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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docx

1、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公寓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学校房屋资源,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省市有关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公寓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用于解决校内新职工临时居住困难的XX校区E6、E7、E8三栋周转房(以下简称公寓)。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学校发展需要及师资建设计划,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房源透明,分配公开,操作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本办法未涉事项参照、地方的法规制度处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公寓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和调配,其承担的

2、主要职能有: 1、负责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和执行; 2、受理公寓入住或调整申请; 3、代表学校与入住的教职工签订公寓使用协议,告知入住教职工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协助办理入住和退房手续; 4、调研市场租房租金情况,提出学校公寓基础使用费用标准; 5、负责对违规住户进行住房处理和清退; 6、协调校内各职能机构保障教职工入住期间公共设施设备、配套家具、电器的完好。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展公寓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违规住户的思想教育工作,直至违规者的行为得到纠正。 第三章公寓房的申请条件和使用期限 第七条公寓房的使用申请按照“房源公开、申请公开、程序公开、

3、结果公开”的原则,分普通过渡使用、短期借用和部门使用三类。 第八条教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普通过渡使用: 1、申请人来校工作不足五年; 2、申请人非XX籍(六合、高淳、溧水除外); 3、申请人家庭在XX地区无住房(六合、溧水、高淳除外); 4、未在我校其他区域安排宿舍。 每位教职工只能提出一次普通过渡使用申请,申请截止于申请人工作年限满五年为止,但过渡使用期内住户个人情况出现变动,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学校并提前终止协议。 第九条外地籍贯、在XX地区无住房的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两年期内免租金单间公寓过渡居住;女教工孕期上下班不便等其他特殊原因需申请短期借用,需本人提交书

4、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视公寓房源条件,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十条确因值班或工作需要,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校内有关部门、单位、学院可申请部门使用。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视房源空置情况酌情批准短期借用、部门使用,短期借用和部门使用协议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到期后需要延期应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立即终止公寓的使用: 1、出国学习(含港澳台地区)逾期未归者; 2、停薪留职者; 3、不服从学校管理,抢(强)占住房(包括公寓房间或床位)、出借或出租公寓者; 4、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申请者; 5. 学校认定的其它不符合入住公寓的情

5、况。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公寓入住申请按照不同性质分别办理: (一)普通过渡使用 1、登录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站,下载《XX大学XX校区教职工公寓个人使用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持《申请表》至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处签署意见。 2、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资料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 3、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并发放钥匙。 (二)短期借用 1、登录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站,下载《XX大学XX校区教职工公寓部门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附上特殊情况的相应证明材料,持《申请表》至所在部门签字盖章。 2、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资料并在部

6、门网站上予以公示;3、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并发 放钥匙。 (三)部门使用 1、登录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站,下载《XX大学XX校区教职工公寓部门申请表》,明确申请理由、使用期限,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递交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2、实际入住人提供个人相关信息材料备案; 3、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使用部门签订协议并发放钥匙。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各类申请时,应当坚持依照普通过渡使用、短期借用、部门使用的优先顺序。 第五章收费标准和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公寓的使用采用有偿化原则,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定期调研XX地区房租市场并

7、重新确定基础收费标准,如需对原基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应当将新标准提交大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于每年的6月1日前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与当年9月1日起执行;当年为公示的自动沿用上一年度的标准,2020年及之前年份公寓租金标准价定为10元/月/间。 第十六条使用人实际缴纳的费用由基础收费标准、使用性质、使用情况、已用年限共同确定。 1、教职工普通过渡使用原则上以两人合住为主,合住两人的收费标准为:前三年按基础收费标准的20%收取费用,第四年按基础收费标 一4 一 准的50%收取费用,第五年按基础收费标准的80%收取费用,第六年起按照基础收费标准的1%收取费用,并逐年增加50%。上述年限按照

8、两人各自情况分别计算平均分摊。如合住中一人单独终止合同造成另一方自然落单,应服从学校安排重新调整,尚未调整的落单期间仍按照合住方式计算使用费。 2、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且均符合条件的,提交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可安排同一间宿舍居住,使用费计算方式视同两人合住计算。 3、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教职工普通过渡使用可以申请单人单 间,单人单间使用费按照双倍收取。 4、引进人才一般安排单人单间作为过渡,原则上过渡期为两年,两年内免收使用费,两年后继续使用则正常收取费用。 5、属于普通过渡使用的,教职工每年6月30日前可申请更换房屋使用方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视房源情况酌情批准申请,获得

9、批准的教职工自下一学年起按调整后的方式收取费用。 6、属于短期借用的,按照当年基础收费标准的50%收取。 7、部门使用的,免收使用费。 8、如房源不能安排,学校可单方面终止部门使用和短期借用,也可将单人单间方式转为两人合住,上述调整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并子调整当月起按照新的入住方式确定使用费。 9、因学校发展和规划需要,可要求住户迁出原公寓,该要求应当提前不少于一个月通知到住户本人。 10、如使用人超过规定年限后仍希望继续入住的,需每年6月30 日前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申请,获得批准的按照每年50%的比例逐年上浮使用费。 本条所述年限均自教职工入职后的第一个完整学年起计算,

10、学年中途入职的,该学年不计入年限,使用费参照第一学年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除夫妻合住外,两人合住的人员由学校安排。 第十八条凡有本办法第九章所涉违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理外,使用费按照当年基础收费标准的3%收取,部门使用违规的,费用从部门负责人工资中扣除。 第六章使用费的收取 第十九条教职工个人申请入住公寓,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的名单,每月在其工资中代扣相应使用费。 第七章公寓管理 第二十条住户入住期间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在住房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住户在入住期间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住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采用双人合住方式的教师公寓,仅允许教职工本人 居住,不得擅自调换,严禁向他人出租、转借或变相出租、转借,不得利用学校所安排的公寓谋取利益。选择单人单间方式或属于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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