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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劳动监察处罚不服).doc

1、行政起诉状〔劳作监察处罚不服〕 行政起诉状 原告: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住址*****,现住深圳市**街道。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134********。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劳作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劳作社保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小明,局长。联系方式:28917233 第三人:***玩具〔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深龙劳监处[2006]02-015号《劳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

2、决定书》〕; 2、判决被告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未能查清原告举报事实,《决定书》主要证据不够 原告于2003年11月12日进入第三人处工作,双方已签订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2006年11月30日,第三人以原告“患病不能工作〞为由将原告辞退,辞退书上有第三人主管签字。当时,原告要求第三人结算工资未果。原告离开第三人处时,要求第三人支付克扣原告2004年11月至2006年10月的工资〔加班工资〕30800元、支付原告2006年11月份工资1600元、支付原告提前解除劳作

3、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40元及待通知金1280元皆遭拒绝。迫于无奈,原告于2006年12月11日以快递邮寄信件的方式向被告举报第三人违反劳作法律法规、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决定书》称第三人提供了《离职声明》、《考勤表〔卡〕》、《工资表》等资料,但这些材料被告未曾要求原告提出看法和辩解,这些资料既不全面,真实性又有异议,不能依此便认定原告举报的侵权事实。 二、《决定书》适用部分法律、法规错误 由于被告未能查清相关事实,致使部分法律、法规的适用不当。1、本案系第三人将原告辞退,不属于“自动离职〞,不能适用《劳作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劳作者单方解除劳作合同的规定。2、依据《违反和解除劳

4、作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劳作合同期内,第三人辞退原告,与原告解除劳作合同关系,应当依据原告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据该办法第十条规定,第三人在解除劳作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还应加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三、《决定书》的制作显然违法依据《关于实施span=劳作保证监察条例假设干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然而,被告在《决定书》的内容中未能明确“履行方式和期限〞,应予以更正。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投诉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但被告未能尽职尽责,查清原告的投诉事实,《决定书》不仅主要证据不够,而且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现恳请贵院查清本案事实,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深龙劳监处[2006]02-015号《劳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判决被告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梁某某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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