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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docx

1、学院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校范围内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2、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分证、职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注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第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中心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招标中心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按招标金额以次计算: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每人次1元发放;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按每人次2元发放。第八条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二)有本办法第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招投标相关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4、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六)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中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凡接到通知并同意评标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应及时向招标中心说明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替。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第十条评标专家库由招标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专家库评标专家人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需抽取人数的3倍;(二)有负责管理的机构和日常维护

5、人员;(三)有专家基本信息档案;(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专家进入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确定:(一)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可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评标专家。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须填报学校评标专家申请表,并附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报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统一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成为专家库中正式专家。第十三条招标中心应制定培训计划,对专家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对认真履行职责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可以续聘。第四章评标专家抽取与管理第十五条由学

6、校招标中心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使用部门代表不得超过一名,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六条抽取评标专家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标,已经抽中的必须更换。属下列情况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一)招投标重要关系人的近亲属;(二)招标人在学校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况。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已完成评标活动的,整个评标结果无效。第十七条专家抽取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工作人员进行电话通知时,应按照随机抽取的|顺序,

7、使用规范性语言进行通知,通知过程中不得透露任何需要保密的信息。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在纪检监察处的监督下,由招标中心从学校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在评标当日方可公布评委名单并按名单逐一核对。第十九条评标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三)抽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四)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第二十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向全校公布;(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按规定明知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8、而未提出的;(三)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拒绝参加评标活动,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委托或代替他人评标的;(五)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被取消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被聘为学校评标专家,不得再参加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取消评委的资格,并向全校公布;其违法违纪行为,由其相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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