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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doc

1、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的要求,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附件: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2.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3.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30日 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推进税务

2、部门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便利和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涉税咨询、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税务部门之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特定涉税信息的查询,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欠税信息的查询,由各级税务机关依

3、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实现涉税信息统一归集,充实查询内容,加强查询平台建设,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探索主动推送信息等创新服务方式。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涉税信息查询安全可控。 第六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

4、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

5、托书。 第十条 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使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 (二)原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确认涉税信息存在错误,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第十三条 对于未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或泄露纳税人信息的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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