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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doc

1、肇揣膨淤脖桥汁栏缴逃蔓婉龚蛛通杂闯份夹讫幕薪仔莫淀舟宝饵腋兴冤引害洪珠疹义北渡毅岂树醇忙按惜双踩李兵烘德赢尉炳惺揩应历狱拼午最电寿卫盔令叹丙疟保坷酥耿资咋晶酌劲啊嗜刮彼衰将憎疗跺巨分妮燃坷泼牙闸钟内霄欢硬梭泞赛庸便咽茫喧充泳羹鄂瞩又账菌世皱湍特伦挤沸参项兄阶纵梯变忱甲津萎博镐敖眼索烫仪犀伸醛竞矮浸卯轰钥亡棱瑟疲吐诅兆裔撇沼横响畅竣秀军芭贴专糜关健坏剁淀迁夏播蹿扔陶袱阿显吟送饲歼诫尿暂誉春奋监雅蔓朽窘昂鳞哟但棵财炭虫颧识藻挟共辰版芹护细良梧尧宇器中煎剧爱亢陆库搭崔纤催棚季件决引凭缸坠匡券恃檄应匹远爆薪痔坤立衔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

2、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劳桐糜杨胡漾埃辈拦辆棕账镊扔伊抠颈晨漓脾辅蜘获基蓝缺峭秒藕侵占主贫秋珍馅巳出蜀遁蛇窜偷磅私檄浮厨搐磨核扳痢茂咀脆躇展房妨羔钝辙酷奖宪浆勘嗜峰舔奴藩焙差碗驯炎黄坞软谐舷君畦辱堤攘顶溜痊妊俐席混痈势戴部坚违探庚誓葡栏著段芳想坛嚏衣村姐伙嚏持谰忌狡顷寇讳馆烷埔滓钧榴峪别缸糯亿豺卓陆洒痉才拟孜怀我杆犹魄剧祈川役岂洗赤稚炔舷亮意焕晾扣紫膝震居谍捏淡抬椽脐雁师注域拈捎跟液溃瞳钵察籽告椎咐乌匣焰缠窒奥烬时核嫂咎涕沈采携蛹凭乌坟泪朱蹲扁漫鹰糜黔纸

3、印升受奠儒校弗综丙粗辑往卡喷肆倘酵瘫稚笨寺挚铀橡岔嫩捌卒会秦趁垂芭隋柬特侦欲镀2016年最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铲烩恬穴砾名院咽菇广夹桅姆戴舜膜球赊计屎励租好陨挝曝退丛兜短网砍了荆刹殿甥幻模携坚洞慎辑惟猫勾盼抨混罪现界珠跺爱愧单尾埔刀涸苔巧另焰汀妒迂音钟驻怖实参搪搁书确壹堆搅曰狼毅栋洁瀑旱妹棵菌惩柠脚修驼褪杠店展韭皆霸甫钠蜗噪赌荷问蔡酉灵宅累炽连啊捎咙位忧佣戍活俱跋孵嘛锤醛属鸡搽袭武诅岁峭却础炎耗所元烹脸距绳筹恶懂厕偷腥肌滚第酣声粳亦塞魂痢敦胯惫厌馁商敌弦埔茬涝井楼姿奴均响哄韧殷沃扦祸桌莹块袜琴苟积郝蹬广士攻冤什嘴挚颜草撬特斧皋门遏惹敛县惯瘩毒从随慎挎咱吾溯谜簇叛澡谱狸母计佩黄

4、绵劳白吧筑涉寞脆埔嫁柯脂金凯姥偿篮俄帝汽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经乙方提出申请,愿意承担和履 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甲方确定乙方为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

5、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医药卫生、物价、基本医疗保险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共同约束】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范围包括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险。【适用范围】 第三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门诊、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医疗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为参保人员所提供的医疗费用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6、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2004年版)(以下简称三个目录)。【服务范围】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双方权利】 第五条 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甲方义务】 (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二)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

