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 头胞菌素类抗生素 头胞菌素类根据其抗菌谱、抗菌活性、对P内酰胺酶的稳定性以及肾毒性的不同,目前分为四代。第一代头胞菌素主要作用于需氧革兰阳性球菌,仅对少数革兰阴性杆菌有一定抗菌活性;常用的注射剂有头胞唑林、头胞噻吩、头胞拉定等,服制剂有头胞拉定、头胞氨苄和头胞羟氨苄等。第二代头胞菌素对革兰阳性球菌的活性与第一代相仿或略差,对部分革兰阴性杆菌亦具有抗菌活性;注射剂有头胞呋辛、头胞替安等,服制剂有头胞克洛、头胞呋辛酯和头胞丙烯等。第三代头胞菌素对肠杆菌科细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具有强大抗菌作用,头胞他啶
2、和头胞哌酮除肠杆菌科细菌外对铜绿假单胞菌亦具高度抗菌活性;注射品种有头胞噻肟、头胞曲松、头胞他啶、头胞哌酮等,服品种有头胞克肟和头胞泊肟酯等,服品种对铜绿假单胞菌均无作用。第四代头胞菌素常用者为头胞吡肟,它对肠杆菌科细菌作用与第三代头胞菌素大致相仿,其中对阴沟肠杆菌、产气肠杆菌、柠檬酸菌属等的部分菌株作用优于第三代头胞菌素,对铜绿假单胞菌的作用与头胞他啶相仿,对金葡菌等的作用较第三代头胞菌素略强。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 临床常用的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主要有:(1)对肠杆菌科和葡萄球菌属细菌有良好抗菌作用,但对铜绿假单胞菌无作用者,如链霉素、卡那霉素、核糖霉素。其中链霉素对葡萄球菌等革兰阳性球菌作用
3、差,但对结核分枝杆菌有强大作用。(2)对肠杆菌科细菌和铜绿假单胞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具强大抗菌活性,对葡萄球菌属亦有良好作用者,如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奈替米星、阿米卡星、异帕米星、小诺米星、依替米星。(3)抗菌谱与卡那霉素相似,由于毒性较大,现仅供服或局部应用者有新霉素与巴龙霉素,后者对阿米巴原虫和隐孢子虫有较好作用。此外尚有大观霉素,用于单纯性淋病的治疗。所有氨基糖苷类药物对肺炎链球菌、溶血性链球菌的抗菌作用均差。 5. 新生儿、婴幼儿、老年患者应尽量避免使用本类药物。临床有明确指征需应用时,则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给药方案。 6. 妊娠期患者应避免使用。哺乳期患者应避免使用或
4、用药期间停止哺乳。 四环素类抗生素 四环素类抗生素包括四环素、金霉素、土霉素及半合成四环素类多西环素(强力霉素)、美他环素(甲烯土霉素)和米诺环素(二甲胺四环素)。四环素类曾广泛应用于临床,由于常见病原菌对本类药物耐药性普遍升高及其不良反应多见,目前本类药物临床应用已受到很大限制。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 牙齿发育期患者(胚胎期至8岁)接受四环素类可产生牙齿着色及牙釉质发育不良,故妊娠期和8岁以下患者不可使用该类药物。 3. 哺乳期患者应避免应用或用药期间暂停哺乳。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 目前沿用的大环内酯类有红霉素、麦迪霉素、螺旋霉素、乙酰螺旋霉素、交沙霉素、柱
5、晶白霉素。大环内酯类新品种(新大环内酯类)有阿奇霉素、克拉霉素、罗红霉素等,其对流感嗜血杆菌、肺炎支原体或肺炎衣原体等的抗微生物活性增强、服生物利用度提高、给药剂量减小、不良反应亦较少、临床适应证有所扩大 4. 肝病患者和妊娠期患者不宜应用红霉素酯化物。 5. 妊娠期患者有明确指征用克拉霉素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采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类包括林可霉素及克林霉素,克林霉素的体外抗菌活性优于林可霉素。 5. 本类药物不推荐用于新生儿。 6. 妊娠期患者确有指征时方可慎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甲硝唑和替硝唑 本类药物对厌氧菌
6、滴虫、阿米巴和蓝氏贾第鞭毛虫具强大抗微生物活性。 2. 妊娠早期(3个月内)患者应避免应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 3. 本类药物可能引起粒细胞减少及周围神经炎等,神经系统基础疾患及血液病患者慎用。 4. 用药期间禁止饮酒及含酒精饮料。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 磺胺类药 根据药代动力学特点和临床用途,本类药物可分为:(1)服易吸收可全身应用者,如磺胺甲 唑、磺胺嘧啶、磺胺林、磺胺多辛、复方磺胺甲 唑(磺胺甲 唑与甲氧苄啶SMZ-TMP)、复方磺胺嘧啶(磺胺嘧啶与甲氧苄啶SD-TMP )等; (2) 服不易吸收者如柳氮磺吡啶(SASP);(3)局部应用
7、者,如磺胺嘧啶银、醋酸磺胺米隆、磺胺醋酰钠等。 6. 本类药物可引起脑性核黄疸,因此禁用于新生儿及2月龄以下婴儿。 7. 妊娠期、哺乳期患者应避免用本类药物。 呋喃类抗菌药 国内临床应用的呋喃类药物包括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和呋喃西林。 2. 在新生儿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时应用呋喃妥因可发生溶血性贫血,故新生儿不宜应用。成人患者缺乏此酶者也不宜应用。 3. 哺乳期患者服用本类药物时应停止哺乳。 三、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的应用 (一) 肾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的应用 1. 基本原则:许多抗菌药物在人体内主要经肾排出,而某些抗菌药物具有肾毒性,肾功能减退的感染
8、患者应用抗菌药物的原则如下: (1) 尽量避免使用肾毒性抗菌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调整给药方案。 (2) 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等选用无肾毒性或肾毒性低的抗菌药物。 (3) 根据患者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及抗菌药物在人体内排出途径调整给药剂量及方法。 2. 抗菌药物的选用及给药方案调整:根据抗菌药物体内过程特点及其肾毒性,肾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有以下几种情况(参见表4)。 (1) 主要由肝胆系统排泄或由肝脏代谢,或经肾脏和肝胆系统同时排出的抗菌药物用于肾功能减退者,维持原治疗量或剂量略减。 (2) 主要经肾排泄,药物本身并无肾毒性,或仅有轻度肾毒性的抗菌药物
