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1年本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日前公布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2011年11月11日 【字体:大 中 小】 为了便于劳作者提前做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计划安排,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公布了2021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以及2021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具体内容可在上海市职业培训服务网查询〕。 依据《2021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将面向社会开考的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分为以下三类:技能操作类职业资格鉴定、计算机应用类职业资格鉴定、管理类职业资格鉴定。 〔一〕技能操作类职业资格鉴
2、定 技能操作类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理论知识鉴定和操作技能鉴定两部分。 ——“理论知识〞每月鉴定日期安排如下: 月份 鉴定日期 月份 鉴定日期 2月 2月25日 8月 8月25日 3月 3月24日 9月 9月22日 4月 4月21日 10月 10月27日 5月 5月26日 11月 11月24日 6月 6月30日 12月 12月29日 7月 7月28日 ——“操作技能〞鉴定日期原则上安排在本职业“理论知识〞鉴定之后,视鉴定实际状况确定。〔具体鉴按时间另行通知〕。 〔二〕计算机应
3、用类职业资格鉴定 计算机应用类职业资格鉴定日期安排如下: 月份 鉴定日期 月份 鉴定日期 1月 1月14日 7月 7月14日 3月 3月10日 9月 9月8日 4月 4月7日 10月 10月13日 5月 5月12日 11月 11月10日 6月 6月16日 12月 12月15日 〔三〕管理类职业资格鉴定 管理类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笔试、机考和口试。 ——“笔试、机考〞部分鉴定日期安排如下: 月份 鉴定日期 月份 鉴定日期 2月 2月11、12日 9月 9月1、2日 3月 3月3
4、4日 10月 10月20、21日 4月 4月14、15日 11月 11月3、4日 5月 5月19、20日 12月 12月8、9日 6月 6月9、10日 “口试〞部分鉴定日期原则上在本职业“笔试、机考〞部分鉴定之后连续安排。 各具体职业和等级的鉴定日期详见上述网站。 特别提醒:1、政府有关部门“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尚未公布,上述各鉴定日期如与国家规定节假日冲突的或遇突发事件不能如期正常进行的,将相应调整并另行通知。 2、除本公告中面向社会开考的职业以外,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
5、养和评价试点单位的职业资格鉴定及校企合作项目的职业资格鉴定日期另行通知。 3、高级物流师〔高级技师/一级〕、物流师〔技师/二级〕和企业培训师〔技师/二级〕纳进全国统考,具体鉴定日期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另行通知。 4、调整的鉴定日期或具体安排由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此外,在鉴定申报方式也有几点值得注意: 1、各个不同职业等级鉴定申报方式不同,共分为两类:一是即可团体鉴定申报也可个人鉴定申报,二是目前只接受团体鉴定申报,暂不接受个人鉴定申报。劳作者申报鉴按时要看清各不同职业等级的申报方式。 2、个人申报可直接到上海
6、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天山路1800号4号楼底楼大厅〕职业技能鉴定个人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申报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7:00。 3、关于团体申报鉴定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试点单位及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申报鉴定必须通过“上海市劳作保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办理。其他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在校同学统一由学校组织团体申报鉴定必须由所在学校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网〞 〔 〕统一办理。 特别提醒:各类职业鉴定申报截止时间为鉴定公告所公布的相应鉴定日期前30个工作日(以支付鉴定费用之日为准)。 为了便于劳作
7、者提前做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计划安排,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公布了2021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以及2021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具体内容可在上海市职业培训服务网查询〕。 依据《2021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将面向社会开考的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分为以下三类:技能操作类职业资格鉴定、计算机应用类职业资格鉴定、管理类职业资格鉴定。 〔一〕技能操作类职业资格鉴定 技能操作类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理论知识鉴定和操作技能鉴定两部分。 ——“理论知识〞每月鉴定日期安排如下: 月份鉴定日期月份鉴定日期 2月2月25日8月8月25日 3月3月24日9月9月22
8、日 4月4月21日10月10月27日 5月5月26日11月11月24日 6月6月30日12月12月29日 7月7月28日 ——“操作技能〞鉴定日期原则上安排在本职业“理论知识〞鉴定之后,视鉴定实际状况确定。〔具体鉴按时间另行通知〕。 〔二〕计算机应用类职业资格鉴定 计算机应用类职业资格鉴定日期安排如下:月份鉴定日期月份鉴定日期 1月1月14日7月7月14日 3月3月10日9月9月8日 4月4月7日10月10月13日 5月5月12日11月11月10日 6月6月16日12月12月15日 〔三〕管理类职业资格鉴定 管理类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笔试、机考和口试。 ——
