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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物盘点制度-各类资产与存货盘点办法-盘点规定.doc

1、齐齐哈尔北兴特别钢 财物盘点制度 全文目录 第一条 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盘点范围 1 第四条 盘点方式 1 第五条 盘点人员的指派与使命 2 第六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 2 第七条 年中〔终〕全面盘点 3 第八条 不定期抽点 3 第九条 盘点报告 3 第十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4 第十一条 存货盘点 4 第十二条 其他项目盘点 4 第十三条 盘点注意事项 4 第十四条 盘点奖惩 5 第十五条 账面错误处理 5 第十六条 赔偿处理 5 第一条 目的 为强化公司财物盘点工作,规范公司财物盘点程序,

2、保证公司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公司的各个部门。 第三条 盘点范围 〔一〕存货,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等; 〔二〕固定资产; 〔三〕其他财产,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 第四条 盘点方式 〔一〕年中、年终盘点: 存货:由库管人员、具体负责部门人员会同财务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盘点一次。 固定资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盘点一次。 其他财产:由财务部经理与出纳等实质保管人员共同盘点。 〔二〕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库

3、管人员、经管部门实施全面盘点一次。 〔三〕月内抽点: 由财务部会同经管部门,做随机抽样盘点。 第五条 盘点人员的指派与使命 〔一〕盘点负责人: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处理。 〔二〕复盘人:由各部门主管或其指派人员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实施、督导。 〔三〕盘点人:由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四〕会点人:由财务部指派,负责会点并记录,并与盘点人核对,确认点计数量无误。 〔五〕协点人:由经管部门指定,负责盘点过程中的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六〕监点人:由办公室指派人员担任。 第六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 〔一〕盘点

4、编组: 由财务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按照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二〕库管人员、经管部门将准备盘点用具,财务部准备相关盘点表格。 存货的堆放,应摆放整齐、分类排列,并置标示牌。 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各项物品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各项财务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别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等填制“结存调整表〞一式两联,将账面数调整为正确的账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以备核对和盘点。 〔三〕盘点期间已验收但未办妥入账手续的物料,应另行存放,并予

5、以标示。 第七条 年中〔终〕全面盘点 〔一〕财务部应在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部门参加盘点人召开盘点协调会,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做好盘点准备工作并参加盘点。 〔二〕盘点期间除紧急状况外,应暂停实物流动,以利于盘点顺利进行。 〔三〕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纳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特别原因无法全盘时,应报经总经理批准后,采纳适宜的方式。 〔四〕盘点应尽量采纳准确的计算器具,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认真确定,盘点后不得更改。 〔五〕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每一项目核对一次,经查无误后除在该表

6、上双方签名确认外,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假设有出入者,必需重点查核;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营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计算确定盘盈〔盘亏〕金额。 第八条 不定期抽点 〔一〕由财务部视实际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填具“财物抽点通知单〞,报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二〕抽点日期及抽点项目,不应事先通知相关经管部门。 〔三〕盘点前应由财务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调整至盘点前的实际账面结存数。 〔四〕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九条 盘点报告 〔一〕财务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

7、一式三联,经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说明及处理看法后,由财务部汇总转呈总经理批复,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经理,第二联财务部自存做为账项调整的依据。 〔二〕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报上级批复。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于盘点后两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报上级批复。 〔三〕盘盈、盘亏金额,平常记入待处理科目,年终时应查清原因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第十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一〕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时,应由财务部主管人员或其指派人员〔会点人员〕与出纳及其他经管人

8、员共同盘点外;平常,财务部应至少每月抽盘一次。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上班正式营业前或下班结账后办理。 〔三〕盘点时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人员储存,第二联财务部储存,第三联送办公室。 〔五〕对有价证券及其他所有权证等认真盘点、核对,会点人员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由经管人员储存,第二联存财务部,第三联送总经理,如有出入,应即由经管人员说明原因及处理看法并报总经理批示。 第十一条 存货盘点 〔一〕存货的盘点,应在当月结

9、账日进行。 〔二〕存货原则上应采纳全面盘点,如确实无须全面盘点,或全盘的实施有困难,应报经总经理批准后,采纳适宜的盘点方式。 第十二条 其他项目盘点 经管部门应将新增的土地、房屋的所有权证的影印本,及时送财务部核查。 第十三条 盘点注意事项 〔一〕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关于本身的工作使命,必需深入了解。 〔二〕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规按时间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负责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别原因应事先报经批准,否则以旷职论处。 〔三〕所有盘点财物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在盘点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财物的移动。 〔四〕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的相关栏目假设必需

10、修改,均须经有关盘点人员签认始为生效,否则应追究其责任。 〔五〕所有盘点数据必需以实际盘点、计量确实实资料为依据,不得猜测数据或伪造数据。 〔六〕盘点人员超时工作应报加班或经主管核准轮换补休。 〔七〕盘点全过程中各组盘点人员均应接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八〕盘点终了时,应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第十四条 盘点奖惩 〔一〕参加盘点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人签报,各嘉奖一次,以资奖励。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账面错误处理 〔一〕账面数量如因漏账、记错、算错、

11、未结账或账面记载不清者,对记账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状况严重者,应报总经理、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二〕账面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现象,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人员签报总经理、人力资源部议处。 第十六条 赔偿处理 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员有以下状况者,应送总经理、人力资源部门处理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一〕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调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作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财物未通过批准而擅自移转、出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被窃、损失者。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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