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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

1、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事业建设者和接棒人,依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2、 第五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参与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违反《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组织和煽闹事,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正常的教学秩序。 2.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传单,发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传播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3. 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出版非法刊物。 4.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 5. 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 6.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

3、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被处以治安警告、罚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 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偷窃、诈骗、侵占、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 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团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以上条款从重处分。 4. 虽未窃得财物,但已

4、实施偷窃行为者,给予记过以 下处分。 5. 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 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1、2、3款处理。 第八条打架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须的营养费等费用)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打架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打架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XX打架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持械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

5、分。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准打麻将,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进行赌(包括变相赌)者,除没收赌具、赌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赌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十条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书刊违纪,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 阅读黄色书刊、浏览黄色图片、观看不健康的影视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散发黄色内容的文章、图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制作、贩卖、传播黄色和反的书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 危害网络安全,利用网络恶意攻击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记过

6、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到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从事商业性活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从事色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涉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 未经请假而夜不归宿或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租房且男女同居一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因过失造成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违反用

7、电管理规定,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接电源者,除没收违章电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改变公寓内电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窃电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违反公寓管理其它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在上课、晚自修和就寝时间到游戏机室、网吧(含擅自到计算机房)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下列课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擅自离校出

8、走,责任自负,学校以旷课论处,按每天6学时计算,参照以上条款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七条考试违纪、作弊者根据《XX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和《XX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1. 在学校的墙壁或桌椅等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 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故意损坏公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

9、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伪造学生证等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转让、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偷窃、私刻、私盖公章者,偷窃、伪造、涂改文件或档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0、 2. 对案件进行掩盖、知情不报或为他人作伪证、为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对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抗、阻碍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暴力干预教师、管理人员工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组织商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 违纪后拒不认错,或受处分后借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2.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3. 唆使、诱骗或胁迫他人违反校纪。 第二十

11、五条第三次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 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 2. 退赃、退赔迅速彻底,或积极揭发他人,有立功表 现。 3. 平时表现较好且情节轻微,违纪行为系受他人唆使、诱骗或胁迫。 第二十七条附加处罚: 1. 对违纪受处分者,取消其本学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2 .学生干部受处分者,其学生干部职务自行终止。 3. 违纪受处分者,是团员的,建议、团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三章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

12、十九条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1. 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由学院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发文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 记过处分由学院政联席会议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发文。 3. 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政联席会议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学校发文。 4.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政联席会议提出处分建议,经学生工作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讨论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5. 涉及多学院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并与有关学院协调处理。 6. 在公共场所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由该场所所辖单位配合保卫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13、 7. 对因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而需开除学籍的,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需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8.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应及时合法取证,查清事实,并由违纪学生提交书面检查,材料齐全后依权限按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对受处分学生的相关管理措施: 1. 处分决定应送达受处分学生。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2. 凡受校纪处分者,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学院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院通报学生家长。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3. 受处分学生毕业前(处分决定必须满一年)可向学校提出评议申请。 4.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

14、后必须按照离校规定办理手续,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离校。离校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和户一律迁回 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终止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1.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者,在留校察看期满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其表现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期。 2.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如果表现突出,可根据以上程序,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 4. 毕业时未按规定终止留校察看期者,作结业处理。 5. 学生毕业后留校察看期满,其所在单位证明表现良好,本人可向学校申请终止留校察看期、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主管;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具体处理程序和办法按以上规定执行;留学生违纪处分由海外教育学院主管,具体规定由海外教育学院结合本规定和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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