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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附属医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docx

1、医学院附属医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我院对外交流的不断深入,为更好地贯彻我国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我院对外交流和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开展,加快我院与国际规则及科研水平接轨的步伐,扩大我院在国际国内的影响和知名度,同时加强外事工作的统领导,实施归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目标:形成多形式、多渠道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格,扩大我院影响,服务学科建设和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成为促进我院医疗、教学、科研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窗核桥梁。 第三条外事工作范围: (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的编制、执行和总结、外事经费预决算管理。 (二)外籍专家聘请计划的制定、目标

2、管理。 (三)以各种方法向国外、境外派员进行考察、访问、讲学、研究、进修、参加国际会议的出国(境)管理。 (四)建立和发展与国外、境外学术机构及其他组织团体的交流合作关系,协议签订以及履行管理。 (五)中外合作项目的管理。 (六)接待国外、境外对我校进行考察、参观、访问的人士。 (七)协助院系办理短期访问学者、长期外教来校讲学的有关手续。 (八)接收境外研究学者,并实施归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实行“统领导、归管理”的管理体制。 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外事工作,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办)。

3、 第五条主管院领导负责计划项目及重要外事活动审核。 第六条外事办是医院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职能机构,在管院长领导下,代表医院行使管理职能、协调开展各项外事活动、提供政策指导和相关服务。 第七条其他职能部门协办、会办相关事务。 (一)保护处:负责来访讲学专家安全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讲学专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对涉外人员、出国人员进行安全及保密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人员的政审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设备处、信息科:负责外籍专家生活设施、水电、家用电器、计算机网络供给服务及保养、维 修。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八条院外事工作

4、统归外事办。外事办负责统对上级部门联络,向省外事办、卫生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情况,为各院系对外交流活动提供服务。 第九条外事邀请 各院系应于每年底将下一年度邀请外籍专家计划报到外事办,由外事办汇总后报院领导审批。经医院同意邀请或聘请的外籍专家,院系需提供外籍专家姓名(中英文)、性别、、职业、护照号码、中英文简历、拟入境时间、访问地点、访问事由、停留时间、来华费用支付情况等资料,提前两个月报外事办,由外事办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因公出国(境) (一)因公出国(境)应由医院委会讨论决定。医院同意派出的因公出国团组或个人、须将全部邀请材料备齐,提前两个月交到外事办,办理申报护照、签

5、证等相关手续。 (二)申报材料必须理由充分、任务必要,派员身份恰当、期限适宜、费用落实、符合出国规定。 (三)因公派出人员出国前应到组织人事处和外事办办理相关手续。 (四)因公出国人员归国后应立即到组织人事处和外事办报到,办理回院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将出国总结交到外事 办,将护照交省外事办。 第条外事合作 (一)合作形式: 1、外派人员 2、留学、进修、培训 3、国际学术会议 4、出国考察、访问 5、科研课题或项目合作 (二)合作原则 1、合作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 2、合作应有利于促进我院建设巨和发展。 3、合作应注意效益。 (三)合作注意事项 被邀请人员

6、应是在某一领域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合作中应注意密级资料的防泄、防失和防窃。 第十二条院系、部门是拓展对外交流活动、国际化办学的基础,也是贯彻执行国际交流发展规划的主体。鉴于外事工作的特殊性,必须坚持院系、部门各类外事活动报告备案制。各项对外交流事宜均需事先请示,事后报告,由外事办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委会或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批或备案。院系、部门各类外事活动如未履行报告备案制,将追究院系部门负责人责任。责任人当年不能参加各项评优评先,若造成严重外事事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院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章外事纪律 第十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核涉外法规,坚持“一个”的原则,维护祖国和

7、民族的尊严。 第十四条严格保守的机密,防止在涉外活动或国际通讯中泄露密级资料、丢失密级文件。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应邀出访。 第十六条在申办因公出国签证过程中,出国人员个人不得自行与外国驻华使馆联系,不得自行或自行委托其他中、外机构和人员申办、查询、领取签证。 第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乘坐民航班机,并尽可能往返机票。出国团组的结余经费应上缴,违反规定的超支经费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因公出国人员变更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应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因公或因私出国人员在境外均应遵守所在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二十条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交省外事办统保管。护照丢失者,持照人应立即向医院外事办和公安(在境外向使、领馆)报告,并递交书面情况说明,由外事办书面报告省外办和公安。 第二十一条因公出国组团在境外如发生人员滞留不归等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并提交书面材料,由外事办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对于因公出国人员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安全等言行,要追究本人责任和带队出访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港、澳、台事务参照上述条款办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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