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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博物馆文物藏品运输合同-柏士法商律师.doc

1、运输类-博物馆文物藏品运输合同 | 柏士法商律师 声明: 本合同仅作为柏士法商律师团队工作成果展示,读者切勿盲目使用。如必需要文书检察、起草法律服务,请联系我团队律师。 博物馆文物藏品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市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 乙方:运输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博物馆委托运输服务公司运输部分文物藏品赴省博物馆参加《展》,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并共同遵守

2、 第一条运输文物藏品的名称、数量、重量 市博物馆〔以下简称甲方〕依据工作必需要,委托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运输等件文物藏品赴省博物馆参加《展》,文物藏品的具体名称、数量、质地、状况以本合同附件一的《运输文物藏品名录》为准。 第二条运输时间、运输起始地和目的地 1.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委托乙方运输文物藏品的启运时间为年月日午时,运输期限为自启运之日起日内。 2.上述藏品的运输起始地为市博物馆,位于市区路号;运输目的地为省博物馆,位于市区路号。 3.甲方如必需提前启运,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启运日前日通知乙方,如必需推迟启运,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启运日前日通知乙

3、方,如必需变更运输目的地,应当于启运日的前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运输工作内容及规程 1.受甲方委托,乙方应将甲方文物藏品安全运抵省博物馆内接收方指定地点,并负责藏品的装卸事宜。 2.运输工作实施前,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运输方案》,《运输方案》内容应包括运输用车、运输路线、安保力量等,《运输方案》中有关运输的技术要求应当参照《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执行。甲方将于日内与接收方省博物馆共同审核乙方提供的《运输方案》。在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乙方才能开始实施运输工作〔《运输方案》为本合同附件二〕。 3.乙方应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运输藏品,专车专物,车内不得搭载

4、其他货物,运输过程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专业规范,车辆行驶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车速不得髙于90公里/小时,依据路况避免一切不必要的颠簸,保证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交通事故,不会因运输原因对文物藏品造成损坏。 4.藏品启运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组织装车,到达目的地后应按照甲方或接收方指定地点组织卸车,装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专业规范,轻拿轻放,稳妥操作,装卸车时包装箱的倾斜角不得超过30度,保证装卸过程不会对文物藏品造成损坏。 第四条委托方保证 1.甲方应保证对委托运输的文物具有合法的支配权,文物借展活动符合《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藏品启

5、运前,甲方应将有关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和由甲方出具的《运输委托函》〔包涵甲方在前款中确实保内容〕1份交乙方工作人员随车携带,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3.如因甲方违反前款确实保和约定,导致文物藏品在运输途中遭到公安、文物、运输管理等有关部门的阻拦或扣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当。 第五条运输随行人员 运输途中,甲方应安排名工作人员随行,甲方随行人员作为运输途中的甲方代表,负有监督、指导运输过程的责任。运输途中如遇紧急状况,必需变更《运输方案》内容时,乙方采纳变更路线、改换车辆等各种临时措施,应及时与甲方随行人员协商,均必需获得甲方随行人员的认可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6、押运人员及责任 为保证文物藏品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负责在运输途中随车配置必要的武装押运力量。押运人员的具体人数、分组、岗位使命以及携带武器的状况均应列明于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运输方案》中,并获得甲方认可。 第七条藏品的点交和检验 甲方向乙方交运的藏品,应由甲方在事先按照文物运输要求包装完毕,藏品启运时,乙方应与甲方工作人员共同对藏品箱数进行点验,由甲、乙双方在外包装箱加贴封条,并由双方代表共同填写启运记录:藏品运达运输目的地时,由甲方、乙方及接收方人员共同检查展品外包装不破损。确认箱数无误后,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填写验收记录。 第八条保险 乙方受甲方委托,向保险公司投保文物

7、运输险,并在藏品启运一周前向甲方提供商业保险有效文件副本。保险费由甲方负担并包涵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运输费用中。 第九条费用与结算 1.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运输工作的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以上费用包括运输车辆费用、运输及装卸人工费用〔含劳务费及食宿费〕、押运费用和乙方代甲方支付的保险费用。 2.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运输工作完成,验收合格后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付清合同总价款余款。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忠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当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8、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2.运输途中,如因交通事故、安全事故或乙方运输、装卸不当造成甲方藏品丢失或损坏,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专家对文物价值及损失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损失金额,乙方应依此在个月内予以赔偿,并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违约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损坏后的文物仍归甲方所有。 3.如甲方变更启运时间,运输目的地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相应的推迟启运时间,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当。 4.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在支付违约金以外,另行依据守约方遭受损失的实际状况向另一方或第三方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任何一方未履

9、行本合同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十天内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另外约定处理。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如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战争、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当首先采纳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文物藏品安全,在保证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协商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无法正常履行时,本合同自动中止,待该不可抗力结束后,本合同是否恢复履行,如何恢复履行,由合同当事双方协商确定。 2.如因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乙方保护藏品不利造成藏品丢失或损坏的,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承当相应的责任。 3.除前款约定的情形

10、外,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当事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双方互不负有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第十四条附则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通力协作,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 2.本合同由主文和《运输文物藏品名录》、《运输方案》、《运输委托函》等附属文件共同构成,合同主文与各项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不可分割。 3.本合同主文、附件均一式份,合同当事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各自履行权利义务后或双方协议终止时失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运输文物藏品名录》 附件二:《运输方案》 附件三:《运输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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