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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内岗位津贴暂行办法.docx

1、大学校内岗位津贴暂行办法 为建立“以岗定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校内分配制度和向高层次人才及重点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发展,根据《XXX大学第五轮人事分配制度改调方案》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校内津贴的原则 (一)坚持“以岗定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津贴与职责、业绩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分层次管理”原则; (五)学校对各单位、部门实施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二、校内津贴体系 本轮改调实行以岗

2、位津贴为主的综合性校内津贴制度。设立岗位津贴、学科建设津贴、奖励津贴和特殊津贴。 岗位津贴主要依据所聘任岗位和完成工作任务的状况发放。 奖励津贴主要奖励有突出成绩和做出较大贡献的教职 工。 学科建设津贴发放对象为重点学科(含科研基地)建设责任人。特殊津贴发放对象为学科(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博士生和硕士生导师,博士学位获得者,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三、岗位津贴级次及标准 (一)教学岗岗位津贴 教学岗分为教学教研岗和教学科研岗,其岗位津贴也相应分为教学教研岗岗位津贴和教学科研岗岗位津贴,各为九级。级次及标准见附表。 (二)科研岗岗位津贴 科研岗岗位津贴根据岗位设置分为九级,

3、级次及标准见附表。 (三)管理岗岗位津贴 管理岗岗位津贴根据岗位设置分为八级,级次及标准见附表。 (四)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辅助服务岗岗位津贴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辅助服务岗岗位津贴根据岗位设置分为七级,级次及标准见附表。 (五)工勤岗岗位津贴 工勤岗岗位津贴分为六级,级次及标准见附表。 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可根据本文件精神拟定办法,报学校 批准后执行。 四、学科建设津贴 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重点学科(含科研基地)建设第一责任人按照本学科最高教学、科研岗岗位津贴标准享受岗位津贴。 五、奖励津贴 (一)超定额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津贴超定额教学工作量津贴发放标准按照《XXX大学教师

4、超定额教学工作量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校发〔2003〕153号)执行;超定额科研工作量津贴发放标准按照《XXX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校发〔2003〕154号)执行。 (二)教学成果奖励津贴(一次性发放)1.奖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 2. 奖励标准: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按授奖部门颁发的奖金额给予相等数额的奖励;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3000元和2000元。 (三)科研成果奖励津贴(一次性发放)奖项和奖励标准按《XXX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校发〔2003〕154号)办理。 (四)管理成果奖励津贴(一次性发放) 1

5、 奖项:校级管理成果一等奖、二等奖。2.奖励标准: 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3000元和2000元。 (五)先进个人奖励津贴 1. 奖项: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省(部)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校级先进个人。 2. 奖励标准: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全国、省(部)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按授奖部门颁发的奖金额一次性给予相等数额的奖励。校级先进个人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推荐参加XX市部、委、办、局组织的先进个人评选的当选者,视同校级先进个人发放奖励津贴。 (六)名师奖 1. 奖项:国家级名师奖;省部级名师奖;校级名师奖。 2. 奖励标准:国家

6、级、省部级名师奖,按授奖部门颁发的奖金额给予相等数额的奖励;校级名师奖一次性奖励5000元。 同期获得同一奖项的多层次奖励,其奖励标准按该奖项的最高层次奖励执行,不重复奖励。 六、特殊津贴 (一)学科(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津贴在学校有关制度和津贴标准制定后按规定发放。 (二)博士生导师以平均每届指导1名博士生为基准,超过部分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享受博导津贴;硕士生导师以平均每届指导2名硕士生为基准,超过部分按照每生每年300元标准享受硕导津贴。 (三)获博士学位者,每人每月1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累计发放5年,已经发放满5年的不再享受)。 (四)1978年以来,曾

7、经在海外做访问学者(或合作研究)累计9个月以上且每次海外时间必须满3个月者,或在海外留学取得高一级学位者,回校聘任上岗后,每人每月1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累计发放5年)。 七、岗位津贴发放中的有关问题 (一)各单位、部门按照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津贴实施细则,作为考核和发放校内津贴的依据,使教职工享受的校内津贴额度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考核情况直接挂钩,对履职较差、缺勤人员,要酌情扣发,可参照下述办法执行。 1. 党政管理部门和教辅单位以及各院、系、部、所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思教人员,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实行坐班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8、完成工作任务;教学、科研人员按学校和本单位的规定学习和活动,并作为教学、科研人员考勤的主要内容。 2. 受聘上岗人员,不积极主动承担分配的工作任务,未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定额工作量,视具体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校内津贴,并予以岗位调整。 3. 病、事假一个月内累计超过10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累计10天以内的病、事假,病假缺勤1天,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的5%;事假缺勤1天,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的10%;旷工1天者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的50%;旷工2天者,取消当月岗位津贴。 4. 婚、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校内津贴照发;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三个月)发给岗位津贴的50%,经学校批

