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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学生用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

1、食品和学生用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园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学生用品,是指供学生使用的文化学习用品和生活日用品。 第四条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行使对全省校园食品

2、学生用品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能。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内商店(超市'食杂店等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校园内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内经营者经营的学生用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校园食品、学生用品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核验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件,不得为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二)与生产经营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用品安全责任,定期对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

3、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三)组织有关生产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档; (四)督促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合格的食品、用品; (五)在校园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定期公布食品、用品质量抽查信息及经营户的食品、用品质量安全状况记录; (六)禁止小作坊、小摊贩和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者在校园内兜售食品、用品; (七)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校园内食品、用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并建立生产经营者食品、用品安全信用档案;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八)配备专职、兼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发现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

4、因本市场销售的产品造成食品、用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章校园食品、学生用品生产经营者基本要求 第六条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用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用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有一定规模,产品质量好、管理水平高,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

5、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 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6、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直接入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九条食品、用品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产品必须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含企业标准)要求,产品“注册商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齐全。 第十条凡是使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和纸包装品的企业,必须提供食品包装厂家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

7、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

8、知情况。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者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产品。采购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进货验收制度的规定,堵塞假冒伪劣商品的来源。 第十六条鼓励校园食品、学生用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十七条学校校长是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对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监管责任,要定期检查产品质量。 第三章食品进入校园的标准 第十八条学校与生产经营者必须签订学生食品安全责任书,规范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销售的学生食品(含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9、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食品的销售一律要查验“四证二票一卡”、验明“三期”、严防“三无〃,即查检验检疫证、质量合格证或认证认可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销售发票、进货发票以及信誉卡,验生产日期、保质期、时效期,严防无厂名、厂址、无QS标识、无识别条形码食品。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包装制品不能用于食品包装和生产。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在包

10、装或标签上注明“食品用”字样。应有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标签,需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主要原辅材料名称等内容。对于标识"耐高温”、 “可蒸煮”等的产品,应提供相应的依据。 第二十条为学校食堂提供原(辅)料类的生产经营者必须为持有正规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并建立购货登记台帐。 肉类食品必须提供卫生检疫、检验证明或《产品合格证》、《定点加工企业屠宰证》的复印件,或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畜牧检疫部门验讫印章。 食用农产品应达到质量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采购应有相对正规、固定的渠道,确保可溯源,以保证其质量。 第二十一条禁止采购及

11、销售以下食品: (一)不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含无"三期〃食品); (二)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制作的食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来源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

12、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四章学生用品进入校园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化用品、服装服饰、床上用品、保健用品等,必须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征,确保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不得销售超过国家规定铅、汞、砷等8种有害重金属限量标准的文具、用品。涂(修)改液、学生书包等文具用品和学生服装、被服等学生用品不得含苯、甲醛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 第二十四条不得销售影响学生视力的用品、用具,杜绝使用纸张白度过高、印刷物色彩反差过大的纸品。提倡使用有防近视功能的读本、抄本等学生

13、用品。中小学生统一作业本(空白)必须符合《中小学生作业本》江西省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杜绝销售和使用造型设计存在安全隐患的文具用品。学生用品不得使用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图案和造型。对可能危害儿童安全的文具应标注"请勿吞食”等警示标志。包装上应有合格证、有效期、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号等标识。对塑料文具要检验合格证,严禁利用一次性注射器、含有毒化学物质的废旧塑料等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流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服装服饰、床上用品等学生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服装服饰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的生产、加工、包装等有关要求应参照《学生服理化性能技术规范》江西省地方标准执彳亍。 第五章校园食品、

14、学生用品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定期对辖区内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和接受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学校的监督与管理,预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卫生、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搜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泄物以备检查。在情况未判明之前,禁止继续食用可疑食品。 学校对已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导致食

15、物中毒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已售出的有毒食品及时予以追回。学校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查处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用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对造成食物(含学生用品)中毒等意外事故的企业、学校和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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