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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docx

1、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学校事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食堂。 第三条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医务所应当指导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五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第六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

2、场所。 第七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有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

3、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九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的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储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标记。 第十一条食堂用餐场所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食品采购、储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

4、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当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资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三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想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

5、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食品储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五条用于原料、半成品、废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明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六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异状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七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C加工后的熟制品应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

6、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的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3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令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7、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食品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等查明病因,排除有石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三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用巴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

8、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分管校领导领导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后勤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监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卫生管理工作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

9、的监督。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九条学校医务所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条后勤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储藏、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第

10、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

11、三十三条学校建立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的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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