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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docx

1、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XX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正常运行,明确计划财务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用户及商户的行为,加强一卡通系统业务管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卡通系统是面向学校师生,集身份认证及各类电子消费功能(学生注册、各类消费、图书借阅、校内考勤、门禁管理等)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校园卡作为一卡通系统的重要媒介,具有电子身份认证和电子钱包双重功能。 第三条 校园卡发行范围: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在职教职工、离退休职工、学校各单位的聘用人员(人事处备案)、短期来访工作人员(含博士后工作人员、学校外聘的高层次人才、

2、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其他公务人员等)、参加学校各类培训人员。 第四条用户应规范使用并爱护校园卡及相关设备、设施。 第五条 商户应规范使用和保管一卡通系统专用金融设备(以下简称金融设备,含各类自助机、POS机等)。 第六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与升级,完善相关应用,推进系统建设与发展。 负责校园卡发行、管理(含挂失、解挂、补卡、换卡、延期、销户、账务咨询与处理等)业务。 负责一卡通系统专用金融设备管理。 负责一卡通系统基础数据资源安全、维护及共享工作,受理各单位对数据共享的申请。 负责校园卡相关应用拓展工作,受理各单位开展校园卡相关

3、应用的申请。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一卡通系统银行专用账户的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一卡通系统商户管理和财务结算工作。 协助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受理用户的一卡通账务处理工作。 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人事处负责审批和提供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各单位聘用人员(人事处备案)、短期来访工作人员的校园卡基础数据。 教务处负责提供全日学生(含交流生)校园卡基础数据。 学生处负责提供在校生生活补助、奖学金发放、毕业生离校数据。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各类培训学员的基础数据。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提供外教人员和国际留学生的基础数据。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学院发

4、行的一卡通系统相关业务。 第二章释义 第十条校园卡:校园卡分为正式卡、校务卡、临时卡三大类。 正式卡包括在职教工卡、离退休教工卡与学生卡。 校务卡包括聘用人员卡、短期来访工作人员卡。 临时卡包括临时来访人员卡。 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制。 校园卡须先充值,后消费,不能透支支付,余额不计利息。 校园卡根据急乂学院信息标准规范》统一编码,印刷于卡表面。校园卡号具有唯一属性,可用于邮箱开户、学生注册、图书借阅、门禁管理、考勤管理等应用系统的身份认证。 第十一条有效期:校园卡设有效期。 在职教工卡:有效期自制卡之日算起,在职工作期间有效。 离退休教工卡:有效期自制卡之日算起,在世期间

5、有效。 学生卡:有效期自制卡之日算起,与学制相同。 校务卡:有效期自制卡之日算起,最长三年,具体期限 以人事处提供数据为准。 临时卡:有效期自制卡之日算起,最长一年。 第十二条POS机是一卡通系统专用收费终端。 第十三条充值:指将资金转入校园卡的过程。 第十四条消费:用户使用校园卡在校内消费场所(如食堂、浴室、通勤车、超市等)通过POS机刷卡方式进行支付的活动。 第十五条商户:获准使用POS机收费、并定期与计划财务处进行统一结算的校内单位。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与学校开展校园卡金融业务合作的银行。 第三章申领、发行 第十七条正式卡的申领、发行 在职教工卡:面向在职教职工

6、发行,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或报到通知单,到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申领。基础数据由人事处提供。 离退休教工卡:面向离退休职工发行,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离退休证,到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申领。基础数据由人事处提供。 学生卡:面向全日制本科生(含交流生、正式学历的来华留学生)发行,新生凭到校通知单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所在学院或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领取。全日制本科生基础数据分别由教务处提供;交流生、正式学历的来华留学生数据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 正式卡具有电子钱包、身份认证等所有功能。 第十八条校务卡的申领、发行 校务卡面向校内聘用人员(人事处备案)、短期来访工作人员发行。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

