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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上诉状.doc

1、合伙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屠xx,男,汉族,1992年5月4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xx县河口镇城东社区旺源东路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xx,女,汉族,1990年2月1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xx县河口镇城东社区滨江花城118号7栋2单元302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xx、潘xx合伙纠纷一案,不服信州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9〕赣11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改判一审法院第二项判决,要求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30%占股比例予以返还,增加给付17369.94元,〔合计为111564.25元,

2、其中xx餐厅支出项中的第12项不计入其中,由被上诉人单独承当;第13项其他开支为9600元;第14项由祝xx支出的工资状况为125322元;第16项歇业后必须向会员退费状况为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 上诉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伙纠纷一案,经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11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判决:“〞。收到本判决后,上诉人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对判决第二项金额项下的xx餐厅支出状况核定存在部分错误,同时对其认定的上诉人占股比例为25.833%也认为存在错误,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一、对xx餐厅支出项中的第12项,上诉人对该笔撤场费用不知情,对其

3、合法性也存在异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被上诉人擅自撤场,未通过过上诉人同意,属于重大违法违约行为,15000元的撤场费用应由其一人承当,且还应追究因该行为导致餐厅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对xx餐厅支出项中的第13项,上诉人认为其中25668元支出不明,只认可其中9600元。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2019年8月8日组织了账目核对,上诉人明确提出了“对被上诉人列明的35267.9元其他开支,认为其中25668元不知是什么开支,故只对其中的9600元予

4、以认可〞,与一审判决阐述的“基于对支出清单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质证看法不予采纳〞存在矛盾,上诉人认为,一审中上诉人对该组证据提出过异议且合理,一审法院应当支持该项诉请。 三、对xx餐厅支出项中的第14项,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支出的工资仅为125322元。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该组证据提出质证看法,认为部分不属于被上诉人支出的工资,2018年7、8、9三个月的工资均是由上诉人支出,被上诉人支出的工资仅为125322元。一审判决阐述“原告对被告祝xx提供该单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该支出不放在工资账目中支出,也会放在其他账目中,故本院对原告该质证看法不予采纳〞,上诉人认

5、为该判定存在错误,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 四、对xx餐厅支出项中的第16项,上诉人对该笔费用不予认可,证据的三性皆有异议。 在一审质证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主张仅提供了一份不知明细的表格,上诉人提出三性异议,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交相反证据为由便对被上诉人该项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该判定存在错误,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 五、财产的分割比例应当按照约定的30%进行分配、返还。 原审法院已查清,四人在合伙中所占的比例如下:上诉人30%,被上诉人40%,潘xx20%,龚xx10%。依据《合伙企业法》“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之原则,应当按照30%的比例对上诉人进行财产返还。 综上,上诉人不服信州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1日作出的〔2019〕赣11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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