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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防尘防毒管理制度.docx

1、综合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搞好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应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由生产副总经理主管,安全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公司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在计划、布 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应同时设计、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工 作。 3、每年在安排生产时,应完成防尘规划和采取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设备、 器材等同生产计划一同安排,把防尘措施计划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 划中去,切实予以保证。 4、公司应对上岗前的员工进行防尘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有关防 尘知识,督促员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

2、正确使用职业病危 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在改建、新建、扩建可能产生有毒有害作业的项目时,防尘防毒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竣工时经安全监管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6、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都应采取降低尘毒危害 的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设备机械化、自动化、连续 化、密闭化或采用隔离操作等措施。 7、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 止使用的有毒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的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 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8、有毒

3、有害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 害作业分开。 9、在化验室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对突然泄漏大量有毒 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备设 施。 10、对有粉尘的破碎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易 于冲洗,并有适当的坡度和地面排水或排水沟。 11、在产尘设备(破碎机、运输皮带、凿岩机等)要安装除尘设备设施(除尘 器),在破碎车间、运矿道路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12、在尾矿库、运矿道路两侧、采场周围栽植树木和花草,有效降低扬尘, 美化坏境。 13、进入有毒有尘作业环境,必须穿戴好个体劳动保护用品

4、 14、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知牌,如实告知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 和操作规程。 综合防尘防毒管理制度(二) 1. 矿长是矿井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 任。 2. 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教育责任。 3. 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4. 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通风副总工程师对 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副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 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5. 安监处处长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行政领导责任,安监处主任 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技术管理责

5、任,安监处通防科对矿井综 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6. 通防科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7. 防注工区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8. 在工程质量验收中,未将综合防尘工作纳入工程质量验收中,安监处质检 组负主要管理责任。 9. 编制矿井年、季、月度作业计划,未把综合防尘工作纳入计划管理,未编 审综合防尘安全技措计划,未按上级规定和要求落实综合防尘资金的,计划科负 直接管理责任。 10. 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严把综合防尘安全措施关的,生产技术科 负直接技术管理责任。 11. 其它各业务部门对其工作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技术管理责任。

6、12. 采掘区队在施工现场悬挂防尘责任管理牌板,当班及时填写,内容包括施 工地点、班次、责任区间、负责人、防尘冲刷周期等,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尘冲 刷的防尘人员按“三违”论,当班无专责防尘人员的单位按挂黄牌一次处罚。 13. 当班安监员对防尘工作监督不力,现场出现煤尘堆积,第一次对安监员罚 款 元,重复出现的按严重三违加倍处罚。 14. 生产和辅助区队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出现防尘问题而被挂红牌和黄牌的单 位,执行济三煤发〔〕号文规定,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5. 实行职能部门与生产单位挂钩制度,通防科作为矿综合防尘管理协调部 门,有权监督其它职能部门的管理情况。技术科重点负责采煤面和掘

7、进工作面防 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安维中心重点负责供水管路安装、漏水处理及满足所需水 压、水量问题;综采办监督采煤机内外喷雾的维护,综采支架上喷雾保持良好效 果及采面其它防尘设施安装使用正常;调度室重点监督回采面及新安面防尘设施 的安装、使用。凡发现上述单位管理人员下井对防尘工作不管不问,发现问题不 安排处理者,对其进行每次 元扣罚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6. 上级领导对矿综合防尘检查不达标追究济三煤矿“综合防尘齐抓共管”领 导小组成员的责任。 17. 全矿与综合防尘工作相关单位其行政主管是其分管范围内综合防尘的第一 责任者,负行政领导责任;各党支部书记对本单位职工搞好综合防尘工作进行政 治思想教育,负教育责任;技术主管负技术管理责任。1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 主要责任、技术管理责任、教育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 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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