7、人事处相关证明,到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申领,基础数据由人事处提供,办卡需缴纳制卡工本费。 校务卡主要具有电子钱包、身份认证功能,其他功能由开展相关应用的管理部门授权。校务卡在有效期内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年底审核,以人事处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十九条临时卡的申领、发行 面向非校内人员发行,方便其短期在校工作、学习、生活,可作为临时出入证出入校园,由各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到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卡务中心办理。 第四章充值、消费 第二十条充值 为保证金融安全、维护用户利益,校园卡仅支持单向充值。一卡通系统设有最低充值限额、最大存储限额。 第二十一条充值时,如发生银行卡扣款成功、而校园卡数据

8、写入失败等情况,须本人持校园卡、相关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到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处理。 第二十二条消费 用户可持卡在校内食堂、超市、浴室及其他消费场所刷卡消费。 一卡通系统支持无卡消费,主要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各类费用的收缴。 第二十三条凡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用户本人行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有效凭据。 第五章挂失、解挂 第二十四条挂失:校园卡不慎丢失,用户应立即办理挂失,确保利益少受损失。 第二十五条解挂:遗失的校园卡找到,用户解挂后可正常使用,新卡补办后原卡不能解挂。 第六章补卡、换卡 第二十六条补卡:校园卡挂失后即可补办新卡。用户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络安全与

9、信息化中心申请补卡,并交纳制卡工本费。 第二十七条若遇校园卡不能正常使用(该卡被称为坏卡),须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进行技术检测,核定卡片损坏类型。卡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损坏的,可免费换领新卡;非卡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损坏的,换补卡时需交纳制卡工本费20元。 第二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况可申请换卡: 1. 用户所持卡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时可换领新卡。 2. 在职教职工退休后可换取离退休教工卡。 第七章延期、销户 第二十九条 延期:学生卡和校务卡遇下述情况可申请校园卡延期: 学生卡:若遇延期毕业,须本人持学生卡和所在学院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后,于当年集中离校日之前到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10、正式学历的来华留学生申请校园卡延期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 校务卡:有效期满后,若用户继续使用,由用户所在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人事处审核后到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办理。 第三十条销户:符合销户条件的校园卡,系统冻结其充值功能,以系统设定的时间周期后销户。建议用户在此之前消费完卡内余额,或提前申请办理校园卡退款。 已销户的校园卡由用户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外借。 已销户的校园卡不具备身份认证、充值、消费等功能。 校园卡在其他应用系统中的销户由开展相关应用的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销户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在职教工卡:教职工离职、退休、身故后系统销户,数据由人事处提供。 离退休教工卡:教职

11、工身故后系统销户,数据由人事处提供。 学生卡:学生毕业离校时,一卡通系统自动销户,数据由学生处在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提供,正式学历的来华留学生销户数据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 校务卡:有效期满或年审时,用户若不再继续使用,系统对其销户。销户数据由人事处提供。 临时卡:有效期满后,系统即时销户。 第八章校园卡退款 第三十二条 校园卡不再使用时,若卡内有余额,用户可在销户前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申请退还。退还余额后,系统对该卡销户。 第三十三条校园卡退款支持以下两种方式: 1. 在线转账方式: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用户在线转账方式退款申请,审核通过后用户可通过校内

12、统一支付平台自助将校园卡余额转入本人校内个人电子帐户。转账电子信息记录作为计划财务处结算的有效凭证。 2. 转入银行卡方式: 暂无校内统一支付平台电子帐户的用户,可申请转入银行卡方式进行退款。 申请退款时,须提交《XX学院校园卡退款申请表》和用户有效身份证件、校园卡、银行卡(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审核用户退款申请,并做好相应销户工作。 计划财务处协助做好校园卡余额退款工作。校园卡余额转入用户银行卡内,不支持现钞退款。 第三十四条呆账处理 对用户已经毕业、离职或身故,但未办理退款申请的校园卡,系统将在该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后自动销户,并将校园卡内余额作为

13、呆账处理,转计划财务处。 校园卡销户后余额无法退还。 第三十五条单边账退款:充值过程中,如遇银行卡扣款成功、但一^通系统未上账,系统将产生单边账。用户可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申请单边账退款,请持本人银行卡交易流水单、校园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审核用户单边账退款申请,出具业务负责人签字的退款情况说明及付款票据,用户持有效付款票据到计划财务处领取退款。 第九章校园卡工本费收缴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校园卡制作有一定成本,为了加强相关科目核算,计划财务处对校园卡制卡工本费设立专用账户统一收缴与核算,专款专用。 工作人员收费时须向用户提供计划财务处指定的正式票据。 第

