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护运营期满后的移交方案
一、移交小组和移交程序
运营期满18个月前,业主单位与我公司共同成立一个移交小组”, 移交小组由双方各派3人组成,移交小组组长由业主委派专员担任。 移交小组在移交小组成立之日起2个月内举行会谈并制定项目设施 移交的详尽程序、最终恢复性大修计划和将移交的建设、设备、设施、 物品和零备件的详细清单,以及移交向第三方进行公告的方式。移交 小组应在移交之前的3个月前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二、移交范围
本运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的,项目公司应向业主办理移交。移交 日,项目公司应向业主移交污水处理厂全部权利和权益,包括:
1、水厂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2、与水厂相
2、关的所有机械、设备、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 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包括以乙方名义购置的;
3、运营和维护水厂所要求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以任何许可方 式获得的);
4、所有尚未到期、按其性质可以转让的保证、保险和其他的合 同利益;
5、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为水厂的运营而购置的资产、货物;由 项目公司在移交日拥有的、且为水厂的运行和管理所必需的其他物品 与资料。
6、水厂场地有关的其他权利。
7、与运营、维护水厂相关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报表、移交说
明、设计图纸和文件等文件资料。
8、水厂全部员工详细信息名册。
9、其他双方认可需要移交的内容。
项目公司向业主移交时,被列入移交范围
3、的资产应不存在任何抵 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权或任何其他种类的请求权。假如项目公 司在移交日尚未解除上述任一种类请求权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 律责任。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假如项目公司在移交日尚未处理完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最后恢复性大修
1、在移交日前12个月内,项目公司应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维护 性全面检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6个月之前完成。大修的具体 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前18个月时由移交小组核准。
2、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项目公司应确保水厂关键设备的整体 完好率达到1%、其它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98%、污水处理厂出 水水质达到移交时执行
4、的标准,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规模 的95%。厂内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
四、性能测试
1、移交小组应当在恢复性大修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业主发出检 验通知,邀请业主在检验通知指定的日期参与项目的性能检测,如果 业主明确以书面方式谢绝该邀请,或者在检验通知指定的日期怠于答 复,项目公司可以在业主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性能测试。
2、在性能测试完成之后,项目公司应当将各项测试指标通知业 主,由业主予以确认,业主认可各项测试结果或者认为性能测试失败, 均应当在1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业主同意该性能测试结果。
3、项目公司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相关技术 规范的要求。
4、
5、如果项目设施的缺陷或损坏不符合移交标准,业主应有权就 项目设施性能降低获得项目公司相应的赔偿。
5、业主认可性能测试结果或视为业主同意性能测试结果后,项 目公司不再承担任何修补责任。
五、备品备件
1、交日,项目公司应向业主无偿移交在此后3个月期间内污水 处理项目设施正常运行需要的备品、备件,并提交相关的详细清单。
2、应向业主提交污水处理项目身背、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 厂商名单。
六、债权债务的处理
移交完成前,与项目公司运营管理相关的违约、侵权责任或其他 行政处罚等事项,应由项目公司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完毕。上述移 交范围不应附带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
6、 益。
七、风险转移
项目公司承担移交日前污水处理厂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损失或 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业主或其指定机构过错或违约所致。
八、承包商保修单和保险的移交
项目公司在移交时应将承包商和供应商的所有未到期的保证和 保修单以及所有保单、暂保单和背书单据移交给业主或其指定机构。
九、技术移交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在技术和专门知识可由项目公司移交或转 让的最充分范围内向业主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或转 让一切与水厂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包括以许可证的方 式进行移交或转让。
十、无关物品的移出
项目公司应在移交之日后30日内自费将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 护无关的属于项目公司所有的一切物品迁出现场,除非当事方另有协 议。如项目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迁出自有物品,则业主在通知项目 公司后可将该等物品移运至某一合适地点安全保存,其中涉及的所有 合理费用和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十一、移交效力
项目公司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业主应 接手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及享有污水处理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十二、移交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为移交所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