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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docx

1、XX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第三条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扶贫、发展改等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县扶贫办、发改委、教体局、卫计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畜牧局、商务局、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县审计部门会同县纪检监察

2、财政、扶贫、发展改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贫困村为全县146个扶贫重点村,所指贫困人为建档立卡贫困人。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XX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也纳入扶贫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地方债券。授权省级发

3、行地方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县发展改部门通过向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融资资金。县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筹措的专项融资扶贫贷款,县通过服务等方式向省扶贫搬迁公司等机构融入的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扶贫的非定向捐赠资金。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XX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XX投入。第七条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

4、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县财政要加强扶贫攻坚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要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第八条县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要求,统筹用于实施XX规划,县直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XX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第九条县通过服务方式承接省扶贫搬迁公司转借资金,要与相关扶

5、贫资金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支出。县财政要将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还本资金足额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偿还。易地扶贫搬迁融资利息支出,由省财政承担。第十条 攻坚期内,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XX工程。第四章资金下达第十一条县财政应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本级财力安排的扶贫资金;财政和省财政提前下达资金,县财政应将全部提前下达至乡镇财政或下达到项目。第十二条县财政年度预算经同级代表大会批复后,县财政本级安排和上级下达的扶贫专项资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

6、30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分配意见,县财政部门要在10日内审核下达。第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收到和省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文件5日内应通知到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在15日内提出分配意见书面反馈县财政,县财政应在接到部门分配意见后10日内审核并分配下达。第十四条县财政要在收到省扶贫搬迁公司转借易地搬迁扶贫资金后,按工作任务下达资金计划,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第五章资金拨付第十五条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第十六条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

7、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县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第十七条 涉及贫困人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相关部门要根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第十八条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县

8、财政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第六章项目管理第十九条加强乂乂项目库建设。县扶贫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县扶贫部门要会同县发展改、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XX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

9、建设要严格按照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的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交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第二十三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

10、项目验收申请,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业务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项目决处算。第二十四条县乡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第二十五条县纳入统筹整合资金实施XX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要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第七章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分配

11、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审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专门力量审计全县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及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县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第八章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扶贫

12、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置效率。第二十九条主要对乡镇(办事处)脱贫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三十条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发展改、扶贫等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要通报全县,并作为下年度分配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乡镇(办事处),在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一)发生以下事项的,县直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1. 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不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影响统筹

13、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2. 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3. 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4. 对应实行招标投标项目而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职责的;5. 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6. 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1. 指导不力、贫困人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2. 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3. 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

14、的;4. 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5. 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6. 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1. 县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2. 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3. 县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4. 财政部门未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发生以下事项的

15、乡级为责任主体:1. 贫困人识别不准确的;2. 将扶贫资金用于XX规划以外支出的;3. 不按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4. 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XX实施调整计划的。(五)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1. 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2. 未按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和招投标的;3. 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4. 挪用扶贫资金的;5.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6. 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7. 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现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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