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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docx

1、自治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加强基层群众工作,促进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政群关系,强化惠民政策宣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金发放机制 第一条 建立“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和街道实施”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街道、乡镇做好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结合传统节日走访慰问活动,确定“救助资金发放日"。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各类救助对象的审定,并实施动态管理;编制救助资金用款计划,指导救助资金发放。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民政社

2、会救助资金,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拨付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街道、乡镇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组织干部组成发放小组,分片包干,现场集中或入户发放救助资金,同时做好惠民政策宣传,了解社情民意。 第二章资金发放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包括:城市低保资金、农村低保资金、五保分散供养资金、孤儿分散供养资金、救助资金、高龄津贴(8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 第三章资金发放方式 第三条 民政社会救助资金每两月或三月发放一次。 第四条 现金发放可采取现场集中现金发放和上门入户发放两种方式: (一)救助对象多且相对集中的社区、村委会,现场集

3、中发放; (二)救助对象少且相对分散的社区、村委会,或老弱病残、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救助对象,必须上门入户发放; 打工、探亲在外的救助对象,社区、村委会登记造册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后,通过金融机构打 卡发放。 第四章资金发放程序 第五条现场集中发放程序: (一)发放小组(5人以上)到街道、乡镇统一领取救助资金和资金发放花名册; (二)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老年证等),到指定地点,现场签名盖章领取救助资金; (三)资金发放完毕,发放小组将资金发放花名册(原件)交送街道、乡镇民政办(所),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存档。

4、第六条 上门入户发放程序: (一)发放小组(两人以上)到街道、乡镇统一领取救助资金,持救助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走家入户发放; (二)资金发放完毕,发放小组将资金发放花名册(原件)交送街道、乡镇民政办(所),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存档。 第五章资金安全管理 第七条 集中发放现场,街道、乡镇派出公安警务人员维持现场 3 秩序。 第八条 上门入户发放,街道、乡镇派要派车接送发放工作人员.第九条 资金当日未发放完,数额较大的交金融机构代存;数额较小的由街道、乡镇放保险柜专人保管,个人不得自行保管. 第六章资金发放监管 第十条 民政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准擅自改变救助标准,不准随意抵扣任何债务、税费,不准滞留、截留,不准人为拖延救助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救助对象负担。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到位、发放程序规范. 第十二条从事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 (二)抵扣救助资金的; (三)无故拖延发放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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