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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管理制度.docx

1、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xxxx/xx-AQ-0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国标30871-20 XX)、《XX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xx石化制〔20XX〕14号有关条款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进入公司进行危险作业的承包商及其作业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吊装作业是指: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第二章:

2、管理职能 第五条:生产部为公司危险作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对车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核查。 第六条:车间负责检维修作业的工艺技术管理工作,会同危险作业负责人及承包商制定施工方案,并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危险作业按施工方案进行。 第七条:车间负责危险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会同承包商进行危险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控制措施; 2、开展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3、督促并检查承包商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4、对承包商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车间不得

3、允许未与公司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未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人员未 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进入工作场所进行施工作业。 第三章:作业职责 第八条: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由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担任,其职责为: 1、会同车间办理《作业证》并对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应在吊装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周边情况,参与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制 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九条:作业车间负责人 由车间主任担任,其职责为: 1、对吊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并落实吊装安全措施; 2、对《作业

4、证》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并经现场检查后签字确认; 3、对《作业证》进行检查,《作业证》手续不完备时应及时制止吊装作业。 第十条:监护人员是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的最终确认人,由车间安全员和执行作业 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人员共同担任,其职责为: 1、共同对吊装作业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编制作业证并签字确认; 2、逐项检查安全措施,检查合格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允许进行吊装作业; 3、负责吊装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吊装作业人停止 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4、负责吊装作业现场的隔离和防护; 5、对吊装作业现场规范管理、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十

5、不吊”; 6、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7、在吊装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由执行作业的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担任,其职责为: 1、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确认作业地点和时间,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不具备安全条件 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3、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服从监护人的指挥,如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点; 4、作业中出现异常或感到不适,应立即向监护人报警并迅速撤离; 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第十二条:作业审批人 吊装作业由生产(技术

6、部、安全环保部、分管生产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 人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经现场检查后签字确认: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危害识别、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3、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确认。 第四章:作业分级 第十三条: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第五章: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基本要求: 1、承包商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7、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承包商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应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吊装作业全程视频监控。 第十五条: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监护人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2、吊装作业

8、人员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承包商使用汽车吊装机械时,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车间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室外吊装作业。 第十六条: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1、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9、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国标2894的规定; 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4、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

10、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9、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国标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第十七条: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1、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2、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3、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

11、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7、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第十八条:司索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1、听

12、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6、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作

13、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第六章:作业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作业证》办理 1、吊装作业,由车间安全员会同吊装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车间安全员应对吊装作业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并填写《检维修施工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吊装作业负责人应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措施和风险告知; 2、车间安全员应会同吊装作业负责人共同编制《作

14、业证》; 3、车间主任组织落实吊装作业安全措施并检查合格后对《作业证》签字确认,分厂分管工艺、设备、安全负责人会签,生产管理部设备负责人经现场检查合格后,对《作业证》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作业证审批: 1、一级吊装作业由公司生产副总或安全总监审批; 2、二、三级吊装作业由公生产管理部设备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作业证》管理 1、《作业证》办理须按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 2、《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作业证》有效期限72h,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作业证》一式三联,由安全环保部、作业人和作业点所在车间各持一份存查;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作业证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涂改,如确实填写失误,填写人可进行修改并签 字或按手印确认。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未严格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2- 20 元。 第二十五条:违法规定作业发生事故由公司另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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