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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doc

1、交通事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2、〕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3、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

4、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以下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惧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

5、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

6、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章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七章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关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

7、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当。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

8、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按时,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实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以下证实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实; 4.交通事故证实;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实或验尸报告。假设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

9、宣告死亡证实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实; 7.假设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实等相关证实文件; 8.保险人所必须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实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以下证实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实; 4.交通事故证实;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假设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实等相关证实文件; 7.保险人所必须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实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别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实的,

10、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实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实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依据已有证实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将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

11、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假设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必须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假设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

12、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

13、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实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入、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假设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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