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Chapter 8,船舶轮机管理中的国际,公约,Relative Convention in Engineering Management,1,船舶轮机部人员管理,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二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三节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的相关条款,第四节 国际载重线公约及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第五节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和船舶安全检查,2,船舶轮机部人员管理,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二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三节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的相关条款,第四节 国际载重线
2、公约和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第五节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和船舶安全检查,3,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fety of Life at Sea,4,SOLAS公约,确保船舶海上交通安全是海上运输事业发展的前提。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远洋船队总吨位迅速扩大,现已跻身于世界航运大国。船舶安全管理是使我国成为航运强国的基础保障,它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利益、船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同时,也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不受重大损害的重要一环。,5,SOLAS公约,公约第,章是总则,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有关各种类型船舶应进行检验和发证以证明这些船舶符合,公约,要求,第,章主要是
3、关于分舱和稳性,第,章是关于救生设备和装置,第,章的主题是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第,章关于航行安全,第,章是关于谷物运输,第,章是关于危险品运输,6,SOLAS公约,第,章关于核动力船舶,第,章关于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X,章关于高速船安全措施高速船规则,第,XI,章关于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油船、散货船 的加强检验程序,ESP,;港口国监督;船舶识别号),第,XII,章关于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7,船舶轮机部人员管理,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二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三节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的相关条款,第四节 国际载重线公约和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第五节 船舶安全管理
4、体系和船舶安全检查,8,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orking for,Seafarers,9,STCW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orking for Seafarers 1978,简称 1978年 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于1978年7月7通过,1984年4月28日生效。该公约对统一世界各
5、主要航运国家关于海员的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制定起到了巨大作用,对促进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导致的海难事故和海洋环境污染,也起到了积极作用。,10,STCW公约,第,I,章:总则,共,15,条,对附则中的有关定义、证书与签证、有关近岸航行的原则和监督程序等作出了规定。,第,章:船长和甲板部,共,4,条,对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港值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对,2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和负责船舶航行的值班驾驶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及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对,2OO,总吨以下船舶的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及在港内载运危
6、险品船舶上值班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等作出了规定。,11,STCW公约,第,章:轮机部,共,4,条,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 000KW,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对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3000,kw,之间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要求,对传统有人看守机舱的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和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章:无线电,共,2,条,分别对无线电报务员的发证和培训作出了规定。,12,STCW公约,第,章:特定类型
7、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共,2,条,分别规定了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及滚装客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章: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共,4,条,规定了关于颁发海员基本安全、精通救生艇、高级消防、急救和医护培训业务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章:可供选择的发证,共,3,条,对海员的发证、可供选择的证书的签发及其原则作出了规定。,第,章:值班,共,2,条,对适于值班、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作出了规定。,13,STCW公约,STCW78公约新增加的主要内容,1993年IMO着手对1978年STCW公约进行全面的修改,1995年6月26日至7月7日在伦
8、敦国际海事组织总部召开的STCW公约的缔约国大会,通过了1995年STCW修正案和STCW规则的1995年缔约国大会最终文件。经1995年缔约国大会通过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4,STCW公约,STCW78公约新增加的主要内容,1993年IMO着手对1978年STCW公约进行全面的修改,1995年6月26日至7月7日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总部召开的STCW公约的缔约国大会,通过了1995年STCW修正案和STCW规则的1995年缔约国大会最终文件。经1995年缔约国大会通过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5,STCW公约,与原STCW公约相比,除
