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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1、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 (或户卡),在规定时间按学校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校书面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可注册,

2、取得学籍。 第五条经复查,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不符合招生规定的; (二)身体健康复查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关于高校学生体检标准或要求的; (三)经查实入学前有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患有疾病的新生,且不宜在校学习生活,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甲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 复,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

3、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的书面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照退学处理。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学校对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进

4、行考勤。研究生应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因故不能参加的,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研究生请假按照《XX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凡未经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均视为旷课,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符合退学规定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通过后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学校将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四条研究生应在录取专业完成

5、学业,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不得不转专业的,须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并出具同意转出函,同时提供转入专业所在学院院长出具的同意接收函,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提交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按专业不同,分为两年或三年。 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修业年限的,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基本修业年限一年。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学习,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连续或累计停课治疗和休养

6、时间超过四周的; (二)一学期累计请事假(含因私出国)超过四周的; (三)怀孕、生育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八条研究生主动提出休学的,须本人书面申请(因病或怀孕、生育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经研究生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长批准。 所在学院认为研究生必须休学的,由学院提交书面休学意见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学院须及时告知研究生休学原因和起止时间。 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的一年。 第二十条休学研究生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并在学校批准之日起一周内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返

7、校上课或参加考试,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发奖(助)学金,不变更户。因病休学研究生,其医疗费报销按照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学期中途办理休学者,该学期均视作休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末(每年 6月或12月)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后,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期满者,还须持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复查后,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休学期满后超过两周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复学的研究生原则上随下一个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没有连续

8、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达2周以上(含2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本人情况说明和退学登记表等有关材料,经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送达

9、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同时报XX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退学研究生须在学校批准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找到聘用单位的,由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报XX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没有找到聘用单位的,其档案、户等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同“学位论文”,下同)答辩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

10、秀,毕业论文完成并答辩通过的,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研究生应该努力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以及研究生完成毕业论文、但导师认为未达到毕业论文水平不予答辩的,可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初,由本人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延期毕业研究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用,不参加奖(助)学金评定。 第三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一)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未完成毕业论文且未申请延期毕业的; (二)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

11、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论文申请答辩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答辩申请的; (三)在未满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导师或者论文评阅人认为未达到研究生毕业水平不予答辩的; (四)在未满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要求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 (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未完成毕业论文或参加答辩未通过的。 第三十二条符合第三^一条第(一)、(二)(三)、 (四)款者,结业离校一年内,若完成毕业论文,可向学院申请答辩。答辩通过,由学院报学校审批

12、收回结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一年内未完成毕业论文、不答辩或答辩未通过,以及答辩通过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研究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学校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XX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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