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8 ,大小:15.69KB ,
资源ID:10166250      下载积分:6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图形码: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016625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9-655-100;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中介答辩状.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丰****】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中介答辩状.docx

1、中介答辩状 中介纠纷的答辩状该如果写,才能有效呢,下面就是小编整理关于中介答辩状的案例,欢迎参考。 中介纠纷案二审答辩书【1】 案号:(20XX)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30号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答辩人:单X(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XX区XX号 4栋1单元6XX 户,身份证号码 43042XXXXXXXXX564 电话 1371XXXXX33) 答辩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事实及答辩: 一审法院没有“越权裁判” 因涉案房屋已被原业主董喜玲(本案第三人)售出,事实上已单方解除合同。 董喜玲还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ldqu

2、o;应当通知对方”却没有通知对方),不能改变合同已被“单方解除”的事实。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的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已经解除,有事实和法律的根据,不属于“越权裁判” 二、 原告(上诉人)没有“完成居间合同上诉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具体如下: 1、原告采用格式合同欺骗被告(应诉人); 2、原告隐瞒了交易风险(导致被告蒙受了经济损失) 以上两点,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均有详细阐述 被上诉人无法从银行贷到合同所约定的款项,不是因为被上诉 人的原因引起的 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被告)已向上诉人(原告)

3、及第三人(卖方)说明,筹齐首期购房款尚需数日 而第三人(卖方)亦表示,她需要向银 行申请提前还贷,且提前还贷的资金尚需向朋友借支。 对此,合同三方均无异议。 合同的第八条却规定“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署 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贷款所需资料”,这本身就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仅“第三人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这一程 序,“15个工作日”也完成不了。 20XX年X月XX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出台,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被告因系

4、第二次贷款购房,不能按合同约定贷款 4930元(占总购房款的61.78%)。 至此,该合同因不可抗力(政策原因)而无法执行 四、法律适用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 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一审法院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五条及《民法通 则》第五条作为判决依据是正确的。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应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辩状(居间合同纠纷)【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5、XXX女,汉族,19XX年10月16日出生, 住址:深圳市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XX 话:12345 。 被答辩人:深圳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 市XXXXXXXXXXXXXX XX每林XX中心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XX 答辩人XXX与被答辩人深圳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居间 合同纠纷案,被告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答辩人遭受巨 额损失,答辩人将追究被答辩人的相关赔偿责任。 被答辩人是答辩人房产居间服务单位,20XX年6月8日

6、答辩人按案外 人XXX及被答辩人的员工XXX XXX三方共同商定2个月时间之内完成此房产的过户手续,并签订合同。 由于业主方(案外人XXX等)需要急需在购买其它房产, 根据三方协商确定后选择商业贷款,贷款实际完成20XX年10月11日(商业贷款利率4.9%,公积金利率相3.25% ),在此期间被答辩人私自更换银行,并且未和答辩人有过任何商量,经过答辩人多次催促之后才知道,是因为被答辩人和银行的合同已过期。 后又未经过和答辩人协商或同意,被答辩人私自更换担保公司,而且也是同样的理由是被答辩人和担保公司合同过期,直接导致答辩人损失X元(担保费用增涨2%点),另外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业主收到全款

7、后3个工作日内交付,实际交付房产与合同约定日期晚15天,被答辩人也支付X元的费用作为给业主方 外观设计侵犯权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XX国际商贸城 XXXXX/XXXXX号商位,注册号: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电 话:12345。 答辩人对原告XX起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客观事实及相 关法律作出以下答辩: 、答辩人无主观侵权过错,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1、答辩人在原告的订购行为发生前,未从事过该产品销售,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侵权。 2、答辩人所销售的产品是原告提供的标准,答辩人并 不知道按原告提供的标准会导致专利侵权。 3、答辩人对制造者生产的产品是否侵权的事实并不知情。 二、答辩人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责。 三、答辩人的销售行为是原告引起的,系一次性行为,无原告诉请的连续侵害行为,原告诉请停止侵害不符合客观事实。 四、答辩人销售的产品总量仅X个,进价为X元,零售价为X元,所得利润仅X元,原告提起巨额侵权赔偿的诉讼 请求于法无据。 五、原告未申请专利侵权鉴定,仅凭借主观判断就作出被告侵权的定论 于法无据。 六、本案侵权主体应该是制造者,而不是销售者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