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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重大环境因素控制措施.docx

1、市政工程施工重大环境因素控制措施 1、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粉尘排放,将严格贯彻执行公司的“污染物控制程序”有关规定,并做好工程项目开工前五日内,由项目部到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登记。对施工现场平整作业、车辆运输、原材料堆放、混凝土搅拌、垃圾清理等粉尘的控制措施: ⑴、市县主干道两侧建筑面积80m 2以上或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施工现场的大门外5米以内的主要道路,钢筋、木材、加工场地、混凝土搅拌站和砂、石料堆放处均要采用混凝土硬地坪。门设洗车台,其他工程的施工现场可采用硬化方式如石屑、石粉等),保证地面“无浮土、无积水”。 ⑵、现场水泥、白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进行入库制度或严

2、密覆盖,库内的散灰及砂土)及时清理,运输和装卸时防止遗洒、飞扬。 ⑶、垃圾及时清理,设立的垃圾站应为全封闭或严密覆盖。 ⑷、搅拌站、水泥库完全封闭。 ⑸、水泥、砂、土等材料运输时应严密覆盖。 ⑹、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专人洒水降尘。 ⑺、高层或多层建筑物在清除施工垃圾时,应采用容器吊运或袋装,严禁通过电梯井或在楼层,向地面和空中直接抛洒施工垃圾。 ⑻、现场的砂子、石子成方堆放。场区地坪、道路应配备洒水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洒水、清扫。 2、固体、液体、气体废弃物排放控制措施 ⑴、固体废弃物按照有毒有害类、无毒无害类、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类。列出回收清单,逐项分类、统计。 ⑵、液体废

3、弃物如化学危险品、油品等易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和单位,应在现场设置废弃物临时置放点,并配备有标识的废弃物容器,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单独分类封闭存放、并进行标识。 ⑶、气体污染物如室内装饰材料中的有毒物质,环境空气和油烟排放的有毒气体等标准限量符合设计要求。 ⑷、废弃物回收 各单位对有毒的废化工材料及包装物应由专人集中回收。 对于可回收的施工废弃物,如废旧钢材、木材、塑料等现场要分类堆放,以便回收利用。 ⑸、废弃物处理 施工生产中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无毒无害废弃物,由各单位自行清运到合理、合法的场所,不得随意倾倒。 对于粉状废弃物的运输,要采取密闭容器或加盖蓬布。 对于液体废弃物的运输,

4、应使用防泄露的容器,防止运输途中液体泄露而污染环境。 有毒有害类废弃物如废油漆、油漆桶、化学品的包装等),要分类并在监控的情况下处理,或由供方负责回收。 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应经清理分类,可回收利用的回收,不可回收的分类清理,集中存放,由项目部与有资质的市环保部门确认的单位,本着“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的原则,签订废弃物清运协议,由其统一运输和集中销毁处理。 3、生产、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措施 ⑴、现场搅拌站、出入洗车处、基坑污水、水磨石地面污水等,应经预先设置的污水沉淀池沉清,并经试剂测定PH值合格后,方可有序排放入市政污水管网,禁止直接排入污水管网,防止泥砂堵塞。 ⑵、现场生活污

5、水、食堂的油污水、厕所间的粪便污水,均应按规定尺寸和位置设置隔油池、化粪池,由专人清理、管理,不得未经沉淀、腐化而进入城市下水管网,污染江河水质。 4、噪声控制措施 项目部应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编制场界噪声测量具体方案,根据场界噪声敏感区域的不同位置确定监测点,应优先选用低噪音设备,对在敏感区域噪声高的小型机械采用围挡措施。 ⑴.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制(dB) 昼间 夜间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结构 混凝土、振动棒、电锯等 70

6、 55 装修 塔吊、升降机、电机切割等 62 55 备注 6: 〜22: 为昼间22: 〜6: 为夜间 ⑵、噪声控制措施 施工应安排在6: 〜22: 间进行,若因连续施工等原因,必须向当地环 保部门办理好夜间施工许可证,取得合法的施工手续。 土方施工前,施工场界围墙应建设完毕。 严格控制市区建筑噪声,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序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同时应对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面,采用有效降噪措施。 夜间禁止使用打桩机。 尽量选用环保型振动棒:振动棒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保养;振捣时,禁止直接振钢筋或钢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防止振捣棒空转。 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模板、钢管修理时,禁止用大锤敲打;使用电锯锯模板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模板、锯片送速不能过快。 施工现场的木工棚、混凝土输送泵站应进行封闭封闭材料禁用瓦楞铁)。 在居民区夜间连续施工要作好安民告示,取得谅解,对居民投诉作好接待,并由专人负责处理。 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场界噪声的监测测量包括自测和首次委托监测),遇有特殊情况噪声检测应及时,并在噪声产生集中的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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