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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docx

1、大学学院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成果的管理,组织好我校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应用,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研究完成的科研成果,外单位人员利用我校开放实验室和研究基地的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学生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利用学校的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科研成果包含的内容为: 1、公开出版的著作、译著、个人原创画册、个人原创(唱)歌曲集、个人原创文学作品集; 2、公开发表的论文、学术综述、译文、学术研

2、讨会的论文集; 3、公开发行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文章,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的美术作品(插图除外); 4、被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采用并起到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的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决策建议、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产品成果、工艺流程设计、形象设计、生物矿物新品种和基因载 体等,持采用单位采纳证明,并经所在部门认定,均作为科 研成果; 5、转让和已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6、被国内外刊物引用、收录、转摘的各种科研成果; 7、省级以上单位主办美术作品展览中展出的美术作品; 8、公开播放的电影、电视的文学脚本; 9、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开播放的音乐

3、作品; 10、省级以上单位主办文艺调演的获奖曲目; 11、公开发行或出版的音像制品和艺术作品; 12、省级以上体育比赛的成绩; 13、在有内刊准印证的内部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的成果; 14、各级各类获奖的科研成果; 15、除上述以外的其它智力成果。 第四条所有科研成果都必须进行标注。 第五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生利用学校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受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有关办法保护。 第六条 科研成果实行学校、分院(部门)两级管理。学校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成果的归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的全面管理;分院(部门)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的登记管理,第一完成人要及时到所在分院(部门)登记,由分院

4、部门)核实后,将有关材料报科研处审核。 第七条 科研成果管理内容包括:审查、评审、鉴定、登记、建档、上报、申请奖励、保密、交流、推广、转让、应用、专利申请、专利实施及统计分析。 第二章成果报送和登记 第八条科研处于每年12月初下发有关科研成果统计的通知和要求,各分院(部门)开始进行科研成果的统计,12月31日是当年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期,12月31日后收到的科研成果原则上转入下一年度统计。 第九条 报送的科研成果材料包括:《XX学院科研成果统计表》(以分院或部门为单位填报并签章)及其电子版、科研成果原件或复印件、成果鉴定的全部资料、反响反馈资料等。科研处对报送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查、分类登

5、记、归档,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十条 由校内多人合作的著作、论文只作一次登记,由主编或第一作者负责登记。 第十一条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成果归属权或主要研究人员的排名顺序,在成果登记时应附相关佐证材料,若排名顺序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后方予登记。 第十二条 我校教职员工生与校外人员合作的科研成果,在进行成果登记时,要注明我校人员所承担部分或字数 第十三条科研处每年要把全校上年度的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等按教学机构统计后编印成《乂乂年度科研成果汇编》,各分院(部)要根据要求做好核实工作并及时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 在登记成果和获奖成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科研处有权报请有关校

6、领导同意后,撤消其成果及奖励,追回奖状、奖章、证书、奖金,并给予批评或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XX年度科研成果汇编》是学校科研成 果的重要资料,将作为审核科研成果、成果奖励等的依据,原则上发给校属各工作单位和当年有成果登记的作者各一册。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科研成果统计年报的规定,学校的科研成果及时登记后,由科研处组织上报。 第三章成果归档 第十七条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作者应提交两套(份或部)原件到科研处存档。 第十八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译文、研究报告,原则上提供原刊存档,作者若不能提交原刊存档,而送交复印件时,应将刊物封面、封底、版权页、期刊中

7、英文目录及全文一并复印。 第十九条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的各类作品,作者若不能提交原刊存档,而送交复印件时,应将报刊的刊头及作品 一并复印。 第二十条 参展、参演的各项艺术作品,应提交参展作品或参展、参演现场拍摄的照片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应用研究成果,应提交使用单位出具的采纳证明和成果材料。产生经济效益的需提交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 第二十二条 列入各级科研规划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将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中期检查、项目终结报告书、评审鉴定书等资料一起提交归档。 第二十三条 已出版、发表的著作、论文,若被他人的著作、论文所引用,应提交该书书名或刊名、刊期

8、引用次数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已出版的著作,若有外界书评或被译成他种文字出版,以及已发表的论文,被国内外刊物收录、转摘等,均应提交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获得各级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应提供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科研处要派专人负责学校科研成果档案的管理工作,在成果管理工作中要按学校保密工作条例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科研成果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确保科研成果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成果鉴定 第二十七条 科研成果鉴定范围: 1、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立项的以及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适用性的应用技术成果; 2、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

9、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4、各类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 属于鉴定范围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应申请科研成果鉴定。 第二十九条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按要求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完成计划书规定任务要求的; 2、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序异议和权属争议的;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 4、具有国家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三十条科研成果鉴定申报程序: 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由项目负

10、责人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和部门审查批准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先负责预审,预审合格的项目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再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委托具有科研成果认证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果鉴定。通过鉴定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核发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证书或报告。 第三十一条科研成果鉴定形式: 1、检测鉴定。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鉴定。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 3、函审鉴定。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

11、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三十二条鉴定的申请及材料要求: 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必须经所在单位和部门严格审查,填报《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附件,包括: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质量标准、同类技术对比分析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以及相关的论著和其它证明材料等。经科研处审查合格后报上级相关鉴定部门审批。 主要鉴定材料包括: 1、应用技术成果: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报告、测试分析报告、试验报告、有关设计图表及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水平分析及国家认定的查新报告、应用情况报告(工业性试验报告)、经济

12、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等。 2、科学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 3、软科学成果: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档必须打印,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提交相应电子文档。 鉴定技术资料必须经所在单位和部门审查再提交学校科研处审核归档。 第三十三条鉴定的组织及要求: 1、根据任务来源和科研成果性质采用适当的鉴定形式; 2、鉴定会的会务工作由完成项目的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 3、鉴定

13、会结束之后半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将《科研成果鉴定证书》连同鉴定会所有资料交校科研处,并填写有关表格,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4、函审鉴定项目完成人应提前一个月准备有关材料寄送专家评审,再由专家组组长根据四分之三以上专家意见形成鉴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科研成果鉴定所需费用由成果完成者或课题组支付。 第三十五条下列科研成果不组织鉴定: 1、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2、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3、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申报各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根据报奖部门的有关规定应该鉴定的,则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受上

14、述1-3条的限制。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技术未申请专利且符合《国家科学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第五章成果奖励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已按本办法第二章进行了成果登记并符合有关奖项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奖励。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科研处不受理其申报奖励。 第三十七条申报学校科研成果奖励,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填写《XX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并经全体主要完成人同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学校科研处。具体操作按照《XX学院科研奖励试行办法》(院科通[20XX]4号)及其补充规定(院科通[20XX]7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申报校外地(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如哲学

15、社会科学及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的则按相关主管部门条例执行,其申报所需评审费由成果完成人支付。 第六章成果交流、推广和应用 第三十九条对我校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应用,科研处、各成果产生部门及成果完成者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使其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十条 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应用,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市场转让相结合,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地进行。 第四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转让价格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及科研处共同商定。 第四十二条 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应用,都应签订合同。生效合同正本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一份给科研处存档。 第四十三条凡属于我校教职员工生的职务技术成果,在交流、转让、推广和应用中使用学校资源的(耗材另计),学校从所得收入中提取30% (税后);在交流、转让、推广和应用中不使用学校资源的,学校从所得收入中提取10% (税后)。成果完成者所得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学校提 取部分划入学校科研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新的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XX学院 二00九年十 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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