9、了结构方面的变化,1995年STCW修正案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1全面、严格、多方位的遵章核实机制,包括规则7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监督,规则4对船舶和船员的港口国管理,规则10对方便旗船舶海员发证的监督等;,2加强对海员的实际技能培养和评估,并规定海员必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3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定必须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受到连续的质量控制,16,STCW公约,4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岗位分工体系,引入适应先进自动化船舶的“职能发证”体系;,5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6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7
10、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17,STCW公约,职能发证与传统发证,修正后的公约确立了职能发证与传统发证两种不同的发证形式。它们都是在保证船舶正常运行及保护海洋不受污染的条件下,要求船员对其职责做到适任。,所谓“职能”系指由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义务和职责。公约将船舶的操作划分为以下7种职能和3种责任级别:,18,STCW公约,1职能,航行;,货物装卸和积载;,无线电通信。,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船舶轮机;,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维护和修理,19,STCW公约,2责任级别,(1)管理级 系指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责任级别:,
11、作为船长、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在海船上的服务;,确保正确履行指定责任范围内的所有职能。,20,STCW公约,(2)操作级 系指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责任级别:,作为负责航行或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被指定为周期无人机舱的值班轮机员或作为无线电操作员在海船上的服务;,在相同责任范围的管理级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正规的程序,对指定责任范围内的所有职能的履行保持直接的控制。,21,STCW公约,(3)支持级 系指在操作级或管理级人员的指导下,在海船上与履行指定的任务、职责和责任有关的责任等级。,22,船舶轮机部人员管理,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二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三节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
12、公约的相关条款,第四节 国际载重线公约和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第五节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和船舶安全检查,23,Relativ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bour,Organization,24,(ILO)有关公约相关条款,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几十年来,在海员的就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社会保障、在船上和在港口的福利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公约。1984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致函国 际劳工局局长,承认中国政府参加14个劳工公约,包括数个海员公约。1997年4月1日实施巴黎备
13、忘录(Paris MOU)新的规定,对到港船舶执行ILO N.147号公约的情况实施检查,而不考虑船旗国是否是缔约国,并明确可以滞留不符合最低标准规定的船舶。下面将简单介绍ILO的一些主要公约的内容。,25,(ILO)有关公约相关条款,一、在船舶灭失或沉没时的失业赔偿公约(ILO Convention No.8),二、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ILO Convention No.22),三、1936年船东责任(船员患病和受伤时)公约(ILO Convention No.55),四、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ILO Convention No.134),五、1976年海员带薪年假公约(ILO Co
14、nvention No.146),六、1976年航运(最低标准)公约(ILO Convention No.147),七、海员遣返公约(ILO Convention No.166),26,船舶轮机部人员管理,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二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三节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的相关条款,第四节 国际载重线公约和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第五节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和船舶安全检查,27,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on Tonnage Measureme
15、nt of Ships,28,国际载重线公约,多年来在国际海洋运输和造船生产实践中,人们意识到对船舶应有一个统一的载重限额规 定,以确保在海上运输时船舶和人员的安全。为此,IMO于1930年第一次制定了国际载重线公约,1966年通过了新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1966;L.L.66)。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于1968年7月21日正式生效,同时1930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被废止。我国于1973年10月5日有保留地接受该公约,该公约于1974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29,国际载重线公约,IMO于1988年11
16、月11日制定了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同时推出了 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但尚未生效)。本公约由正文和三 个附则构成。正文主要有定义、适用范围、检验、证书和监督等。附则为“载重 线核定规则”,按航区、季节和船舶类型规定了勘划载重线的技术规范,并针对船体强度、结构、密性和稳性等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附则为“地带、区域和季节期”,规定了各 种载重线的适用航区和季节。附则为“证书”,规定了国际载重线证书和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标准格式。,30,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船舶吨位是表示船舶内部容积大小的量度。总吨位(总吨,GT)表示船舶总容积,净吨位(净吨,NT)