9、准符合增加产假时间(最多为三个月),发给岗位津贴的25%。 5. 经学校批准的全脱产学习的人员,在学习期间不享受校内津贴;半脱产或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学习(不含岗位培训),按占用的时间折合为天数(以8小时计一天),按事假处理。 6. 对于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有领导责任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以及违纪旷工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大小取消当月至全年的岗位津贴。 7. 对于出现任何严重安全事故(如伤亡、火灾、交通事故及不稳定事故发端)的直接责任者和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者和安全工作负责人扣发一个月或数月岗位津贴。 (二)本轮改调先上岗后考核发放校内岗位津贴。每月

10、岗位津贴发放时先给各单位、部门拨付80%的岗位津贴切块额度,其余20%年末结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以及年度考核情况拨付发放。其主要原则是: 1. 人事处负责组织全校年终考核工作;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机关党委进一步加强对党政管理部门和教辅单位的考核,并提出校内津贴奖励或扣发意见;教务处负责对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照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提出津贴奖励或扣发意见;科研处负责对各教学科研单位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照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提出科研津贴奖励或扣发意见。 2. 党政管理部门和教辅单位考核合格,教学、科研单位、部门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和定额科研工作量,其余20%津贴

11、予以全额拨付;党政管理部门和教辅单位考核不合格,教学、科研单位、部门定额教学工作量未完成或定额科研工作量未完成或定额教学工作量和定额科研工作量均未完成,学校视情况对20%津贴额度按一定比例予以扣发。 3. 具体办法另定。 (三)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教学、科研单位党政领导,可按就高原则享受相应级次的岗位津贴,在履行本单位管理职责的同时,完成一定比例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见《XXX大学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和《XXX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超过减免后的定额教学工作量部分按照《XXX大学教师超定额教学工作量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学院内设系正、副系主任以及建制系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教学科

12、研人员担任兼职班主任,应完成相应比例的定额教学、科研工作量(见《XXX大学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和《XXX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超过减免后的定额教学工作量部分按照《XXX大学教师超定额教学工作量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四)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校领导、党政管理部门和教辅单位、部门领导,可按就高原则享受相应级次的岗位津贴,履行管理岗岗位职责,同时应完成相应比例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见《XXX大学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和〈以乂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超过减免后的定额教学工作量部分按照 《XX大学教师超定额教学工作量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五)符合教师条件并纳入教师编制序列的专

13、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承担“两课”教学任务,按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考核计发课酬,每课时20元。承担党、团课教学任务的人员,照此办理。 (六)非领导职务系列党政管理人员的校内岗位津贴发放标准见附表。 (七)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不含双肩挑人员),可按就高原则享受管理岗或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级次的岗位津贴。 (八)校党委常委及校长助理校内岗位津贴标准见附表。 (九)主持单位、部门工作的中层副职(含常务)领导, 享受正职岗位津贴。 (十)新毕业分配来校工作的毕业生,见习(考察)期内享受一定的校内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 见习(考察)期人员见习(考察)期期满考核合格转正定级后

14、按所聘任岗位享受相应的校内津贴。 (十一)新调入人员,按调入后所聘的岗位享受相应的校内津贴。 (十二)各类人员的岗位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各单位、部门按月考核发放。 (十三)内退、病退人员不享受校内津贴。 (十四)未聘、缓聘、辞聘、拒聘、解聘人员不享受校内津贴。 (十五)校内津贴仅在学校内有效,调出学校即行取消,不作为教职工离退休、疾病、伤残、死亡、各种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的计算基数。 (十六)学校辅助服务单位人员的校内津贴,按学校规定的财务体制确定其差额补贴标准及数额;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人员,校内津贴按学校规定的财务体制办理;校办产业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校内津贴标准制订办法,报学校批准后实行,经费自筹。 八、本办法自批准之月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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