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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docx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7]1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推动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学院负责,正确导向,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2、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资助与奖励资助相结合等资助方式。资助范围为全日制在校专科、中专学生(不含成人专科)。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专科、中专学生(不含成人专科)中家在城市的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以及家在农村牧区的所有中专学生。 第二章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学院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由“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等形 式组成。 第七条执行国家奖学金制度。奖励我院全日制专科(不含成人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元

3、 第八条执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不含成人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面为专科在校生的3%,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元。 第九条执行国家助学金制度。资助全日制专科(不含成人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三等,特困生每生每年30元,贫困生每生每年20元,一般贫困每生每年10元。 第十条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制度。资助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元。 第十一条学院每年从教育事业费收入中足额提取相应的经费,用于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学院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

4、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二条学院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让每位新生都能按时入学。 第三章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和后勤工作的院级领导任副组长,学院规划计财处、学生处、教务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学院规划计财处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院按政策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

5、类捐赠资金等,实行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档。 第十六条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宁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或边远地区的;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第十七条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宁市居

6、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日常平均消费水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家庭经济困难: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其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不能支持学生正常学习的; (七)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八条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宁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日常平均消费水平,即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定为家

7、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品牌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七)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八)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或旷课20节的; (九)学业成绩3门(含3门)以上不及格的(含考查课)。 第五章资助程序 第二十条按照《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

8、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系应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统一纳入“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青海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系应按照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时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系

9、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班级、系、学院三级公示制度。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学生处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应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二十六条各系要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约。学院可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网站公布,贷款银行可将其违约信息记入金融机构个人诚信系统。 第二十七条各系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八条各系要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的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二十九条各系应利用板报、宣传栏等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院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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