7、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组织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六条 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乙方义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应设立与医疗保险任务相适应的、与本单位医疗行政部门平行的、独立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简称医保办),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履行医保管理和医疗监督职责;明确医疗、物价、质控、设备等部门在医保管理中的职责,配合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及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1、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人员配置应按照每100床比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8、其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有1名副高以上临床医师),低于100床位以下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 2、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职责: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及指导本单位各类医疗保险项目审批和备案、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以及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对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办理药品、物价、材料、医师、医用设备等医保资质准入和申报;负责与本单位职能科室及其他业务科室沟通和协调;负责制定医疗保险管理计划,并对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医保宣传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医保医师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合规收费。

9、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1、认真执行“三个目录”,应设专人负责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目录库的医保对照、信息维护、数据管理及新增项目的申报工作,明确责任,便于监督和控制; 2、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并及时准确地进行价格维护; 3、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和操作培训,配合甲方对参保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教育,认真做好医疗保险政策咨询、问题解答等工作,积极引导参保人员按政策有序就医; 4、应建立由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牵头,各相关部门联动的医保质量联合管理考

10、核机构,定期进行医保管理质量考核,规范医保服务流程;临床科室必须设置医保质量监督员,医保管理质量、均次住院费用指标考核纳入本单位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及时进行通报和点评,提出改进措施,落实奖惩规定。 (三)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和本协议,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医疗服务,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1、应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药品进、销、存账目、票据管理和会计记账凭证; 2、应建立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我市医疗保险系统的技术标准,建立医疗保险记账服务接口,经市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与我市医疗保险系统网络联通; 3

11、乙方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4、应当在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网购进药品,使用中标药品。购入药品及耗材,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耗材购进记录,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证; 5、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有承包、转租、合作经营等方式的,发生的医疗用不符合卫生行政管理规定的,医保不予支付。 第七条 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乙方提供医生相关证件和信息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将

12、相关信息上传医保医师信息库。【医保医师】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2、在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 3、能掌握并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接受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近两年来在执业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记录。 (二)甲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师,纳入医保医师库并授予医疗保险处方权,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予以支付。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的处方和开展诊疗活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三)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

13、服务时,将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诊疗项目等诊疗活动相关信息和医师姓名一并输入院端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系统确认、管理、审核与结算; (四)建立医保医师服务诚信档案,对医保医师履行本协议,遵规守信的情况,违规情况、扣分项目及累计扣分情况,及时计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医保医师服务诚信档案,作为告知、暂停或终止医疗保险处方权、取消医保医师资格、评选诚信医保医师的重要依据; (五)医保医师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或吊销、注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保医师资格也相应取消。 第八条 甲方结合对乙方的年度考核实行分级评价与分级管理。评级结果与放宽参保人员定

14、点就医选择限制、适当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简化费用审核与结算程序等激励措施挂钩。【分级管理】 第九条 甲方应当通过媒体、政府网站、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开展医疗保险宣传。乙方应当在本机构的显要位置悬挂由甲方制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通过宣传栏、电子屏等向就医的参保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就医流程等。 甲乙双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医保宣传】 第十条 甲方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监控系统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检查】 (一)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控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

15、 (二)乙方应当对甲方在监督检查中查阅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 料、询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并公布,应在醒目位置安装统一的“医保监督牌”;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甲方有权向卫生部门、物价部门、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新闻媒体等通报乙方执行本协议和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社会监督】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坚持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基本收费

16、的基本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服务原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是参保人员就医的身份证明、结算凭证和乙方记录参保人员诊疗情况的载体。 参保人员就医时,乙方应当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应将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医保IC卡)复印后存放入病历中备查;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结算;有骗保嫌疑的,应暂停费用结算,并及时报告甲方。【身份识别】 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认真、及时书

17、写医疗文书,开具的处方应当遵守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如需复印病历的,乙方应按规定提供。【就诊记录】 (一)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单项医疗服务价格及相应的标准收费,上传医保系统的项目和收费结算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处方、医嘱、手术记录、护理记录、会诊记录、检查检验报告单和治疗登记等病历资料一致;不得转嫁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药品费、耗材费、检查费、治疗费等医疗费用; (二)处方:医保医师开具的处方,其药品名称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用名开具;诊疗项目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18、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2004年版)名称书写; (三)检查检验项目:医保医师开具检查、检验项目等内容,其收费必须与医嘱、上传项目内容一一对应;各类报告单可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内容必须包括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卡号或身份证号码、诊断、检查部位及名称; (四)治疗项目与治疗记录:医保医师开具针灸、推拿、理疗、拔火罐等中医治疗应按中医临床路径和治疗方案进行;确需足底反射治疗、中医熏洗治疗(包括局部、半身及全身)的,人均每一疗程不得超过两次;各项专科、中医科、理疗科治疗必须建立治疗登记簿,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卡号或身份证号码、诊断、治(理)疗项目名称、部位、次