17、表示船舶有效容积。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在于核定总吨 位和净吨位。为了统一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原则和规定,IMO于1969年6月23日在伦敦 通过了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 ment of Ships,1969;ITC69),31,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该公约于1982年7月18日起生效,我国于1980年12月31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规定了用总吨位反映船舶营运舱容的原则,明确了船舶容积的丈量范围,规定了总吨位和净吨位的计算公式,并对“国际吨位证书(1969)”的签发、失效及格式也作了详细规定。
18、与以前有关船舶吨位丈量的“规范”或“规则”相比,该公约更加科学地规定了确定船舶“吨位”的方法。公约规定船舶总吨位计算公式为:,式中:V为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3),32,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对于依据本公约核定总吨位 和净吨位的船舶主管机关,应签发“国际吨位证书(1969)”。公约中还指出:该证书由主管 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 个人或组织签发,还可授权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但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对其签发和授权 签发的证书负全部责任,33,船舶轮机部人员管理,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二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三节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的相关条款,第四节 国际载重线公约和
19、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第五节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和船舶安全检查,34,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Ship,Safety Inspection,35,ISM规则,ISM规则是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简写,全称为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de for the Safe Operation of Ships and for Pollution Prevention(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由IMO A.741(18)号决议通过。ISM规则由SOLAS74公约第
20、章赋予强制效力,公约规定,从事商业目的的下述国际航行船舶,都不得迟于相应日期适用ISM规则,36,ISM规则,客船,(,包括载客 高速艇,),、,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船,不迟于,1998,年,7,月,1,日;,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不迟于,2002,年,7,月,1,日,37,ISM规则,ISM规则内容:,(1)总则(General),(2)安全和 环境保护方针(Safety and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Policy),(3)公司的责任和权力(Company Responsibilities a
21、nd Authority),(4)指定人员(Designated Person(s),(5)船长的责任和权力(Masters Responsibility and Authority),(6)资源和人员(Resources and Personnel),38,ISM规则,(7)船上操作方案的制 定(Development of Plans for Shipboard Operations),(8)应急准备(Emergency Preparedness),(9)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Reports and Analysis of Non-Conformities,Accide
22、nts and Hazardous Occurrences),(10)船舶和设备的维护(Maintenance of the Ship and Equipment),(11)文件(Documentation),(12)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Company Verification,Review and Evaluation),(13)发证、审核和监督(Certification,Verification and Control),39,SMS体系,管理应该是有目标的,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要有明确的目标。安全与 环境保护方针是公司经营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安全管理的总纲和灵魂
23、SMS是为了遵循和落实安全方针。方针的内容包含ISM规则第1节规定的规则目标、公司目标和SMS目标,以及方针口号和原则性措施。方针以总经理声明的形式签发生效。简单的方针口号有“健 康安全环保”;“预防为主、保证安全、保护环境、保持健康、适任适航、优质服 务”;“提高素质、保护环境、安全优质、高效创业”。,40,船舶港口国监督及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PSC)亦指港口国管理、港口国控制,或港口国检查。它是港口国对抵港的外国船舶实施的,以船员、船舶技术状况和操作为检查对象(特别对船舶安全设备、防污染设备以及操作),以确保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
24、污染为宗旨的一种监督和控制,41,船舶港口国监督及安全检查,PSC依据,开展PSC的依据主要是IMO和ILO制定并经修正的有关国际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78);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 66);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TC 69);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 72);1976年航运(最低标准)公约(ILO第147号),42,船舶港口国监督及安全检查,根据上述公约要求,PSC的通常项目是:,船舶证书、文件和手册;,船
25、体、机器和设备状态;,有关机器、设备和仪器使用 和操作要求;,船员配备、劳动及生活条件。,43,船舶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于1998年3月1日起生效。为了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 全,防止污染水域,根据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并由交通部负责解释。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 kW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 kW以上内 河船舶和进出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除非另有规定,本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44,船舶安全检查,处 理,法 律 责 任,检 查,45,第八章思考题,1.简述SOLAS公约的制定背景和74公约78议定书的主要内容。,2.简述STCW78/95公约的修改背景及主要内容。,3.ILO制定的相关公约和相关规定有那些主要内容?,4.简述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主要内容。,5.简述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的主要内容。,6.试述ISM规则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现实意义。,7.试述PSC检查的依据、程序、组织和对应措施。,8.我国船舶安全检查97规则简述主要内容?,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