9、笔试、机考〞部分鉴定日期安排如下:月份鉴定日期月份鉴定日期 2月2月11、12日9月9月1、2日 3月3月3、4日10月10月20、21日 4月4月14、15日11月11月3、4日 5月5月19、20日12月12月8、9日 6月6月9、10日 “口试〞部分鉴定日期原则上在本职业“笔试、机考〞部分鉴定之后连续安排。 各具体职业和等级的鉴定日期详见上述网站。 特别提醒:1、政府有关部门“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尚未公布,上述各鉴定日期如与国家规定节假日冲突的或遇突发事件不能如期正常进行的,将相应调整并另行通知。 2、除本公告中面向社会开考的职业以外,高技能人
10、才培养基地、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试点单位的职业资格鉴定及校企合作项目的职业资格鉴定日期另行通知。 3、高级物流师〔高级技师/一级〕、物流师〔技师/二级〕和企业培训师〔技师/二级〕纳进全国统考,具体鉴定日期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另行通知。 4、调整的鉴定日期或具体安排由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此外,在鉴定申报方式也有几点值得注意: 1、各个不同职业等级鉴定申报方式不同,共分为两类:一是即可团体鉴定申报也可个人鉴定申报,二是目前只接受团体鉴定申报,暂不接受个人鉴定申报。劳作者申报鉴按时要看清各不同职业等级的申报方式。 2、个人申报可直接到上海市职业技能
11、鉴定中心〔天山路1800号4号楼底楼大厅〕职业技能鉴定个人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申报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7:00。 3、关于团体申报鉴定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试点单位及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申报鉴定必须通过“上海市劳作保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办理。其他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在校同学统一由学校组织团体申报鉴定必须由所在学校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网〞 〔 〕统一办理。 特别提醒:各类职业鉴定申报截止时间为鉴定公告所公布的相应鉴定日期前30个工作日(以支付鉴定费用之日为准)。 关于落实2021年本市国家职业
12、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依据《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23号]的文件精神,为便于各单位培训及工作安排,现将鉴定工作中的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本市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等级)及其鉴定日期如下: 序号 职业 等级 鉴定日期 1 高级物流师 高级技师/一级 5月19日、11月17日 2 物流师 技师/二级 5月19日、11月17日 二、2021年本市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及领取准考证日期如下: 序号 鉴定日期 申报、付费截止日期 团体领取准考证日
13、期 1 5月19、20日 4月1日 5月11日 2 11月17、18日 10月8日 11月9日 三、上述申报、付费截止日期是按照《2021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文件确定,拟参加上述全国统一鉴定的相关单位,请于上述对应的截止日期前完成申报和缴费,并于准考证领取日当天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到天山路1800号4号楼一楼集中领取准考证。当日因故未能领取准考证的,可在下一个工作日于上述时间和地点领取。 四、“物流师〞技能操作考核可使用一般计算器,但带有计算器功能的无线通讯工具、记忆存储设备等和附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功能、具有图像功能
14、的计算器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 各有关单位:依据《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23号]的文件精神,为便于各单位培训及工作安排,现将鉴定工作中的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2021年本市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等级)及其鉴定日期如下:序号职业等级鉴定日期 1高级物流师高级技师/一级5月19日、11月17日 2物流师技师/二级5月19日、11月17日 3企业培训师技师/二级5月20日、11月18日 二、2021年本市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及领取准考证日期如下:序号鉴定日期申报、付费截止日期团体领取准考证日期 15月19、20日4月1日5月11日 211月17、18日10月8日11月9日 三、上述申报、付费截止日期是按照《2021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文件确定,拟参加上述全国统一鉴定的相关单位,请于上述对应的截止日期前完成申报和缴费,并于准考证领取日当天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到天山路1800号4号楼一楼集中领取准考证。当日因故未能领取准考证的,可在下一个工作日于上述时间和地点领取。 四、“物流师〞技能操作考核可使用一般计算器,但带有计算器功能的无线通讯工具、记忆存储设备等和附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功能、具有图像功能的计算器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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