9、肾功能减退者可应用,但剂量需适当调整。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 ⑶肾毒性抗菌药物避免用于肾功能减退者,如确有指征使用该类药物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达到个体化给药;也可按照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内生肌酐清除率为准)减量给药,疗程中需严密监测患者肾功能。 表4肾功能减退感染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抗菌药物 肾功能减 退时的应用 红霉素、阿奇霉素等大环内酯类利福平克林霉素 多西环素 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哌拉西林美洛西林苯唑西林 头胞哌酮头胞曲松头胞哌酮/舒巴坦 氨苄西林/舒巴坦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替卡西林/克拉维酸哌拉西林/三唑巴坦 氯霉素两性霉素
10、B异烟肼甲硝唑伊曲康唑服液 可应用,按原治疗量或略减量 青霉素羧苄西林阿洛西林头胞唑琳头胞噻吩 头胞氨苄头胞拉定头胞呋辛头胞西丁头胞他啶 头胞唑肟头胞噻肟头胞吡肟氨曲南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 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加替沙星 环丙沙星 磺胺甲 唑甲氧苄 啶氟康唑 吡嗪酰胺 可应用,治疗量需减少 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奈替米星阿米卡星卡那霉素链霉素 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氟胞嘧啶伊曲康唑静脉注射剂 避免使用,确有指征应用者调整给药方 案* 四环素土霉素 呋喃妥因萘啶酸 特比萘芬 不宜选用 注:*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或按内生肌酐清除率(
11、也可自血肌酐值计算获得)调整给药剂量或给药间期。 (二)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的应用 1. 基本原则 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及剂量调整需要考虑肝功能减退对该类药物体内过程的影响程度以及肝功能减退时该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发生毒性反应的可能性。由于药物在肝脏代谢过程复杂,不少药物的体内代谢过程尚未完全阐明,根据现有资料,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应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 ⑴主要由肝脏清除的药物,肝功能减退时清除明显减少,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肝病时仍可正常应用,但需谨慎,必要时减量给药,治疗过程中需严密监测肝功能。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不包括酯化物)、林
12、可霉素、克林霉素属此类。 (2) 药物主要经肝脏或有相当量经肝脏清除或代谢,肝功能减退时清除减少,并可导致毒性反应的发生,肝功能减退患者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氯霉素、利福平、红霉素酯化物等属此类。 (3) 药物经肝、肾两途径清除,肝功能减退者药物清除减少,血药浓度升高,同时有肾功能减退的患者血药浓度升高尤为明显,但药物本身的毒性不大。严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肾功能同时减退的患者在使用此类药物时需减量应用。经肾、肝两途径排出的青霉素类、头胞菌素类均属此种情况。 (4) 药物主要由肾排泄,肝功能减退者不需调整剂量。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属此类。 2. 抗菌药物选用(见表5) 表5肝功能减退感染患者
13、抗菌药物的应用 抗菌药物 肝功能减 退时的应用 青霉素头胞唑琳头胞他啶 庆大霉素妥布霉素阿米卡星等氨基糖苷类 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多粘菌素 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 按原治疗量应用 哌拉西林阿洛西林美洛西林羧苄西林 头胞噻吩头胞噻肟头胞曲松头胞哌酮 红霉素克林霉素 甲硝唑氟罗沙星氟胞嘧啶伊曲康唑 严重肝病时减量慎用 林可霉素 培氟沙星 异烟肼* 肝病时减量慎用 红霉素酯化物四环素类氯霉素利福平 两性霉素B酮康唑咪康唑特比萘芬 磺胺药 肝病时避免应用 注:*活动性肝病时避免应用。 (三) 老年患者抗菌药的应用 由于老年人组织器
14、官呈生理性退行性变,免疫功能减退,在应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老年人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主要经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按常用量给药时,易导致药物在体内积蓄,血药浓度增高,出现药物不良反应。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接受主要自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应按轻度肾功能减退情况减量给药,可用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 正常治疗量的2/3〜1/2。青霉素类、头胞菌素类和其他0内酰胺类的大多数品种即属此类情况。 2. 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杀菌作用的抗菌药物,青霉素类、头胞菌素类等 P内酰胺类为常用药物,毒性大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药物应尽可能避免应用,有明确应用
