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0 ,大小:20.54KB ,
资源ID:10135531      下载积分:8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013553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doc

1、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强化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

2、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执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 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状况〔以下简称“储存状况〞〕;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储存单位现状安

3、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 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当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当法律责任。 第六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并催促储存单位整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制定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完工验收手续。 第二章 储存安全要求 第八条 储存单位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和经济发展规划。 第九条 储存单位〔装置、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条 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化

5、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标注中文名称、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储存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 储存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通讯、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三条 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

6、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储存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浓度等主要技术参数执行监控。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三章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事故应

7、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 储存单位应当依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八条 储存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九条 储存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的危险、有害程度和规模等实际状况,自主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看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后、试生产〔使用〕前编制或重新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储存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或启动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相应

8、的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 安全评价及备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储存单位应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储存安全进行评价。并将储存状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评价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的备案机关进行安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储存单位应当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及时对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保证安全储存。 第二十三条 储存安全备案由承当储存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法人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2份〕: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状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 〔二〕储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联系 和联系人; 〔三〕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实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安全评价报告〔现有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看法书〕; 〔九〕备案机关需要提供

10、的其他材料〔如: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等〕。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在接到储存单位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向储存单位出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载明备案的范围和期限。 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1年;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2年。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储存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提出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1、为不符合备案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或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 〔三〕评价报告提出的或安全检查发现储存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四〕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要求的; 〔七〕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有不符合《条例》有关要求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

12、料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存在问题和隐患限期进行整改。经县〔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对整改状况进行复查,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将整改复查状况报备案机关并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通过审查备案的储存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储存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原备案机关提出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一〕储存单位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安全要求需要进行整改的; 〔二〕储存单位发生改建、扩建、迁建的; 〔三〕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储存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发生较大变更的;

13、 〔五〕储存单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原通过安全备案范围的; 〔六〕《告知书》有效期限届满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由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发出整改指令书,催促限期进行整改。 对经整改复查仍达不到安全备案条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其停业或予以关闭。 第二十九条 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状况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储存安全备案状况通报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备案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储存安全备案状况汇总报

14、省安全监管局备查。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储存单位的储存安全备案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已安全备案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当责令储存单位马上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依法建立的储存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验收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储存安

15、全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品。 专业仓储单位,是指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业务的单位。 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试剂等生产用途的危险化学品,不包含文教、卫生、科研、国防、交通运输、人民生活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工程项目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状况表、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的式样为推举性文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之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