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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矿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docx

1、矿山生产矿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矿区车辆管理,维护矿区交通秩序,减少和杜绝 交通事故,依据《道品交通安全法》,结合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二道路管理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矿区生产、生活专用道路以及矿 区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所同意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通过保卫部同意,不准在矿区道路设置 障碍,不准占用道路和在道路转弯处以及显然妨碍交通的地点摆摊设 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三条因施工必须要挖掘道路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制度面报告 保卫部,同意后方可施工;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显然的警 示标志和安全

2、防护设施;完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 路设施。 第四条矿区道路不准打场、晒粮、堆肥和倾倒废物,特别状况 必须经保卫部同意划分区域,设置标志,不准摆放石块等拦截车辆。 第五条矿区道路设置的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未通过保 卫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便挪动和损毁。 三车辆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各种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机动 车辆。 第七条保卫部是全矿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任何有车单位 不准随意私自办理一切车管业务,在车辆管理上执行统一计划、统一 办理、统一协调,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给予支持。 第八条本单位和职工个人所有的各种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 关检验合格

3、领取号牌、行驶证,交纳各种管理规费,方准在矿区行 驶。 第九条外单位车辆原则上不予在本矿落户,特别状况必须经保卫 部同意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各种车辆行驶必须坚持车况优良、车容整洁,制动器、 转向器、喇叭、后视镜和灯光装置等必须坚持齐全有效;不准私自改 装、改型,严禁病车上路行驶。 第十一条有牌照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交纳各种规费。职工上、 下班所驾驶的各类拖拉机、汽车和住家属区职工个人所有出租车、汽 车须在保卫部登记,年度交纳30元管理费方准在矿区行驶和停放。 家属区职工个人上、下班驾骑小型摩托车没有办理挂牌手续的, 须到保卫部登记,年度交纳20元管理费,只限于在本矿区道路行驶、

4、停放,可不参加机动车年度审验。 第十二条外包施工单位和职工所有车辆应在保卫部办理暂住手 续的同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执行各种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本单位外派车辆,必须按规定办齐各种证件,并由正 式驾驶员驾驶,不准超载、超高、超宽。特种车辆外出时必须专车专 用,定人定岗,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行人和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四条在紧急状态下〔如防汛、抢险、救灾、消防等〕,有车 单位必须服从全矿统一调动,不得延误。在处理交通事故及紧急车管 业务时,必须及时提供车辆,确保车管部门及时用车。 第十五条 矿区道路较窄,一般不设中心线,转弯多、视线不良、 人车共用,行人和车辆应注意观察,慢行靠右通过,行

5、人不得与机动 车抢行。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在矿区道路行驶最高不准超过20 km/h。 第十七条顺行的车辆,后车必须依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 况,同前车坚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在弯道和大门处禁止超车。 第十八条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确认安全后,从被 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坚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 驶回原车道。 第十九条会车时,注意安全慢行,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 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第二十条摩托车、自行车进出矿区大门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一条在家属区职工上、下班和同学放学时间,各种机动 车辆应减速慢行,不准鸣喇叭和超速抢行。 第二十二条各类机动车出入矿区大门应鸣喇

6、叭,注意观察,减 速慢行。 第二十三条外单位施工运输车辆禁止在矿区道路通行,特别情 况须经保卫部同意方可,并注意错开上、下班时间和慢速行驶。 第二十四条 以下机动车辆不准在矿区道路行驶: 〔一〕无牌号和无购买手续视为来路不明的。 〔二〕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显然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未参加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四〕未按规定交纳交强险和其他应交规费的。 〔五〕车况显然不好或人工直接供油影响正常驾驶的。 第二十五条行人、自行车骑行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3人以上不准在道路上排成横列或成堆行走影响车辆行驶。 〔二〕自行车转弯应慢行,注意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

7、然猛 拐。 〔三〕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人行驶。 〔四〕骑自行车不准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手中持物、 曲折行驶和攀附其他车辆。 〔五〕未成年儿童禁止在矿区道路上学骑自行车或学骑摩托车。 第二十六条车辆应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妨碍 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汽车停放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或驾驶员 不离开车辆。 〔二〕摩托车停放应拔出开关钥匙,锁好车头等保险锁。 〔三〕自行车停放应锁好车圈锁。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在矿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马上报告当地 公安交警部门,同时向保卫部和单位领导汇报,并保护好现场,抢救 伤者和财产;在矿区

8、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保卫部报案。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其伤残认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和《关于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办法》〔鲁焦金发〔27〕19号〕。 六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 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第三十条外单位驾驶员一般不予在本矿落户,特别状况必须经 保卫部同意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其他应带证件。 〔二〕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三〕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审和审验不合格的,不准持续驾驶车辆。

9、 〔五〕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带安全头盔。 〔六〕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七〕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惫时,不准驾驶车辆。 〔八〕不准在驾驶时吸烟、饮食、闲谈、并排行驶或有其他妨碍 安全行车的行为。 〔九〕不准私自将车交给非岗位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二条凡在本矿落户驾驶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车管部门组织 的交通安全学习,对因故不能参加者,所在单位领导应制度面请假报 保卫部,无故不到者,视为缺课。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服从交警、交通等部门的统一 管理。在矿区要自觉接受保卫部车管人员的检查和违章纠察,不准借 故刁难。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状况,常常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

10、 行车、遵章遵守法律教育,不断提升驾驶人员安全行车意识。 七违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依照《道路交 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外,结合本矿实际状况, 再给予50〜1元的罚款或警告: 〔一〕把机动车辆交给非岗位驾驶人员驾驶者。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辆不相符的车辆者。 〔三〕不按规定参加车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者。 〔四〕违反规定超速行车和超车、会车者。 〔五〕不按规定在矿区道路施工、设摊、停车造成影响交通者。 〔六〕在主要道路上打场、晒粮和堆物作业不服从管理者。 〔七〕发生肇事不及时报告或弄虚作假出具假证者。 〔八〕违犯规定超高、超宽

11、超载者。 第三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1〜3元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并处暂扣车辆1个月和给予停职参加交通安全学习1周的 处罚: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 〔二〕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车辆审验和审验不合格仍驾驶 车辆者。 〔三〕拒不交纳有关规费仍驾驶车辆者。 〔四〕驾驶制动器、转向器、灯光装置和消音装置不符合安全要 求车辆者。 〔五〕对车辆私自改装、改型者。 〔六〕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 〔七〕不服从本矿车管人员检查、态度蛮横者。 第三十七条关于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保卫部车管站裁 决。 第三十八条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属本矿人员保卫 部可暂扣其驾驶证或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车辆,限期 交纳;对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按日增加10〜15元,月末通知 当事人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除交纳;属外单位人员保卫部可按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给予停职参加交通安全学习的人员以保卫部制度面通知 为凭,由所在单位通知。 第三十九条保卫部在收到罚款或暂扣车辆后,应当场给被处罚 人员开具收据。第四十条交通管理罚款全部上交财务部,单独立账 管理。 八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 本单位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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