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7 ,大小:17.04KB ,
资源ID:10190533      下载积分:6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019053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丰****】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办法.doc

1、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整治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2、本办法所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事故的隐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整治,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公共设施、资源枯竭的矿山,特困企业以及破产企业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3、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使命范围内,对有关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使命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上述单位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进行初步认定、分级。 有关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马上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马上进行初步认定,分级。 第七条 经初步认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4、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认定,经认定确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登记、建档,并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初步认定存在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初步认定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认定,经认定确属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登记、建档。 第八条 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使命,分别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下达整治决定书,并对隐

5、患整治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隐患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的,设区的市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看法,经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 设区的市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决定书,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安全事故隐患基本状况; 〔二〕 安全事故隐患类别; 〔三〕 安全

6、事故隐患等级; 〔四〕 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和整治期限; 〔五〕 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单位; 〔六〕 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单位。 第十条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整治,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整治。 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资金,由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单位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 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期限结束后,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验收,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7、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事故隐患状况进行验收。 经验收认定安全事故隐患已消除的,设区的市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结束的决定;经验收认定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看法,经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使命范围的,应当马上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使命的上

8、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状况紧急的,可以马上采纳包括责令暂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紧急措施,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上级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组织查处。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使命,跟踪督查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强化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使命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使命的状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

9、关部门,应当马上组织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使命的状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存在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二〕 存在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治或者未采纳防范、监控措施的; 〔三〕 接到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而未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

10、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作弊、乱用职权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监督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比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