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断路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断路作业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断路作业的管理。
3、职责
3.1生产车间负责辖区内动土作业的现场监督和《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初审。
3.2生产技术部负责《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和存档管理;
3.3总工办负责断路作业的专业监督和技术支持;
3.4安环部负责动土作业的安全监督和作业审批程序审查。
4、控制程序
4.1《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车间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断路申请车间在
2、生产技术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车间;断路申请车间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生产技术部审批;生产技术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断路申请车间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车间留存,第三联交由生产技术部存档,《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4.2安全要求
作业组织
(1)断路作业单位
3、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车间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2)断路作业申请车间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
4、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
灯设置要求如下:
① 采用安全电压;
② 是指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③ 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④ 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2. 应急救援
(1)断路申请车间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2)动土挖开的路面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出作业区、路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尽快恢复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