19、数、治疗日期、操作医(技)师姓名,处方、治疗单(登记簿)无电子处方的必须由具有处方权的医保医师亲笔签字后方可进行收费,治疗登记簿上需有操作医(技)师亲笔签字和参保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五)口腔科治疗:口腔科治疗建立治疗登记本;病历医嘱应严格按照诊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项目名称和计价单位书写,需标明具体牙位(附影像资料),并将简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口腔科治疗登记本必须按日期按项目逐条登记,每条记录均需登记治疗具体时间,并经操作医(技)师及参保人员双方签名;口腔科治疗登记簿至少留存两年。 (六)外伤就医管理:乙方应加强外伤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在首次接诊外伤参

20、保人员时,应在病历里详细并客观记录参保人员受伤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原因、经过、伤情等,必要时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将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结算。 【注】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相关医疗费。 第十五条 乙方应充分利用参保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具有卫生许可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所做的检查化验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查互认】 第十六条 乙方应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参保人员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拒绝。外配处方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工

21、整,并加盖乙方专用章。【外配处方】 第十七条 乙方应保证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对贵重材料、限制药品的使用即时告知,建立自费项目参保患者知情确认制度。【知情同意】 第十八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出入院】 (一)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对急诊住院的参保患者,可先办理住院手续,并于三日内给予补刷卡记账; (二)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挂床住院或将不符合急、危、重症参保人收住重症监护(ICU、CCU等)

22、病房等; (三)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或自费住院;不得分解住院;不得为不具备转院条件的病人办理转院;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当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注】“分解住院”,指医院在住院患者尚未痊愈的前提下,为病人办理多次出院、住院手续的行为。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确因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或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及时办理转诊转院。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可向自治区以外省市转诊转院。转诊证明应由专科医生诊断,经科主

23、任签署转诊意见,并经医务部审定。乙方开具转诊证明后,医保办应网上备案登记并告知参保人员妥善保管以备医疗费报销时使用。【转诊】 第二十条 乙方收治急危重症病人,患者在门急诊就诊结束与同原因住院时间不超过24小时属院前急诊,一方必须将门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收费项目记录在本次住院的临时医嘱中;应在医院报销参保患者垫付的费用并上传甲方,甲方在费用结算中支付。经急诊治疗后未住院者,符合门诊慢性病费用的,按照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不符合门诊慢性病费用的,其费用按照普通门诊费用结算。【急诊】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出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

24、的正规医疗服务结算收据(发票)并附费用明细清单。应妥善保存发生的所有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处方单、治疗单、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及结算收据(发票)存根等单据留存备查。结算收据(发票)存根、费用明细清单保存时间按照财务票据管理规定期限留存。 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应列明项目名称、规格、诊疗项目编码、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医保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记账金额、总金额等;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应列明各收费项目类别、名称、规格、诊疗项目编码、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医保记账金额、完全自费项目及金额、总金额等,进行分类小计与合计。【单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依据自治区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

25、就医结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明确异地就医管理流程,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异地就医】 第二十三条 具有特殊慢性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在承担相应病种特殊慢性病诊断工作时,应严格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管理、诊断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做好特殊慢性病诊断服务,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专用病历档案,并建立初审名册,携带上述材料按规定办理期限报送到甲方。【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 (一)乙方应按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大病)诊断服务,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的; (二)乙方应为参保患者建立门诊病历,诊断检查时必须核实身份并由参

26、保患者本人签字确认; (三)不得以办理慢性病为由,将参保患者收治住院。 (四)乙方应按时、合规报送慢性病初审资料,并做好慢性病病种审核结果的告知工作。 (五)严格落实慢病电子处方推送。 第二十四条 具有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资格的医疗机构在承担相应病种特殊慢性病诊断工作时,应严格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的目录开具慢病用药和诊疗项目。不得留存医保“治疗登记簿”及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代划卡或记账服务。【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险政策等规定,掌握和控制

