者的饮食安全。 第二十四条 餐饮企业应加强采购环节管理,食品及原料采购渠道、运输必须规范,所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索证。不采购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受污染、变质的食品及原材料。 第二十五条餐饮企业应有专人负责食品及原料的验收工作,对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的货物坚决拒收、清退,杜绝〃三无”产品流入食堂。验收时必须索取有关证件并建立台账。台账应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及原料使用完毕后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餐饮企业食品及原料的存贮应科学、规范,冰箱、冰库的使用、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餐饮企业应规范食品加工、销售程序和行

8、为,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加工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受污染 变质的原材料,不出售变质、变味或受污染的食品。 第二十八条 隔餐、隔夜蔬菜严禁留用,其他隔餐、隔夜饭菜原则上不得留用,如确需留用,餐饮企业应规范做好存储、盛装器具的再消毒和再加工工作。 第二十九条 餐饮企业应规范做好餐饮器具清洗、消毒、保洁和消毒记录工作。 第三十条 餐饮企业应严格实施和履行招、投标书中的要求和承诺,主动做好食堂日常卫生自查、奖惩及其记录等工作,强化员工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第三十一条餐饮企业应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和相应岗位技能培训;必须定期给员工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员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准许上岗。 第三十

9、二条 餐饮企业应严禁聘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及原料卫生的疾病的员工。员工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及原料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七章食品留样 第三十三条餐饮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及原料留样制度。 第三十四条餐饮企业出售的食品及原料留样由专人负责,留样份量、留样记录、留样设备、留样存放、留样时间等必须符合规范。 第八章突发性传染病的防控 第三十五条 突发性传染病防控期间,餐饮企业应主动做好突发性传染病防控工作,实施晨

10、检制度,及时掌握员工健康状况。员工因病或无故不能到岗,餐饮企业应弄清其原因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突发性传染病防控期间,员工患有传染病症状,餐饮企业负责及时转送患者到市卫生疾控部门指定医院进行诊治,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员工在外地被确诊为传染病患者,餐饮企业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相关部门予以报告,同时按照市区卫生疾控部门的要求对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观察。 第三十七条突发性传染病防控期间,传染病患者治愈后必须出具治疗医院的健康证明,交校医院核准后,餐饮企业方可准许其上岗或从事其他与食品、餐饮无关的工作。 第九章防火、防盗、防投毒 第三十八条 食堂防火、防盗、防投毒(

11、以下简称〃三防”)工作由餐饮企业具体负责,学校保卫处负责检查、监管 第三十九条 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三防’制度,成立〃三防’组织,强化员工〃三防”教育和意识,加大〃三防”物力和财力投入,确保〃三防”工作扎实有效。 第四十条 餐饮企业应严禁在食堂内私拉电线、私接管线和使用有害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如液化气罐);严禁在食堂内使用、存储有毒、有害物质;严禁改变消防、安保设施设备用途,保持安保设施设备完好。 第十章就餐环境与服务态度 第四十一条餐饮企业要不断改善就餐环境,保持就餐大厅卫生整洁、通风顺畅、桌椅干净、设施设备完好。 第四十二条 餐饮企业员工应着装规范,用语文明,态度热情周到。 第

12、四十三条 餐饮企业应设置服务值班台和投诉电话(箱)等服务,保持学生诉求渠道畅通,并及时、有效解决学生诉求。 第十一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四十四条餐饮企业应建立突发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成立相应的组织,储备相应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应建立健全食堂餐饮服务监管制度, 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学校后勤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建立的考核评价标准,对餐饮企业的服务进行有效监管。 第四十六条 保卫处要建立健全食堂〃三防”检查、监管制度,落实〃三防”检查、监管人员,明确职责,确保食堂“三防”工作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学生代表要积极参与食堂

13、餐饮服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三章餐饮企业的退出 第四十八条 餐饮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床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内整改不力的; (二)造成就餐者食物中毒,或发生消防、设备设施管 理不善,损坏严重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擅自提高饭菜价格,或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等而引发就餐人员罢餐、静坐、聚众闹事等群发事件,影响恶劣的; (四)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范围经营等,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六)在经营过程中有转包、分包经营行为的; (七膻自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社会餐饮月艮务的或擅自停餐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其它严重违规、违约行为的。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食堂经理”,是指经餐饮企业,授权在其经营的学校学生食堂中履行管理职责的食堂负责人。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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