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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企业总平布置中的防火规范.doc

1、氯碱企业总平布置中的防火规范 一、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 1、氯碱企业涉及氢气、电石、乙炔、氯乙烯、苯的厂房为甲类厂房,如氢气处理、氯化氢合成、电石库、乙炔发生和清净、氯乙烯单体制备、聚合釜厂房、环己酮生产厂房、三氯乙烯生产厂房等均属于甲类厂房。涉氯的厂房均为乙类,公司氯气处理、整流变电、冷库的厂房均为乙类厂房,树脂离心干燥和仓库、变配电站、装置控制室的厂房为丙类厂房。 2、同一座厂房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够以蔓延到其它部位

2、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用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2.1的规定。但甲、乙类厂房,甲、乙、丙类仓库的耐火极限应按照《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2.1的规定提升1.00h。 4、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5、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内,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

3、厂房〔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6、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纳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7、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制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制定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8、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4、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纳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制定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二、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4.1的规定。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2、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5、 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距离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5.0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 4、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5、甲类仓库之间不得小于20.0m,距离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20.0m,距离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距离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距离其他建筑物和室外变配电站的距离不得小于《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5.1的规定。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6、库区围墙与库区内

6、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宜按《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3.6.3条规定执行。泄压设施不应采纳一般玻璃,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8、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纳不引发火花的地面。采纳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用防静电措施。 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

7、开,并满足《化工厂控制室建筑制定规定》〔HG20556-93〕的要求。   三、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 1、厂房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一定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2、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4、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四、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1、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

8、下要求: 1.1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3.1的规定增加25%; 名   称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 V<1000 1000≤V≤10000 10000≤V ≤50000 50000≤V ≤100000 甲类物品仓库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 20 25 30 35 民用建筑 18 20 25 30 其他 建筑 耐火 等

9、级 一、二级 12 15 20 25 三级 15 20 25 30 四级 20 25 30 35 1.2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3.1的规定确定; 1.3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1.4 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1.5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制定防

10、火规范》〔GB50016-2006〕表4.3.1的规定。 2、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2.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2.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4 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 2.5 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

11、0m。 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距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5.0m;距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距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   五、生产装置防火间距 1、设备间的净距,应首先遵照防火间距的要求,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制定防火规范》〔GB50160-2008〕和《建筑防火制定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2、在装置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可燃液体储罐不大于1000m3时,其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照:甲B、乙A类装置储罐与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甲B、乙A类

12、〕不应低于9m;甲B、乙A类工艺装置与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设备距离不应小于15m,与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应小于9m。 3、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 4、非防火因素决定的或在防火规范中未加规定的设备间距,其中,管廊下或两侧,两塔之间最小净距为2.4m,塔类设备的外壁至管廊〔或建筑物〕的柱子最小净距为3.0m。道路、通道、操作平台上方的净空高度或者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化工装置设备布置制

13、定工程规定》〔HG20546.2-92〕表3.2的规定。   六、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涉及到苯、环己酮、氯乙烯装卸等〕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1的规定。其中,甲、乙类液体罐区的总储量200m3≤V1000m3时,与一、二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四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

14、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2的规定。其中,甲、乙类液体单罐容量V≤1000m3的地上式固定顶罐,罐距不应小于0.75D,浮顶储罐不应小于0.4D,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甲、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立式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防火堤。防护堤的设置应符合《储

15、罐区防火堤制定规范》〔GB50351—2005〕的规定: 4.1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关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4.2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3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4 防火堤的制定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

16、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7的规定。其中,甲、乙类液体拱顶罐距离泵房不应小于15m,距离汽车装卸鹤管不应小于20m。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以减少25%;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一、二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不得小于14m,三级不得小于16m,四级不得小于18m,距离泵房不得小于8m。 7、甲、乙、丙液体储罐与厂内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9的规定。其中,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20m,与厂内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5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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