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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docx

1、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辐射设备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学校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涉及辐射设备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辐射设备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对其的

2、管理包括购买、受赠、运输、使用、存贮、处理及转移等过程。其中,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定义如下: (一)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三)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四条学校对辐射设备的管理实行校、使用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全面负责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其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

3、校有关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涉及辐射设备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2.负责全校辐射设备的监督和管理;3.负责建立学校辐射设备总账。 (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使用单位须设立专职辐射设备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设备员”)负责辐射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1.负责审核涉及辐射设备的相关规章制度;2.负责建立本单位辐射设备台账;3.负责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管理、辐射设备的申购、使用和日常安全检查等工作。 (三)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其职责包括:根据实验室实际,制定并张贴辐射设备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

4、与安全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经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作为申请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受赠、使用、运输或转移辐射设备。使用单位购买、受赠、使用、运输、转移辐射设备时,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登记,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如误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责任由辐射设备的购置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三章辐射设备管理 第六条购置辐射设备前,申购单位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购置申请,申购程序如下: (一)填写“辐射设备申购表”,经实验室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交至

5、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二)申请许可登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申购单位应对辐射设备工作场所进行环境评估,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及申请辐射安全许可登记。获批后,申购单位方可开展辐射设备的购置工作。其中,购置进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须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登记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购置辐射设备时,申购单位须按《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要求办理招标或竞价采购手续,并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辐射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招标文件须明确含有辐射设备的种类说明,内容包括:

6、拟购置设备的射线装置类别、所含的放射性同位素名称、活度等。其中,购置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有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单位,在签订购置合同时,应与厂家签订废旧放射性同位素的回收协议作为附件。 第八条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符合豁免条件的辐射设备无需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登记,但须于设备到货后一个月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豁免,豁免成功后方可启用。已由厂家成功申请豁免的辐射设备应于设备验收环节予以说明,并附豁免证明。 第九条辐射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须按照《仪器设备验收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在校内进行开箱验收。验收通过后,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并交至实验室与设备

7、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许可后方可启用。 第十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辐射设备台账。内容包括: (一)出厂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等; (二)购置文件,包括购置合同,验收报告等; (三)制度文件,包括辐射设备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四)检验和维护文件,包括环评报告、年度监测报告、使用登记记录和日常检查记录等; (五)人员档案,包括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证件复印件、个人辐射剂量检测报告、体检报告等;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须建立本单

8、位辐射设备台账,由设备员负责账务管理。辐射设备台账每学期清点一次,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核对一次。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须建立健全辐射设备的使用登记制度。 (一)做好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的登记、检查工作; (二)对可移动的放射性同位素须每日进行盘查,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须建立健全辐射设备的安全检查制度。设备员每学期对实验室使用的辐射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实验室负责人应在辐射设备每次使用前后检查其表面污染状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全校辐射设备的环境辐射量进行年度监测,汇总后报环境保护

9、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辐射设备,不得对原有的辐射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十六条辐射设备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待报废的辐射设备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理,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 第十七条辐射设备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及时送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处置(每三个月送指定机构收贮)。送贮前,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和记录,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购置日期、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物理和化学性质(可燃性、不可燃性)等。 第十八条辐射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使用

10、单位应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报废,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注 销。具体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按照《仪器设备资产调剂报废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办理辐射设备报废审批手续; (二)待报废的放射性同位素可由生产单位回收的,使用单位须出具购买时签订的回收协议,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生产单位进行回收;不能由原生产单位回收的,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后,交由指定机构进行处置。不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射线装置的报废按《仪器设备资产调剂报废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第四章辐射工作场所管理 第十九条辐射工作场所须安装防火、防盗、防辐射

11、泄漏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保证辐射设备的使用安全。其中,射线装置应配备含铅防护罩或防护门进行射线屏蔽及必要的防护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应配备专用保险柜贮存,双人双锁,并加装视频监控。使用单位须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相关设施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处须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灯,防止无关人员接近。辐射工作场所须张贴辐射设备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说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辐射工作须在辐射工作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辐射设备搬离辐射工作场所。确需搬离的,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2、 第二十二条如辐射工作场所不再用于辐射工作时,使用单位须向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该场所退役,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检测合格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方可进行装修、拆迁或改作他用。 第五章辐射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辐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校内从事与辐射设备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辐射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申领辐射工作证件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二)掌握辐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参加有资质单位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遵守辐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辐射工作人

13、员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每三个月一次),定期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每两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临时雇佣的工作人员、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作人员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辐射工作。 第二十七条如学生从事与辐射设备有关的实验工作,其导师或课题组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将其纳入辐射工作人员管理。学生实验使用的辐射设备,须由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学生实验操作时,须有指导教师在现场全程指导,并作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不具有辐射工作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辐射工作,私自从事辐射工作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和其他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

14、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辐射设备的类别与性质,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发生辐射事故时,使用单位应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同时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辐射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根据《教职工处分规定(2014年修订)》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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