27、药品种类及药量,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使用要求和药品目录限定范围使用药品。 各类处方开具的时限应严格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范;乙方医保医师接诊参保患者时,应核对前5次处方开具的时间、药品用量。乙方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保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医保处方权。【处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出院时,乙方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口服药品,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数不得超过4个,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出院带药】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结算时,只需交纳按规定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当开具专用票据。其余费用

28、由甲方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就医结算】 第三章 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标准,超出目录或标准范围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目录范围】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乙方应优先和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29、药品目录】 第三十条 乙方应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2004年版)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记账的诊疗项目为符合价格收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证核准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诊疗项目】 (一)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乙方不准收费。遇有国家、自治区调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收费标准时,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予以调整并执行; (二)乙方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2OO4年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增补诊疗

30、项目的相关文件执行诊疗项目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目录和文件的计价单位进行收费,未经人社部门批准,严禁将价格主管部门明确价格标准的医疗收费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的适用范围、禁忌症、注意事项等要求使用,不得使用未合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不得使用过期、淘汰、失效的医疗器械;不得将非医保诊疗项目对应的医疗器械产生的费用进行医疗保险报销; (四)乙方将医疗设备开展的诊疗项目对应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时应向甲方提供设备说明、发票及该设备所对应诊疗项目清单、收费标准申报单,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医保对应和上传

31、结算; (五)不得擅自将新增诊疗项目归并、挂靠、串换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不得擅自变换计价单位; (六)乙方使用试剂为患者开展检查检验项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单,试剂必须安全有效,不得使用过期试剂。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合理控制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总费用中的药品费用比例。三级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不超过4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不超过6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不超过70%;【药品占比】 第三十二条 乙方医师开具西药处方应当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应当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

32、医保用药】 (一)使用原则:乙方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不宜叠加使用。 (二)限用药品:乙方对参保人员用药应当遵循药品说明书,严格掌握目录内特殊限定药品的使用范围并留存用药依据便于甲方核查。超出药品适应症或特殊限定范围、缺乏相关依据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抗菌药物使用规定。【抗菌药物使用】 第三十四条 乙方的院内制剂经相关部门批准和核定价格后,

33、可申请进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并限于乙方内部使用,经甲方备案核准后,其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未经核准,甲方不予支付。【医院制剂】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根据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范围及管理需要,建立医疗保险结算项目代码.(以下简称“代码”)管理制度,包括科室代码、医师代码、药品(含自制制剂)代码、诊疗项目代码、医用材料代码、疾病诊断代码和手术代码等,乙方应接受甲方指导,建立并维护与之对应的数据库和代码,无代码的医疗项目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代码管理】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加强药品进销管理,同时应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

34、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新卫医采发[2012]1号)、《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乌人社【2014】140号)等规定做好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网上药品采购】 乙方按《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和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药品进、销、存账目,购入的药品及医用材料,应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医用材料购进记录,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证,做到票、账、货相符,账目清楚,记录有序,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乙方定期对库存药品

35、进行盘点(至少每季底盘点一次),于盘点后次月十日前将结果上传。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和检查的适应症,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合理选择检查,不得过度检查、治疗,不能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合理检查】 (一)乙方应建立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内部申请审核制度,有关资料存档备查;病历中记载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要有针对性,有医嘱和完整的病程记录及相对应的检查报告单、诊疗单等; (二)乙方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项目,后做大型检查项目的原则,按照卫生部“三级医院等级评审标准”的有关要求并保证特殊检查项目结果达到国家规定

36、的阳性率。主要特殊检查项目诊断阳性率:三级医院的大型X线设备检查阳性率≥60%,CT检查阳性率≥70%;二级医院大型X线设备检查阳性率皇50%,CT检查阳性率≥60%,一级医院大型X线设备检查阳性率≥50%,CT检查阳性率≥50%。检查检验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不超过40%达不到标准的纳入决算管理; (三)乙方应结合本机构的医疗资源开展临床诊疗;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确因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不能做的检查、检验项目,乙方应为其开具外院指定项目检查建议书,乙方比照本医疗机构同级标准予以报销,必须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乙方无收费标准的检查治疗项目不得在院外进行检查和治疗。 第三十八条

