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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docx

1、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更新改变工程和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 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参与工程项目概算、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审核等工作,

2、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院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学校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校长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基建和财务的副校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施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处下设基建财务科,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筹集项

3、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配合审计处做好已竣工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结算的审计工作和完成基建财务决算工作。 第七条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或更新改变)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基建处应配合学校财务处,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情况,提出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与财务处共同商定资金来源,经院委会讨论通过批准后,上报主管部

4、门审批。 (二)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与有关部门一道审核工程项目概预算。 (三)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办理工程项目相关合同事宜,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 (四)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前的相关手续。 (五)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确保工程按期保质竣工。 (六)按合同规定,负责审核、签署工程项目进度款的支付。 (七)负责审核施工企业编制的工程进度报表。 (八)及时办理已完工程结算,并协助做好工程结算的审计工作以及固定资产的人库工作。 (九)做好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衔接工作。 (十)负责收集、整理、建设档案馆所需要的各

5、种基本建设档案资料。 第八条基本建设计划是控制建设规模、办理基建拨款、进行基建会计核算的依据,基建处应根据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学校财务状况合理安排年度基建计划,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和学院财务处。基建投资计划下达后,全校基建各项工作必须围绕计划进行,财务核算对象要以计划项目为基础,年度基建投资额要以计划为准绳,不能突破投资计划,保证投资计划的严肃性。凡上年未完基建计划须重新列入当年基建计划,否则视为无计划处理。 第九条严格基建计划管理和工程施工管理,在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的建设性质、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严禁超投资计划行为的发生。对于确因客观需要作重大设计变更和增加投资的项目,

6、基建处须出具书面的变更原因和预算调整计划,由设计部门和监理共同签署意见,经学校委会通过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各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之前,基建处应向财务处提供:1、经发改委批准的项目批文;2、可行性报告;3、施工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或协议;5、工程预算及与支付工程费用有关的全部合同,以便作为日后办理各项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的采购和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都要依法签定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违约处罚条款、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及支付时间和方式。合同签订后,财务人员要

7、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第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二)学校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三)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他经批准可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三条学校基建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组织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 (一)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财政性基建拨款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二)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三)建设工程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

8、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2.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3.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

9、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审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航标设施费、其他待摊投资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4.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

10、支出。 (四)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转入事业单位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按 向施工单位办理支付。 (四)工程保修期满,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请,经确认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根据保修期内支付保修费用情况,经基建处及使用单位领导签批后,到财务处办理保修金支付手续。 (五)工程监理费的支付,由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数额和时间向工程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监理费支付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其职责落实情况,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财务处,经财务领导签字,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支付。 (六)所有

11、工程价款的支付,基建处必须至少在一周以前,向财务处报送书面用款计划,以便筹集、调度基建资金。 第十五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七)不合理的摊派。 (八)无年度基建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付款方式: (一)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超过1000元的须以转帐、信汇、电汇方式结算,不得支付现

12、金。 (二)用银行结算票据支付基本建设款项时,应取得符合说务部门规定,符合财会制度要求的票据(或收据),且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印章与合同或协议上标明的相一致。 (三)不得开具空头支票。 第十七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的管理 (一)基建项目竣工后,基建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决算书,并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结算。工程结算程序:施工企业在工程峻工后应编制工程决算书(工程造价包干的项目除外),先交基建部门初审,基建部门初审后交由审计处复审。审计处将工程决算书审定后,联合基建部门与施工单位根据审定结果核对数据无误后,由甲(基建、审计部门)、乙双方在工程决算书上签字盖章,最后由基建部门将审定的工程决算原件

13、一并转交财务办理结算。 (二)工程决算书必须附有工程量计算表、设计变更单和其他特殊事项的说明与证明材料,原件送财务处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大中型项目要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时要严格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 内容真实,项目完整。 (二)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包括:项目批文及调整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承包合同及工程概算

14、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单(包括工程中标通知书、增减变更依据等)、财政审核中心的结算审核报告等。经办人员和会计要认真核实预付款等是否已经全部扣回,核实已付工程款总额,并核实资金是否全部到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款支付。 (三)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有以下报表: (1) 封面。 (2)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2.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15、2) 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 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 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认真做好基建年终财务决算工作。基建年终财务决算主要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财务决算报表包括:1.资金平衡表;2.基建投资表;3.待摊投资明细表;4.基建借款情况表;5.主要指标表。 第二十条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各环节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若本规定其中条款与最新法律法规和新出台规定有抵触,该条款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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