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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工作,切实保证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和资助资金发放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脱贫等五个专项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 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

2、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辅导员 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以年级(或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原则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

3、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认定申请,实行基层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学生资 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认定档次与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平顶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 济来源,仅靠政府

4、救济;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常年治疗; (5)家庭当年被当地政府列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者。 2. 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 (1)家庭人多,缺乏劳动力,且家中多个子女同时就读;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艰苦边远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4)家庭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

5、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5)享受农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6)家庭成员患病,需常年治疗。 3.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档: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 (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多、劳动力少;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缺少经济来源; (3)家庭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 4.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3)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十一条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校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予公示。 第五章 认定时间、比例与程序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 一次。每学年初开展认定工作,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学院人数的30%以内。 第十三条认定程序 1. 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本表不需要民政部门证明盖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可同时提交相关证

7、明材料复印件, 方便通过资助申请。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根据学生提交的以上材料,结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学生在校行为表现、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 学院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

8、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 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学院认定材料进行审定确认,并将结果反馈给各学院。 第十四条 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一项政 策性强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因

9、此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握实情,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于认定过程中,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违规违纪操作者,学校将对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各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 调查机制,不断了解掌握学生的实际困难,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提出调整意见,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对其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 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 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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