14、三十七条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第一次领卡免费;因卡片丢失或非卡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损坏需要补卡、换卡时,需缴纳制卡工本费。申请临时卡时需缴纳制卡工本费。制卡工本费按照计划财务处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章商户管理 第三十八条校内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向计划财务处申请开通一卡通系统商户,审核通过后到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办理开通手续。申请时须持单位证明及经办人、商户负责人及账务结算人的相关身份证件信息。 第三十九条商户提供POS机刷卡服务时,须申请开通一卡通系统POS机专网,同时办理金融设备申领手续。 第四十条 开通商户自助查询系统时,须持单位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15、自助查询系统所需设备及系统安全等由商户负责。 第四十一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及时受理开通自助查询系统的申请,协调专业技术公司进行系统安装、操作培训等,若产生费用由商户承担。 第四十二条用户消费流水有误,可向有关商户提出查询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或无法处理时,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协助解决。 第四十三条 商户如不再提供POS机刷卡服务,应及时申请POS销户,请持单位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一章财务结算 第四十四条一卡通系统财务结算、资金管理等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商户财务结算以一卡通系统财务报表为依据。 第四十五条一卡通系统

16、商户、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与计划财务处按周核对账务,并定期办理转账结算手续。 第四十六条商户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结算工作,须持单位结算申请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结算工作一般安排在每月下旬。 第四十七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商户的财务结算工作,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提供商户一卡通系统结算单和相关营业收入凭证,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四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与合作金融机构做好一卡通系统专用账户的对账工作。 第四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应做好一卡通系统专用账户的月度、年度会计报表等统计工作。 第十二章金融设备管理 第五十条一卡通系统金融设备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五十一条商户使用金融设备时,须填写《XX学

17、院一卡通系统金融设备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主管领导签 字后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提出申请、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协调专业技术公司安装金融设备。安装地点、数量等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与商户协商确定。 安装设备所需的电源、线缆、插座等条件由商户提前准备。 系统运行所需的网络条件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协助准备,如发生相关费用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与商户协商解决。 第五十三条 商户负责金融设备操作人员的选配,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协助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十四条商户对金融设备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若因保管不善(如油烟、污渍、腐蚀等情况)造成设备损坏或

18、遗失,责任由商户承担。 第五十五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卸POS机。商户若遇停业、歇业、地址变更需移动POS或POS闲置不用需拆除等情况,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若遇POS设备损坏等情况不能正常使用,商户须尽快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申报故障。若因延期申报造成交易流水结算等出现问题,责任由商户承担。 第五十七条 严禁将商户自助查询系统专用电脑用于其他用途,因违反本条款造成的责任与后果由商户承担。 第五十八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有权根据学校需要,收回安装在商户的部分或全部POS设备。 第十三章相关应用系统建设 第五十九条校园卡相关应用系统建

19、设遵循“谁建设、谁应用、谁管理”的原则。有建设需求的单位,请持经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正式书面证明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申请,同时提供应用系统需求的详细说明。 第六十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依据学校一卡通系统整体建设目标,审核各单位关于校园卡相关应用建设申请材料,并报校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经审批建设的校园卡相关应用系统,申请单位负责管理、运维等工作,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六十二条未经审批,学校各单位不得自行建设校园卡相关应用系统;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章警示性条款 第六十三条严禁攻击一卡通系统,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经查实发

20、生上述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四条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 抵押等。若发生相关情况,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有权收回或注销校园卡。 未经授权或未获批准,校内其他部门无权回收、质押校园卡。否则因此产生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等责任由回收或质押部门承担。 第六十五条 拾获校园卡应及时与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联系。恶意使用拾获校园卡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和开展校园卡应用的部门可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相应业务工作(如校园卡在相关应用系统的注册、使用、挂失、销户等)。 第六十七条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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