15、指征时在严密观察下慎用,同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剂量,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达到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四)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新生儿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使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个体化给药,以确保治疗安全有效。不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者,不可选用上述药物。 2. 新生儿期避免应用或禁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16、抗菌药物。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育的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禁用,可导致脑性核黄疸及溶血性贫血的磺胺类药和呋喃类药避免应用。 3. 新生儿期由于肾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经肾排出的青霉素类、头胞菌素类等P内酰胺类药物需减量应用,以防止药物在体内蓄积导致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的发生。 4. 新生儿的体重和组织器官日益成熟,抗菌药物在新生儿的药代动力学亦随日龄增长而变化,因此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 (五)小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小儿患者在应用下列抗菌药物时应注意: 1.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该类药物有明显耳、肾毒性,小儿患者应尽量避免应用。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药物可供选
17、用时,方可选用该类药物,并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 2. 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该类药也有一定肾、耳毒性,小儿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时方可选用。在治疗过程中应严密观察不良反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 3. 四环素类抗生素:可导致牙齿黄染及牙釉质发育不良。不可用于8岁以下小儿。 4. 喹诺酮类抗菌药:对骨骼发育可能产生不良影响,该类药物避免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 (六)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 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妊娠期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18、 ⑴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如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 ⑵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妊娠期避免应用;确有应用指征时,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使用,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⑶药物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者,确有使用抗菌药指征时,妊娠期可选用。可选用药物有:青霉素类、头胞菌素类等P内酰胺类和磷霉素等。 2. 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药物后,药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药物含量不高,不超过哺乳期患者每日用药量的1%;少数药物乳汁中分泌量较高,如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氯霉素、磺胺甲唑、甲
19、氧苄啶、甲硝唑等。青霉素类、头胞菌素类等P内酰胺类和氨基糖苷类等在乳汁中含量低。然而无论乳汁中药物浓度如何,均存在对乳儿潜在的影响,并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可导致乳儿听力减退,氯霉素可致乳儿骨髓抑制,磺胺甲唑等可致核黄疸、溶血性贫血,四环素类可致乳齿黄染,青霉素类可致过敏反应等。因此治疗哺乳期患者时应避免选用氨基糖苷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磺胺药等。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 表6抗微生物药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类 FDA分类 抗微生物药 A.在孕妇中研究证实无危险性 B.动物中研究无危险性,但人类研究资料不充分,或对动物有毒性,但人类研究无
20、危险性 青霉素类头胞菌素类青霉素类+ P内酰胺酶抑制剂氨曲南美罗培南厄他培南 红霉素阿奇霉素克林霉素磷霉素 两性霉素B特比萘芬利福布丁乙胺丁醇 甲硝唑呋喃妥因 C.动物研究显示毒性,人体研究资料不充分,但用药时可能患者的受益大于危险性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氯霉素克拉霉素万古霉素 氟康唑伊曲康唑酮康唑氟胞嘧啶 磺胺药/甲氧苄啶氟喹诺酮类利奈唑胺 乙胺嘧啶利福平异烟肼 吡嗪酰胺 D.已证实对人类有危险性,但仍可能受益多 氨基糖苷类 四环素类 X.对人类致畸,危险性大于受益 奎宁 乙硫异烟胺 利巴韦林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 注:(1)妊娠期感染时用药可参考表中分类,以及用药后患者的受益程度及可能的风险,充分权衡后决定。 A类: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B类:有明确指征时慎用;C类: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D类: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严密观察下慎用;X类:禁用。 (2)妊娠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