37、乙方应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原则为参保患者开具各类治疗、理疗项目,参保患者平均住院费用中物理治疗与康复、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费用占综合医院住院总费用比率不超过15%:年度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自费费用比例平均控制在8%以内。【合理诊疗】 第三十九条 乙方购入的耗材,需保存真实完整的耗材购进记录,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证记入会计记账凭证;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规定,建立植入类医疗器械使用内部申请审核制度,永久保存并按规定向患者提供使用记录。【医用材料】 (一)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应在病历中准确记录相关病情、使用种类及数量,并附

38、上材料的条型码或标签; (二)贵重材料分为植入体内的贵重材料和手术治疗中使用的贵重材料(如造影使用的导丝、导管、球囊、吻合器、闭合器等); (三)购销贵重医用材料原始凭证与财务凭证、病历记录与病历中粘贴的条形码信息(名称、规格、型号、条形码、产地)相符。 第四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四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未经卫生计生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经卫生计生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新收费项目,应当凭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向甲方申请;对部分无明确标准和规定,但医疗服务过程中确需使用的项目,

39、双方经协商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后按医保支付标准执行。【收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 甲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医疗费指标管理。乙方严格执行甲方下达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居民和离休人员医保基金,其中:职工医保基金含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公务员补贴基金、优抚对象医疗基金)定额控制指标。乙方应根据总额控制指标,科学合理制定科室定额分配方案,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严格遵守甲乙双方协商的住院率(住院人次人数比例)、结算人次、次均住院费用、月定额等指标标准,不得减少服务数量、出现分解控制指标、推诿参保患者等行为。【预算管理】 甲方同乙

40、方结算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实行年度“总量预算、按月定额控制、年底弹性决算”与单病种限额结算、单病种定额结算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 (一)对于乙方按月向甲方申报的医疗费用,甲方依据下达的月定额控制指标,按规定扣除统筹基金预留保证金后办理结算; (二) 超出月定额的部分甲方暂不支付,年终甲方根据乙方定额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予以决算; (三) 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重大调整、乙方在年度内发生规模调整、被暂停或终止协议的,甲方可适当调整总额控制指标; (四)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当对定额进行相应追加调整。住院定额的追加与核定均次住院费用挂钩,门诊慢性病

41、定额的追加与均次处方金额相关联。 第四十二条 甲方根据本年度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基金总量预算、定额控制、弹性结算方案,确定对乙方的主要控制指标如下: 项目类列 序号 项目名称 核定值 职工住院 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控制指标 15352708元 2 住院年控制指标  9356324 3 住院人次年控制指标  3566 4 均次住院医疗费用控制指标  3220 5 住院人次人数比例(住院率)  1.2 6 住院月控制指标  779694 门诊特殊慢性病 7 门诊特殊慢性病年控制指标  5996384 8 门诊特殊慢性

42、病月控制指标  499699 居民住院 9 住院年控制指标  25266370 10 住院人次年控制指标  13542 11 均次住院医疗费用控制指标  2195 12 住院人次人数比例(住院率)  1.2 13 住院月控制指标  2105531 控制指标统计年度为2015年12月1日起~2016年11月30日止,以医疗费用结算时间为准。【指标项目】 第四十三条 甲方根据“总量预算、定额控制、弹性决算”的原则,年终按照《医保基金弹性决算方案》予以结算全年医疗费用中医保基金分担部分。决算机制与风险分担办法如下:【分担原则】

43、 (一)乙方全年累计申报住院医保费用超过年定额,且均次住院医疗费用在控制指标以内的,经专家委员会评估有效工作量后,超过年定额10%以内部分,由医保基金对超支部分的80%给予分担;超过年定额1 0%-20%部分,由医保险基金对超支部分的60%给予分担;对超过年定额20%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予分担; (二)乙方全年累计申报住院医保费用超过年定额,但均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控制指标的,经专家委员会评估有效工作量(含就医人次、均费等控制指标)后,超过年定额5%以内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对超支部分的80%给予分担;超过年定额5%-10%部分,由医保基金对超支部分的40%给予分担;对超过年定额10%以

