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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院校涉农专业管理办法(试行).doc

1、 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涉农专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技工院校涉农专业发展,正确落实国家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技工院校涉农专业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技工学校. 第二章  涉农专业设置的条件与及审批备案 第三条 技工院校开设涉农专业应符合区域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 涉农专业设置前要有专业需求调研报告和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论证意见。 (二)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及规范的专业名称、学制等。 (三)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

2、经费和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训)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 第四条 技工院校开设涉农专业须由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技工院校应于每年1月份(当年秋招)、11月份(次年春招)将本校拟开设涉农专业,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及备案。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技工院校涉农专业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不具备专业开设条件的提出意见并通知申报学校.未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技工院校校外教学部(点)不予办理招生专业申报备案手续. (二)涉农专业设立审批通过的技工院校名单及专业须由所在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省级人力资

3、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要附上对专业设置的质量承诺申报材料。包括:1、专业人才需求调研及专业设置可行性论证报告;2、实施性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方案;3、教学设施及设备清单;4、开设涉农专业任教资格的拟聘教师名单. 第五条 开办涉农专业的院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招生、学籍管理、学员教育、教学的组织和实施,考核的安排和实施,教学信息的接收和传达,证书、教材等材料的发放,学员学籍与档案的建立,学员综合服务等。负责涉农专业的机构及管理人员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涉农专业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配合主管部门及省厅技工教育处,做好涉农专业的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定期进行教学检查,评估

4、跟踪、整改,要求资料健全完备。制定岗位责任制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 第三章  招生工作 第六条 涉农专业招生必须为全日制在校生。 第七条 招生对象应按照国家及省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办学单位所管辖的区域范围内招生. 第八条 所招学员年龄在16-35周岁之间(含16周岁、35周岁)。 第九条 开办涉农专业学校的涉农专业在校生与非涉农专业在校生比例不能超过1:1。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涉农专业必须在教标准化教室授课。室内应配有黑板、讲台、学生桌椅(至少一人一桌一椅).教学点应该有标牌、标识,班级标牌应清晰醒目。教室内应张贴班级组织机构表、班级管理制度、课程表、作息时间

5、表、值日表等.如联合办学,必须具备教室长期租用协议. 第十一条 教材.教材的选用要依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级中等职业教育涉农专业教学计划》(第一批)及规范教材使用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337号文件.各院校自行创编的专业性强的校本教材,不得超出30%。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和大纲.按照人社部教材办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执行。         第十三条 师资。 (一)招生院校应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涉农专业的任课教师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和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外聘教师与在编教师与的比例不得高于2:

6、1,师生比不得小于1:40。 (二)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学历全部达到大学本科要求。 (三)具有高级讲师及相关专业的技工证书。 (四)具有可行的教师培训制度. (五)具有教师考核办法,开展学生评教、教师评学活动。 (六)教师业务档案内容完整,记录及时,保存完好(包含教师基本情况、教学情况、工作量、培训进修情况、科研成果和奖惩等考核情况)。 第十四条 学时。 (一)涉农专业学时按照国家及省有规定执行。 (二)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执行既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学日志、教学进度计划、课程表、试卷、作业、笔记、练习册、实习实训手册、教师教学影像资料、教材样本等基础资料必须健全,达到互相印

7、证。 第十五条 考试、考核。 (一)考试采用开、闭卷结合的方式,卷面成绩占总成绩的5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50%,平时成绩包括:考勤情况(20%)、实习实训手册和作业的完成情况(20%)及课堂表现情况(10%)三个方面。 (二)具有补、缓考制度、实行电子学生成绩管理. (三)具有考核记录、考试后总结、试卷分析。 第十六条  实习实训。 (一)在遵循职业教育规律的前提下,把理论教学与农业生产的特点结合起来;在根据学生状况、教学内容、选择好实习地点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实习前的动员准备工作,发挥带队教师的组织管理作用,调动学生参与实习的积极性. (二)严格按照实习计划进行操作,保证学员的安全。 (三)具备实习实训的佐证材料(实习实习手册、影像资料、教师的实习计划等). 第五章  学籍及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学籍注册。 (一)各学校必须通过黑龙江省技工院校电子学籍注册系统进行学生学籍注册,学生学籍及相关档案电子版和纸质版必须统一. (二)各学校必须有专门的档案室存放学生档案,将学生档案以班级为单位存放于标准的铁制档案柜中. 本办法从2011年10月1日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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