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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报建程序.doc

1、建筑工程消防报建程序 1. 凡在消防局建审科申报消防审核的工程项目, 应在建审科收文室领取《建筑防火制定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盖章。         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报审分为:方案、扩初、施工图三个阶段报审。 各阶段报审的全套〔结构图一般不报审〕图纸必须加盖制定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和防火制定自审小组专用章方有效。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市计划局的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图;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划制定要点。         3. 室内装修工程报消防审

2、核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         〔1〕所在大楼的名称、高度、使用性质及各消防系统的状况说明;         〔2〕所在楼层的整层建筑平面图及装修工程在楼层平面的所在位置;         〔3〕装修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纸和其他有关各专业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装修材料;         〔4〕大厦管理部门的签署看法;         〔5〕市规划国土局、市建设局的相关批文。         4. 甲、乙、丙类化学危险物品的厂、仓、库、站工程的消防报审应提供如下资料:         〔1〕市计划局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        

3、〔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范制定要点;         〔4〕 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         〔5〕 防火防爆及消防灭火系统制定图纸〔全套〕。         5、上述各工程制定图纸及文件、资料齐全后,到收文室办理消防报审手续,并领取文卡。建审科对外的一切业务执行文函往来,由收文室办理,报审的图纸凭卡查询领文。         6、对报审的建筑工程消防制定图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制定的工程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制定审核看法书》。 

4、         二、消防工程施工、产品申报程序         1、在收文室外领取并如实填写《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         2、到收文室交呈批表和查询。         3、自接到申报的《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并经查验,资料齐全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消防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市消防部门颁发的施工证方可承接工程。         5、建筑工程选用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检测中心检验合格。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一〕工程完工,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施工和安

5、装、监理、使用和管理单位进行消防自验收,合格后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的有关栏目上分别签章认可,才能向消防局申请消防验收。         〔二〕消防局收到验收申请表并经查验,内容齐全后在十天内安排消防验收。         〔三〕建筑实地消防验收。程序如下:         1. 由建设单位就近提供布置验收程序的会议场址,备齐报审施工图、各阶段制定图的消防审核看法书、各消防系统及设施的产品和施工资格审批表、各系统的测试验收等完工资料待检查。         2. 由建设或施工和监理单位简要介绍工程的概况;         3. 消防监督机关主持并分组验收,建设、制定、施工、监理

6、管理和使用等单位配合参加各组验收。         4. 展开现场测试验收。         5. 验收状况小结及验收结论。         〔四〕在消防验收后七日内出具消防验收看法书〔由参加验收的科长或局长签署〕;主体消防合格的工程,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局长签发〕。         〔五〕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后移交消防局相关防火科管理。遗留问题也随之移交上述科队依照验收看法书跟踪监督落实。       四、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消防审批程序         〔一〕凡需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单位和个人, 可向

7、当地消防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室内装修防火审核呈批表》或《建筑防火制定报审批表》,由申报单位填写后,按以下管理辖范围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1. 市属列管单位和高层楼宇内的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批;         2. 区属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批 ;                 〔二〕应提供如下标准图纸和资料:         1. 楼层的总平面图;         2. 装修部位的平面图;         3. 天花平面图;         4. 消防设施布置图〔烟感系统、喷淋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等〕;         5. 电源线路

8、图;         6. 装修内容的说明书,包括使用功能、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         7. 申报公共娱乐场所〔酒楼、桑拿、舞厅等〕的室内装修应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8. 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的,应持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对装修功能复杂的建筑进行现场勘察,7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         〔四〕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到防火科内勤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五〕工程完工后,申报单位和个人到防火科申请验收,领取《装修工程验收申请报表》;         〔六〕防火

9、科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五天内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对符合消防批文要求的,写出验收看法,对经验收达不到消防批复看法要求的,按消防批复看法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程序         〔一〕凡需要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二〕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同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批文、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正文及复印件,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按以下管辖范围报公安消防

10、部门           1、市属列管单位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核;           2、区属公安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核;           3、宝安、龙岗两区的报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审核;         〔三〕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辖区公安消防中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催促整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发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看法书》,并在申请表上签署看法;         〔四〕经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辖区公安消防中队主管业务领导审核后,将"

11、看法书"和"申报表",呈市公安消防局主管业务局长审批,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许可证"每年必须年审,年审时可向公安消防部门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审核年审表》,填写后同原"申报表"、"许可证",正本及副件和其它变更资料,按原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六、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程序         〔一〕凡需要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下称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申请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二〕将运输化学物品的车辆驶到市公安消防局或

12、指定的地方进行车辆消防检验;         〔三〕检验符合《深圳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消防检验标准》的,持填写好的申报表同以下资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消防培训合格证〔上岗证〕、押运员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由检验人员签署看法后,报主管业务的科领导审批,当日给予办理准运证;;         〔四〕检验不符合《深圳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消防检验标准》的,车辆整改好后,再办理验车办证手续;         〔五〕"准运证"每年必须年审,年审时可向市公安消局防火科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消防安全审核年审表》,填写后同原申报表、准运证,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年审手续。

13、         七、办理防火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一〕凡在防火重点部位临时进行烧焊,设炉生火等动火作业的单位,可向公安消防部门领取《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二〕动火作业单位应制订动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填写《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1、一级动火〔即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一次死亡或重伤一人〕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技术人员报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批,本单位保卫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备案待查;         2、二级动火〔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14、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一次死亡三至五人,伤十人以上〕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技术和保卫部门签署看法,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查,报上级主管公司安全技术、保卫部门和防火负责人审批后,由上级公司保卫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3、三级动火〔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三万以上,死亡十人以上,烧毁粮食十万户以上〕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技术、保卫部门、单位防火负责人共同审定动火作业方案和措施,经上级公司安全技术、保卫部门、防火负责人审批后,按以下管辖范围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1、市属列管单位和高层楼宇内的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批;           2、区属公安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批;           3、宝安、龙岗两区的报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审批;         〔三〕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消防中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提出具体要求,报科〔队〕领导审批,由内勤填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公安消防部门视状况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联合审核,报市公安消防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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