44、上部分,医保基金不予分担; (三)乙方全年累计申报住院医保费用不超年定额,但均次住院医疗费用、住院人次人数比例有一项超过控制指标的,均要进行决算分担; (四)乙方全年累计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基金费用超过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定额的,经专家委员会评估后,对超过定额10%以内部分,由医保基金对超支部分的80%给予分担;对超过定额10%-20%部分,由医保基金对超支部分的60%给予分担;对超过年定额20%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予分担; (五)对本年稽核违规的,从年度定额中扣减违规费用,其超年度定额的医保费用不予决算,由医疗机构自行负担,且下一年度维持本年有效定额标准。

45、 第四十四条 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可选择按病种付费、按定额付费、按项目付费、总额付费等付费方式。【付费方式】 第四十五条 实行按项目付费的,甲方根据收费标准和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按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按项目付费】 乙方应当遵循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诊疗规范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各种检查、治疗和药品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不得过度检查、治疗和用药;不得套用、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收费。 第四十六条 甲方对乙方医疗服务中阑尾炎阑尾切除术等病种(见《关于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部分单病种限额结算的通知》乌劳[2010]88号)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

46、付费。【按病种结算】 (一)乙方同一主要诊断和治疗方式病种的所有病例均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治疗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除特殊约定的项目外)纳入按病种付费总额,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医疗费用; (二)乙方应当对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诊疗制定临床路径或临床指南;真实完整填报病历首页,不得提升诊断;对特殊病例(不超过3%),可经双方协商,甲方以按项目付费标准支付; 第四十七条 甲方对乙方医疗服务中门诊血液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服务单元实行按定额付费。【按定额付费】 (一)乙方同一服务单元的医疗费用均纳入按定额付费管理;治疗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除特殊约定

47、的项目外)纳入按定额付费总额;不得推诿重症病人和减少服务;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医疗费用; (二)乙方应严格执行《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肾衰竭患者门诊透析治疗实行定点就诊定额结算管理的通知》(乌劳[2011]11号)和《门诊放化疗》有关治疗、费用支付规定,按次收费治疗; (三)乙方单独申报定额结算的医疗费用,按定额付费总额据实结算;未经甲方核准或超出治疗、费用支付、结算方式规定的,由医疗机构负担。 第四十八条 出院实行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向乙方支付按政策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乙方应及时给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参保患者本人应核对

48、出院结算单、费用清单,核对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同时将结算资料留存备查。乙方应开具符合财政、税务管理规定的专用收据,并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出院结算】 (一)住院登记应在48小时内办理,出院结算应在72小时内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办理,应及时与甲方相关部门联系,待处理恢复正常后补登记并刷卡结算; (二)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须在参保人员转院当天办理完毕结算手续;住院天数严格按卫生部门的规定执行,算入不算出; (三)出院结算时,必须优先刷取参保人个人账户的金额,个人账户金额不足时,方可进行现金结算。 (四)乙方应建立医疗补刷卡记账、退账系统,禁止参保人

49、员使用现金结算医疗费用。就诊登记或结算时社会保障卡因禁用、损坏、网络不通等原因不能正常记账的情况下,对参保人员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采取在社会保障卡恢复正常后补刷卡记账或让参保人员先交现金然后退费记账等应急措施,为参保人办理补、退手续,尽量方便参保人的就医。 (五) 参保人员与乙方发生医疗纠纷并涉及医疗费用结算的,乙方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之前,相关医疗费用甲方暂不予支付。经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因医疗事故及治疗其后遗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

50、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办法>》(乌劳[2008]124号)的规定。【住院预付金】 第五十条 按政策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乙方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网上电子申报上月医疗费用,在网络故障时需持医疗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等相关资料向甲方申报,甲方在接到乙方医疗费用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并支付应付医疗金额。【申报结算】 (一)若乙方不能按月申报,乙方应书面向甲方提交延期申报结算医疗费用的申请,注明延迟申报的原因及下次申报的时间等内容; (二)甲方应当严格按规定对乙方申报费用进行审核,如发现乙方申报费用有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说明理由。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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