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9 天津市固定食品制售摊贩备案现场核查表 申请人: 地 址: 核查日期:年 月 日 核查经营项目: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半成品制售) 填表说明 1. 核查人员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对照表中项目、内容进行全面核查,申请人未申请的经营项目涉及到的 核查内容为合理缺项,不进行核查,填写核查表时在“合理缺项”一栏用“/”表示。 2. 本表40项核查内容,分为关键项、重点项与一般项,其中关键项10项用“***”标识,重点项17项用“**” 标识,一般项13项用“*”标识。结果判定有“符合”与“不符合”两个选项。 3. 根据核查情况,在“结果判定” 一
2、栏中“符合”或“不符合”选项中画“ J”。 4. 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本核查表中的内容,并根据核查情况做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整改 后不合格的核查结论,在“”中画“ J”。 5. 本表需核查人员签字确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或由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核查部位 检查内容 编号 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合理 缺项 1.资质 是否取得营业执照。 1 *** 不得 缺项 经营场所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相一致。 2 *** 不得 缺项 2.选址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
3、暴露垃圾场(站)、旱厕 和圈养、宰杀活畜禽区域等污染源25米以上。 3 *** 不得 缺项 3.布局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 作区域,以及食品贮存、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区域等。经营场所布局、结构合理,与个人生活 区域分开。 4 ** 不得 缺项 4.流程 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制作、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 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5 ** 不得 缺项 5.专间专区 进行非植物性冷食类食品、非发酵豆制品等易腐食品加工制作的,应
4、当设置密闭专间。 6 *** 进行自制饮品、蔬果拼盘等食品加工制作的,应当设置专区。 7 *** 专间入处或专区附近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干手设施和更衣设施。 8 *** 专间应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除传递窗和人员通道外,不设置其他门窗。 9 ** 排水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装置。 10 *** 专间内设有空气消毒、独立的空调等设施,专间内温度不高于25P。 11 *** 需要冷藏的食品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 12 ** 工用具专用并
5、独立存放。 13 ** 6.地面 食品处理区的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易于清洗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有排水系 统,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易积水。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排水 沟出有网眼孔径小于10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4 ** 不得 缺项 7.墙壁 食品处理区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光滑、不吸水、耐用和可清洗的材料铺设到顶。 15 ** 不得 缺项 8.门窗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锈的纱网或空气幕, 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 16 *
6、 不得 缺项 门窗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17 * 不得 缺项 9.天花板 天花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平整光洁、耐腐蚀、耐温材料涂覆或装修。 18 ** 不得 缺项 10.洗手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设置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19 ** 不得 缺项 洗手设施旁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洗手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20 * 不得 缺项 11.清洗消毒 设施 配备直接接触成品的工具、容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专用设备设施。 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的,可不设餐饮具消
7、毒设备设施,应设置一次性餐饮具存放专区,应有专区标 识。一次性餐饮具要索取营业执照和检测合格报告。 21 *** 不得 缺项 采用有效的物理或化学消毒方法。 22 ** 不得 缺项 配备专供存放清洗消毒后工用具、容器、餐饮具的保洁柜。 23 * 不得 缺项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24 * 不得 缺项 12,清洗池 粗加工区内分别设置清洗蔬菜、动物性食品(洗肉和洗水产水池可混用)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 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专间设置工用具专用清洗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之间 采取物
8、理隔离。 25 ** 不得 缺项 加工场所内设专用于拖把清洗设施设备。 26 * 13.材质要求 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外)。 27 * 不得 缺项 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除外)。 28 * 不得 缺项 接触食品的案板、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29 * 不得 缺项 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易于清洗、不易积垢。 30 * 不得 缺项 14 .净水设备 需要直接接触成品或制作现榨果蔬汁和食用冰等直接
9、入食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食品 加工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1 *** 15 .通风排烟 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 更换。 32 ** 16 .采光照明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33 * 不得 缺项 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34 * 不得 缺项 17.防尘、防 有害生物 设施 配备防尘、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设施设备。 35 ** 不得 缺项 18.垃圾桶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的专
10、用垃圾桶,配有盖子,内壁光滑便于清洗。 36 * 不得 缺项 专间内的垃圾桶为脚踏式。 37 ** 19.冷藏设备 冷藏、冷冻柜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38 ** 不得 缺项 冷藏、冷冻柜有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或温度显示装置。 39 * 不得 缺项 20.货架 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贮存的食品离地离墙存放。 40 ** 不得 缺项 核查情况与结论 此次核查共核查项内容,其中关键项项、重点项项、一般项项。关键项“不符合”数为项 其中,重点项“
11、不符合”数为项,一般项“不符合”数为项 综合判定为: 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整改后不合格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中止超过10日,判定不合格 核查人员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情况说明: (可附页) 判定标准 核查结论判定标准: 1. 关键项出现“不符合”情形,核查结论即判定为“不合格”、“整改后不合格”; 2. 重点项出现5次以上“不符合”情形,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整改后不合格”; 3. 重点项和一般项总和出现10次以上“不符合”情形,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整改后不合格”。 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拒绝 签名(盖章) 的情况说明 本核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备案审核部门留存,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