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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村干部绩效考核办法.docx

1、D村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D村干部绩效考核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如何考核村干部的绩效呢,qiquha为大家搜集了一 1、贯彻落实党在乡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状况; 2、引导和带领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状况; 3、当年经济工作目标落实状况; 4、新乡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状况;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状况; 6、精神文明建设状况; 7、党的建设,包括基层组织建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清廉自律状况等; 8、上级党

2、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对村班子和村干部的考核一般在年底进行,并结合村级换届对村干部进行届末考核。 第八条 每个考核对象的平常工作考核,由乡镇党委依据平常掌握的状况,在年终经党政联系会议集体研究后,以百分制进行量化打分。 第九条 村班子和村干部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分党员群众民主评议和岗位目标量化考核两个方面。 第十条 党员群众民主评议。按照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社区)干部“双述双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组【2008】63号)要求,对村班子及村干部个人进

3、行民主测评,再由乡镇党委计算民主评议得分,其计算公式为:民主评议得分={优秀票数×1十称职(合格)票数 ×0.8十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票数×0.6}/总票数× 100。 第十一条 岗位目标考核量化评分。由各乡镇结合自己实际,依据村班子和村干部年初创业承诺事项,对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进行分解细化,明确评分标准,年终经党政联系会议集体研究后,以百分制进行量化打分。 第十二条 考核等次确定。乡镇党委按平常考核得分占20%,党员群众民主评议得分占30%,岗位目标量化考核得分占50%的比例计算出村“两委〞班子和成员的考核得分,再按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得分以百分制计算

4、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95分(含80分)的为称职(合格);60-80分(含60分)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不合格)。 村干部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全乡(镇)村干部总数的10%。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村“两委〞班子,该村干部不得评为“优秀〞和“称职〞等次。 第十三条 对村班子的考核,有以下状况之一者为不合格班子: 1、班子内部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并经整改没有显然改变的; 2、班子集体以权*私、贪wu挪用集体财物等违纪的; 3、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

5、工作被“一票否决〞,或在重点工作上有重大失误的; 4、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5、其他原因应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对村干部的考核,有以下状况之一者为不称职: 1、政治素养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态度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的; 2、业务素养差,难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受到上级查处或通报批评的; 3、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村的“两委〞主要干部和分管负责人;

6、 4、违反工作纪律,在开展村务中造成工作被动,损害群众利益的; 5、参加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长期不在岗,或无理取闹,扰乱村正常工作秩序的; 8、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9、有以权*私行为,存在不清廉和其它违纪问题的; 10、本年度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和违法犯罪的; 11、被评为不合格

7、班子的村“两委〞主要干部; 12、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13、其他原因应确定为不称职的。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村干部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村干部绩效工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分别按照《XXXX建立健全村干部“三位一体〞激励保证机制暂行办法》(X发【2008】12号)规定的绩效工资平均数的120%、100%、80%发放,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享受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 村班子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乡镇党委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的村班子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为不合格的村

8、班子,由乡镇党委进行集中整顿。 第十七条 对考核为优秀的村干部,优先推举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对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村干部,取消先进的评选 资格,并指派专人开展谈心谈话,指出不够和努力方向;对考核不称职的村干部,由乡镇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村干部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且经诫勉无显然改正、群众凡响激烈的,由乡镇劝其自行辞职。经组织劝辞后拒不辞职的,可由乡镇作免职处理或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八条 村干部应自觉接受考核评议。乡镇党委工作人员应保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擅自更改考核评议结果。严禁以弄虚作假、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干扰和妨碍考核、评议工作。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人员,经乡镇党委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实的,由乡镇党委宣布考核结果无效。违反考核纪律的村干部,当年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乡镇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村改居的两委干部及其他村自聘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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