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带吊租赁合同〔出租方版) 履带吊租赁合同〔出租方版〕 合同编号: 甲方: 单位地址: 乙方: 单位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关系,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机械名称、工作地点、使用期限、机械数量 1.机械名称:履带式起重机 2.设备工况:。 3.设备数量:。 4.项目工作地点:。 5.吊车估计进场时间:年月日,具体进场时间以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6.使用期限:个月,不够个月按个月计算并收取费用。 第
2、二条工作内容 甲方使用乙方设备用于:甲方关于乙方履带式起重机的起重性能表示认可。 第三条费用确实定及结算方式 1.包月使用价为元/月〔人民币大写:整〕,非乙方原因月使用费不变。 〔1〕该包月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如甲方必需要开具发票,单价必需按要求税点上浮,即甲方必需要另行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税金。 2.本次吊装技术服务的机械进场费为元〔人民币大写:整〕。吊装技术服务的进场费及出场费均由甲方承当。 3.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进场费元〔人民币大写:整〕;款到帐后,乙方发车。出场费元〔人民币大写:整〕,由乙方于向甲方支付。 〔2〕工程款按月结
3、算,每月付款时间不超过当月7日,如超过7日未支付上月工程款,乙方有权停车,停车期间费用正常收取。工程结束后7日内款项一次性结清,如甲方延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天天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其应当持续支付已发生的吊车使用费; 〔3〕付款方式为。 〔4〕付款确认,乙方收款指定为乙方合法联系人, :,其余人员均为无效。 4.吊车主机及全部附件到场组装完毕,做完负荷试验具备使用条件后开始计费〔如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吊车无法组装,则从乙方吊车全部配件运输完毕后第三天开始计算使用费〕,至吊车作业完毕甲方书面通知停机时,停止计时计费,否则视为
4、设备仍处于工作状态,正常计时收取费用。 5.机械使用超出约定使用期限后,甲方不再持续使用时,乙方设备退场当月按天计算机械使用费,使用费计算方法按日使用费×实际超出天数计算,其中日使用费=月使用费÷30〔无论吊机是否工作〕。 6.对机械工作时间的约定,天天工作时间小时,每月不超过个小时,超出时间按加班累计计算,每小时为一个台班,每台班元整〔人民币大写:整〕。 7.合同期间按照日历自然月计费使用费用,工地阻工、待料窝工等非乙方吊车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经甲方安排的节假日休息等状况,均视同正常使用计费收取。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办理现场业主方要求的各种证件、施
5、工手续并承当费用。 2.负责协调现场业主或其他单位,为乙方施工提供优良的外部环境,提供吊车进退场的必要通道,有第三方阻拦时负责协调排除阻拦,如产生费用由甲方承当。 3.负责施工中的技术交底、吊装指挥、提供吊装方案。 4.负责按乙方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垫实、清理,负责对地下设施〔如地下管道、地下电缆〕、空中障碍〔如高压线等〕向乙方进行具体的交底并负责处理。 5.负责提供起重机到达施工现场后卸车组对、工况改变、现场移位、离开施工现场时拆解装车所必需的吊机、一切工具及辅助人员并承当费用,并对中间转场时运输过程中乙方的设备财产安全负责。使用期间起重机现场移位时的拆、装、运输时间
6、计入工作时间,月使用费照计。 6.使用期间,甲方负责车辆的保管、使用、管理、调度。 7.负责起重机施工开工单、任务单、停用单、结算单的签证工作。甲方人员为手续经办人,负责乙方一切工作手续。如甲方无故拖延乙方手续办理,超过三天,并甲乙双方无法协调的,则视为甲方按照乙方出具结算金额进行结算,乙方出具的结算金额即为双方最后的结算金额,甲方必需按照乙方出具的结算金额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结算可书面、扫描或电子邮件、 等形式办理。 8.人员食宿和车辆燃油由甲方提供。 9.合同履行到约定期限,甲方确认不再持续使用,必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明确具体退场日期。如甲方持续使用,提前7
7、天签订补充协议。施工完毕后,由甲方协助乙方设备尽快出场并办理出场手续。 10.合同期间因外界的干涉及自然灾害〔刮风、下雨雪等〕因素造成的停工、停机等待的,使用费〔台班费〕正常计算。 11.在施工现场甲方不得有意伤害乙方作业人员和设备。如有损坏,由甲方承当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提供的起重机须手续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要求,各种证件齐全有效〔含车辆正常保险〕。 2.乙方的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需是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3.乙方组织实施设备的进出场,负责提供起重机到达施工现场后卸车组对、离开施工现场时拆解装车相
8、应的司机人员并提供技术指导。 4.负责提供起重机技术参数。 5.负责起重机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安全装置齐全、准确、灵敏、可靠。 6.起重机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及时排除故障,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7.机械修理由乙方负责并承当费用,每月2天维护保养时间〔每月修理两天内不扣台班费〕,以确保车辆正常运行。超过2天以上部分天数,按平均月使用费〔每月按30天计〕标准从当月使用费中扣除。 8.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施工现场和厂里的各项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9.施工中应主动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 10.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结算付款,乙方有权随
9、时停止吊装作业,停车期间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当。 第六条安全生产 1.施工中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施工中双方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不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关于违章作业,指挥人员应马上制止,关于违章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保持实施起重机械“十不吊〞。 3.甲乙双方应依据甲方施工实际状况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操作人员疲惫作业。 4.为确保起重机、设备安全,双方对工作区域的障碍物都有看护责任。 5.吊装作业前,甲方将施工现场地面、地下设施状况、吊装物品重量向乙方操作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因甲方的申报不清、指挥失误
10、或安全措施未落实造成的事故,由甲方承当全部责任和损失。 6.两台或两台以上吊车配合吊装设备时,因指挥失误造成的吊车机械损坏和操作人员安全事故,由甲方承当全部责任。 7.安全责任划分原则:吊钩以上〔即起重机操作〕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吊钩以下〔技术方案、平衡梁、吊耳、捆扎、索具、吊装指挥、吊件结构、地耐力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8.如发生人身或机械事故,由双方共同调查处理,事故损失由责任方承当。 9.遇有大风〔大于8米/秒〕,大雨、大雾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时,起重机必需停止作业。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机械在施工现场受损、被
11、盗,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乙方因此无法从事其他业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等。 2.如甲方延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第3款第〔2〕项的规定,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其应当持续支付已发生的吊车使用费。 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等〕均由甲方承当。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按国家有关规
12、定执行。 2.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迅速采用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当。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1.起重机使用期间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有转租、抵押和变卖等任何形式的处分。 2.在机械使用期间,甲方应承当非乙方原因而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及因此而造成的乙方机械损坏、停置损失〔如乙方设备被第三方扣押等〕。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结算付款,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4.吊车续用与退场:甲方确定吊车到期后仍必需使用的,必需提前7天以上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持续使用乙方吊车,假设甲方未提前10天以上书面通知乙方,则乙方
13、视为到期退场。乙方在估计使用期满时将吊车调离,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止。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费用付清后自动失效。 6.本合同内容的一切修正、补充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章〕:乙方〔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或 法人授权代表:法人授权代表: 经办人:经办人: 联系 : 联系 : 开户名:开户名: 开户银行:开户行: 账 号:账 号: 税号:税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