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强制招标的工程范围: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列工程项目必须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可以不招标的工程范围: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
2、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范围 ①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③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4)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范围: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3、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3.资格审查的程序及内容 答:(1)资格预审的程序是: ①发出资格预审文件②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③对投标申请人的审查和评定 (2)资格审查的内容: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⑤法律、行政法
4、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4)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 下列情况发生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①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②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③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 ⑤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委员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1)评标委员会 ①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
6、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经过规定的程序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②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③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
7、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①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9.评标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1)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内容: 初步评审标准,包括以下四方面: ①形式评审标准:包括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上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要求;联合体投标人已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报价唯一
8、即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等等。 ②资格评审标准:如果是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其他要求、联合体投标人等,均符合规定。如果是已进行资格预审的,仍按前文所述“资格审查办法”中详细审查标准来进行。 ③响应性评审标准:主要的投标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招标控制价进行对比分析,还有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均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也就是说,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
9、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的差异或保留包括以下情况: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及使用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或者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的限制;这种显著的差异或者保留将会对提交了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书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 ④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施工设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符合有关标准。 (2)否决所有投标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经
10、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最低评标价大大超过标底或合同估价,招标人无力接受投标; ②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均未响应投标文件的要求; ③投标人过少,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10.关于确定中标人及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1)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11、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订立书面合同 ①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12、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1.招投标工作程序的时间汇总 (1)发标时间:自招标文件或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进行。 (3)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13、 (5)评标和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6)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大型项目120天左右。 (7)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超出投标有效期30日。 (8)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9)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 (10)提交招投标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1)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在签
14、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次性全部退还。 12.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有哪些? 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废标有如下规定: (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投
15、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废标有如下规定: (1)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详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①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为
16、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为本标段的代建人;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②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③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
17、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6)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
18、3.对于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重大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