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化工业火灾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
2、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高温表面或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业动火作业分类 根据分支机构的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作业分类 (一)一级动火作业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外壳内爆炸
3、危险范围内在役管道和容器体的动火作业; (2) 容量大于5000m3 (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作业作业; (3) 天然气储罐和容量大于400 m3 (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 容量大于1000 m3 (含1000 m3)成品油罐、轻烃储罐动火; (5) 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在压力下关闭或更换管道设备期间的动火作业; (6) 集输站(含CNG站)以及现场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 天然气净化装置; (8) 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和受限空间内的天然
4、气管道、管件和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 (9) 天然气井井无控制动火作业。 (二) 二级动火作业作业 (1) 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外壳内爆炸危险区域内在役管道和容器体的动火作业; (2) 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作业; (3) 容量小于400 m3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动火作业; (4) 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轻烃储罐动火; (5) 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原油计量校验室、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 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加油平台和卸油平台内外设备和管道的动火作业;
5、 (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道停输、更换后动火合格;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内的天然气管道、配件和设备以及密闭空间在关闭和更换后进行动火作业 (9)天然气净化装置临时停车更换后的动火作业 (10)采(油)气井井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 (11)在直径小于325mm天然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三)三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 (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内 爆炸危险区内在役管道和容器的动火
6、作业; (2)容量小于1000 m3 (含1000 m3)油罐、原油库计量校验室、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桶装气体和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箱、槽、瓶的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车更换合格后; (5)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作业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作业。 第六条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作业分类 (一)一级动火作业作业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泵房、机房; (4)易燃液体、气体和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罐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
7、环水场、各种冷却塔井和工业排水系统、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加油站; (7)储存、运输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作业作业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作业作业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输至安全地点并清洗,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除外)、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作业作业和特殊动火作业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
8、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害的环境中进行带压不更换的动火作业。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动火升级管理 1.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由于生产需要,确实需要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 如遇特殊情况,如节日或夜晚,动火作业应升级。 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 第三章 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关闭 第八条工作许可证的办理。 1. 工作范围应在工业动火
9、作业许可证中规定、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 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行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作业。经相关部门和分公司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作业作业。经分公司相关部门和三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作业。经分公司相关部门和三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10、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支机构的二级单位需要分支机构批准的一级工业动火作业,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作业作业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作业作业。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 《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 炼油和化工行业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作业。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
11、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和其他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应对火灾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书面批准和现场验证,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作业作业。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前往动火现场确认措施的实施,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作业。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识别动火危险因素,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后(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现场管理作业许可证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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